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维护老年人的肖像权



  案件:

  老王因年老体弱,患有多种慢性疾病,经人介绍,参加了某公司举办的一个大型健康咨询活动。在咨询过程中,老王听信健康咨询员的介绍,购买了大量调理品,吃了以后无任何作用,他老伴经常唠叨老王花了冤枉钱。某日,邻居拿来一张调理品广告,上面有老王的照片,并声称服了此调理品如何管用。老王看后,目瞪口呆。那知自己在参加健康咨询活动时被人拍照,并用自己的肖像作了广告。老王一怒之下,将其千上法庭。
 
  分析:

  这一案件涉及的是关于肖像权的法律问题。
 
  老年人的肖像权是指如未得到老年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将老年人的肖像用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因此,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共肖像,有权使用肖像的人也不得违反肖像权人的授权范围使用其肖像。未经肖像人同意使用其肖像,或者有权使用肖像的人超越授权使用肖像的行为,都被认定为是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既侵害了他人的精神利益,也侵害了他人的经济利益。侵权人应当承担非财产责任和财产责任。共承担侵害他人肖像权的民事责任的形式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赔偿损失既包括物质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失。具体要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数额。
 
  本案中,老王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某公司作为广告进行宣传,已严重侵害了老王的肖像权,其广告的不真实性,给老王的精神造成痛苦。因此,法院根据其盈利情况,判决赔偿老王一定数量的肖像使用费;并根据其给老王带来的不利影响、造成老王精神痛苦,判决其赔偿老五一定数量的精神损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