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呼唤精神赡养


  不久前,83岁的朱海洋老人将6名子女告上法庭,他的诉求很简单:要求子女每周至少保证探望一次。老人称,自己不缺钱,有退休金和医保,但就是孤独寂寞。

  如今,“常回家看看”成为越来越多老人状告子女的目的,这传达出一个非常重要的信号:空巢家庭里老年人的精神缺乏慰藉,很多人生活在孤独凄凉之中,渴望得到精神赡养的老人越来越多。

  全国首条老年人心理危机免费救助热线——“爱心传递热线”自去年9月在上海开通后,每天要接到几十名老人的来电。不少老人在电话里倾诉,说自己很孤单,唯一的期盼就是希望子女能多回家看看。有一位老人患有强迫症,没有人陪着说话不行,她打进电话后,一开口就是“真想从15楼跳下去”。

  随着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如今,很多子女成家后自立门户,除了逢年过节之外,平时很少去父母那里走动。还有的子女与父母产生矛盾而对老人不予理睬,实施“冷暴力”,使老人痛苦不堪。老人想要维权又因为相关法律不够具体而难以得到保护。法学专家表示,迫切需要为精神赡养立法。

  老人不愿举报儿女“冷暴力”

  尖草坪区有一对老夫妻,原本过着三世同堂的幸福生活。老两口一手把唯一的外孙带到7岁。4年前,同住的女儿和女婿与老人发生矛盾,从争吵演变到互不理睬,女儿一家三口买房搬了家另住。女儿和女婿从此再也不来探望父母。82岁的蔡大爷,妻子早年过世,育有一子。前段时间,他与儿子为了房产纠纷打起了官司,父子关系恶化,儿子恶语污辱老人。老人一气之下生了一场大病,精神状态也一落千丈。

  笔者在社区走访时,不少社区干部也提到,家庭“冷暴力”在社区里并不少见。有些子女推说工作忙,几个月甚至一年也不去探望独居父母,老人生病只能求助邻居和社区干部;有些子女把老人送进养老院,年三十也不接老人回家团圆。

  有关部门的一项研究显示,经常遭受家庭“冷暴力”的老人往往不愿意采取行动维权。究其原因是:不想举报家人,害怕家人会遭到法律的制裁;基于亲情,觉得子女的暴力行为是自己当初管教不严的结果;在生活上或心理上依赖施虐者,害怕丧失自己仅有的依靠。

  精神赡养成为老年人新需要

  如今,大多数老年人对自己的健康满意度比过去有所提高,但是老年人的精神健康却仍存在很大问题。

  笔者在走访中发现,现实生活中,许多老人并不愁吃穿,只缺乏亲人们的关心和问候。身处异地的子女客观上不能常常来探望父母,即使与父母在同一个城市,也由于种种原因,很少有时间或心情探望老人,忽略了父母的感受。而作为父母,一般困难也不会“麻烦”儿女。渐渐地,老人们就会越发感觉亲情的疏远。正是因为亲情的疏远,总让一些老人心里空荡荡的,于是,精神赡养逐渐成为老人们的新需求。

  “所谓精神赡养是指在家庭生活中,赡养人对被赡养人在感情、心理等方面给予关心和帮助,使被赡养人从家庭中得到更多的温暖。”社会学专家金桥博士指出:相关调查显示,得到子女、晚辈精神赡养的老人,要比没有得到精神关怀的老人更长寿。家庭成员的物质或精神支持有益于老年人的精神健康,政府有必要采取措施倡导家庭成员尤其是子女在养老问题上承担更多的责任。

  有关专家表示,老人对精神赡养的新需求,揭示出赡养方式的新变化,如今一些具备自养能力的老人,在衣食无忧的同时,开始渴盼儿女们的精神关爱,并且这种需求已逐步上升到寻求法律帮助的高度。

  精神赡养立法要具体细化

  针对子女对父母实施“冷暴力”行为而法律没有约束的问题,法学专家柏万青认为,部分城市已有对于精神赡养的地方法规,将精神赡养从道德责任 “硬化”为法律义务,以此遏制家庭“冷暴力”的蔓延。

  “其实我国关系到精神赡养的法律不少,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继承法等,但涉及具体细节的,则一部也没有。”柏万青指出,在法律上“赡养”的含义包含“经济赡养”和“精神赡养”两方面,但立法义务难以界定。制定精神赡养法不难,难在执行。比如,法律上不能规定子女一个月探视几次父母,强制执行也不具可行性。

  一位法官也表示,精神赡养诉讼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精神赡养只是作出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对赡养人不履行精神赡养的义务,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法律一方面支持了精神赡养的请求,另一方面却面临着难以执行的尴尬。审判实践中,许多老人是赢了官司,却输了情感,反而可能使双方矛盾更为激化,法院的判决支持了其诉讼请求,但诉讼的最终目的并未实现。精神赡养,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沟通、慰藉,即便是强制执行,但对于解决纠纷显然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有法学家建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10多年前颁布的,当时主要关注的是物质赡养,该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但没有规定精神赡养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因此,面对老人日益增多的精神赡养要求,要立法解决目前存在的这种状况。法律应当对此进行必要的补充,可参照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在原来条文“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后增加“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由此老年人在诉讼请求中就可以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法院根据情况判决不尽精神赡养义务的子女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费用,以弥补老人应当享受而没有享受的精神赡养所受到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