分配遗产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给予照顾时


 
  《继承法》第十三条只是概括地说明要“予以照顾”,但未言明照顾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一般是根据遗产的数量、其他继承人的生活状况等因素,区别情况,具体对待。

  第一种情况,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数额较大,继承人又不多,大家均分后的份额,足以满足需照顾的继承人的一般需求,则就可以按均分处理。比如,被继承人的遗产为20万元,只有兄弟2个继承人,其中一个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则每人10万元即可,完全可满足其一般生活需要。

  第二种情况,若遗产数额不太大也不太小,每个继承人均分后数额都不大者,应当给予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以一定照顾。比如遗产有6万元,共有4个继承人,均分则每人1.5万元;其中1人为需照顾的对象,则由其继承3万元,其余3个继承人每人l万元。

  第三种情况,若遗产数额较小,每个继承人均分后数额更少,而其他继承人因有独立工作、有经济收入而生活较宽裕的,则全部遗产可由该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独自继承。不仅如此,其他继承人也应当从生活上给予其一定的帮助及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