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接纳了患有精神类疾病老人而至他人受损的,养老院应承担什


  1998年10月16日,杨某人住老年公寓。因为先天智残,服务人员对他格外照顾。今年2月16日,杨某同屋的一位90岁的老人去世了,于是,公寓安排70多岁的云某住进来。公寓明确规定不收患有传染病和精神分裂症的人,接收每位老人都要进行体检。云某的家属没有说云某有精神病。因此公寓按“能自理的老人”将云收入。但入住几天后,他们很快发现云不太正常,“略有老年痴呆”,“遇事犯糊涂、窜房、老说洗澡丢东西”,于是,把他调至3层,离开杨某。但是云某坚持要住原处,他们只得又把他搬回208号房间。某晚,云某精神病发作,用刀将杨某刺死。

  被害者家属认为,老年公寓明知云某是精神病患者,还让他与一个先天弱智的人共居一室,有明显过错,老年公寓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个案焦点:

  养老院接纳了患有精神类疾病老人而至他人受损的,养老院应承担什么责任?

  ◆专家点评:

  根据养老机构服务规范要求,老人入住前一定要做体格检查,同时规定不能收住有传染病史、精神病史的老人。本案中云某雕家人故意隐瞒老人的病史,但“入院不久,养老院的护理人员即发现老人精神不正常”,此时机构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立即请精神病院的大夫会诊,明确诊断后通知监护人,立即转院,使老人能及时得到治疗,同时保障同住老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云某家属隐瞒老人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况,应承担责任。但因养老院未能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伤害结果发生,养老院也有一定责任。

  此案中,老年公寓没有能力也没资质为患有有精神疾病的老人提供服务,不仅剥夺了该老人及时享受诊治的权利,更使公寓内其他老人受到伤害。这是一次血的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