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家中被盗 物业应当赔偿


    某市王大爷与老伴张大娘于今年购买了“君府花苑”房屋一套,与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保安24小时值班巡逻,对重点区域至少2小时巡逻一次。”
    今年4月7日9时左右,物业工作人员发现王家窗户被撬,立即通知王某夫妻,发现一台电视、一台冰箱被盗,价值11250元。
    案发后,王大爷夫妻以家中被盗,与物业保安巡逻不力有很大关系为由,将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赔偿被盗物品总价值11250元。
    王大爷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已经构成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与物管条例的相关规定,若一方有违约造成对方的损失,才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而根据物业管理合同中关于安全保障方面的内容,物业一般都有对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出进行登记;确保监控系统正常运作;提供24小时安全巡逻服务;发现犯罪嫌疑以及危险品,或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各类灾害事故,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等事项的责任。
    所以,物业公司是否该负责,应当看其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若物业公司未严格履行服务合同,或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过失,则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说保安人员配置、警卫布岗不到位,值班巡逻安保离岗;防盗系统、监控系统不能正常有效工作;路灯、围墙、防盗门没有得到及时修缮;业主发现案情求救,管理处不作为;监控录像上有盗贼出现,而当值保安却疏忽没发现,或者发现盗窃行为却没有及时报案、制止等等。
    王大爷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有效合同,双方都应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公安机关的接警记录表明,案发时间为2012年4月7日上午9时许,而在物业方提供的保安巡逻签到表中,当日11时还有保安在表上签名,却未发现王大爷家被盗。说明物业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条例规定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