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老”需要进行明确约定口头协议无效


    75岁的严大爷日前和其所住的养老院打了一场官司,原因是老人院对其进行了严重的人身损害。原来,严大爷喜好喝酒,经常是酒后言行失常。今年3月的一天,出外酗酒归来的严大爷追打服务人员并辱骂其他老人,养老院于是将他强行绑在床上睡觉,结果导致严大爷双手腕及背部软组织挫伤。法官认为,虽然严大爷外出酗酒,但养老院应当采取妥善的方式以避免严大爷发生意外,不应该用粗暴的捆绑方式限制严大爷,从而造成其受伤的后果,因此判决养老院承担全部责任。 随着社会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养老问题日渐突出。法院受理以养老院为被告的“托老”案件越来越多。这类案件的起因大多是老人在养老院遭受伤害、走失甚至死亡,还有个别养老院以暴力限制老人人身自由。这些案件引发了人们对养老问题的关注。
    -法官说法
    已审理多起“托老”案件的周法官认为,养老机构要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监督管理,加大对服务人员的素质培训,真正为老年人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周法官提醒,虽然现行法律并没有要求老人或家属与养老院必须签订明确的“托老”合同,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老年人或家属必须要与养老院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对养老院应履行何种程度的看护义务要有明确约定,不能只达成口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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