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龄老人找旅行社索赔遭拒告上法庭 游客获赔偿


 
  一位年近八旬的老人随旅行社旅游期间,被同团一名团员撞倒致骨折,还落下伤残。日前,河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老人受伤是被告旅行社管理不善所致,一审判令其赔偿老人诊治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计5.5万余元。

  2009年2月17日,77岁的郭大爷报名参加了由本市一家旅行社组织的港澳及海南、桂林十三日游。当日,双方即签订了《旅游专列组团合同》。同年3月16日,郭大爷在旅行过程中被同团的一名成员撞倒摔伤,致左股骨干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事后,据同团的目击者称,事发当天一行人到达深圳黄冈口岸,8时许过关时,郭大爷被一个拉着箱子的男团员撞倒了。郭大爷认为,这次意外是因旅行社没有尽到管理责任造成的,他为此支付了诊治费等费用5万元,后因赔偿问题多次与旅行社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为保障合法权益,郭大爷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及参与组织活动的一家俱乐部的老板齐某赔偿诊治费、陪伴人员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6.8万余元。

  被告旅行社认为,其在组织安排旅游过程时已尽到了应尽的义务,而且原告报名时已对他进行了安全提示,并经老人家属同意后才签订了协议。依合同约定,原告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时,旅行社仅负有协助和处理的义务。被告齐某也表示,他负责的只是被告旅行社所设的经营部,事发后,旅行社总领队已对事故进行了全面处理,他并不知情。事发后,齐某积极配合原告进行人身意外险的赔付工作,但原告及其家属均不同意办理相关手续。所以,不同意原告诉求。

  法院审理后另查明,被告齐某是一家健身俱乐部的个体经营者,2009年1月14日,该俱乐部与被告旅行社签订合作协议,双方就销售2009年3月14日至26日港澳、广深珠、海口、兴隆、三亚、桂林十三日旅游专列签订合作协议。根据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郭大爷与被告旅行社签订《旅游专列组团合同》,根据合同,因旅行社管理不善致郭大爷被同团成员撞倒,造成郭大爷受伤的事实,旅行社应予以赔偿。但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齐某经营的健身俱乐部与被告旅行社签订了合作协议,但未与郭大爷签订合同,故齐某不应承担责任。综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徐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