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高尔夫规则12


6.练习
a.通则
委员会可订定比赛条件,要求球员的练习行为符合规则7-1的附注、规则7-2的例外(c)、以及规则33-2c。

b.在两洞之间练习(规则7的附注2)
我们建议委员会只针对比杆赛定出相关的比赛条件,禁止球员在刚打完的果岭上或果岭附近练习推杆或切球。委员会可参考以下的文字:

「球员不可在刚打完的果岭上或果岭附近练习。如果球员在刚打完的果岭上或果岭附近击出练习杆,他在下一洞必须罚两杆;如果这一洞已是该回合的最后一洞,就在这一洞罚两杆。」

7.团体赛之指导(规则8的附注)
委员会如果想引用规则8的附注,可参考下列的文字:「根据高尔夫规则8的附注,每队可指定一人(除了依此规则可向其请求指导的人员以外)为该队球员提供指导。该队必须在此人开始提供指导前向委员会提报此人姓名(如果要对指导人设限,可写在此处)。」

8.新球洞(规则33-2b的附注)
如果单一回合比赛举行的天数超过一天以上时,委员会可依照规则33-2b的附注,规定每天的球洞及开球位置有所不同。

9.行进方式
如果委员会希望规定球员比赛中步行前进,建议委员会采用以下的比赛条件:
「球员在规定之回合的所有时间内都必须步行前进」。

违反本条规则的罚则:
比洞赛- 在违规情形发现之该洞结束时必须调整输赢的洞数,由违规情形发生之洞算起,每洞皆认输;每一回合最多可以扣掉的赢球洞数:两洞。

比杆赛- 凡有此违规情形发生的球洞皆罚两杆;每一回合最多可罚杆数:四杆。如果违规行为发生在两洞的赛程之间,应在下一洞罚杆。

比洞赛或比杆赛- 如果球员采用任何一种未获批准的交通工具,必须在违规行为被发现时立即停止,否则的话,他已丧失比赛资格。」

10.反吸食毒品
委员会可以在比赛条件中要求球员遵守反吸食毒品的政策。

11.平手时如何决定胜负
当比洞赛或比杆赛打成平手时,规则33-6授权委员会自行决定在什么时间、以何种方式来分出胜负。委员会必须事先公布决定胜负的方式和时间。

R&A建议:
比洞赛
打成平手的比洞赛应一洞一洞延长加赛,直到有一方赢得一洞为止。延长赛应该由这场比洞赛开始的那一洞打起。如果是差点比洞赛,差点的计算应与规定之回合相同。

比杆赛
(a)如果是在无差点的比杆赛中打成平手,我们建议委员会应进行延长赛。这种延长赛可以多于18洞,也可以由委员会规定较少的洞数。如果无法进行一定洞数的延长赛或者在延长赛打完后仍然平手,我们建议委员会接着采用一洞一洞进行的延长赛。

(b)如果是在差点比杆赛打成平手,我们建议委员会进行计算差点的延长赛。这种延长赛可以多于18洞,也可以由委员会规定较少的洞数。如果延长赛少于18洞,应依照延长赛洞数的比例计算出球员差点为多少,然后决定球员在延长赛的差
点,计算后的差点以四舍五入的原则取整数。

(c)无论是有差点或无差点的比杆赛,如果无法进行任何型式的延长赛,我们建议委员会采取比记分卡来决定胜负。比记分卡的方式必须事先宣布。其中一种可行的办法是比较最后九洞的最好成绩。如果平手的球员在最后九洞杆数仍相同,那么就以最后六洞的成绩来分胜负;如果再相同就以最后三洞来决定;还是相同的话,最后以第十八洞的杆数来决定。如果是在差点比杆赛中采用这个方法,应递减二分之一、三分之一、六分之一...等差点。小数点的部分不予计算。如果比赛采用多个开球区开赛,那么所谓的后九洞、后六洞...等应该是指10-18洞、13-18洞...等。

(d)如果委员会制订这项比赛条件来规定平手时应以后九洞、后六洞、后三洞和最后一洞的杆数来分出胜负,那么委员会也应该在比赛条件中说明如果比完杆数之后还是无法产生优胜者将如何处理。

12.比洞赛的抽签
有些比洞赛采取无任何限制的盲目抽签(blind)或者在抽签前先将某些球员分配在不同的四组或八组里面,不过如果先举行预赛以争取参加比洞赛的资格,那么我们建议委员会采用「一般号码抽签」(General Numerical Draw)。

一般号码抽签
为了决定抽签的次序(places in the draw),在预赛回合中除了最后一名之外的平手情况都必须以缴回记分卡的顺序来决定先后,第一个缴回记分卡的人就得到当时最低的号码,依此类推。

如果无法决定缴回记分卡的顺序,在平手情况下必须以盲目抽签来决定。

上半栏 下半栏   上半栏 下半栏
64位合格参赛者   32位合格参赛者
01 vs. 64 02 vs. 63  01 vs. 32 02 vs. 31
32 vs. 33 31 vs. 34  16 vs. 17 15 vs. 18
16 vs. 49 15 vs. 50  08 vs. 02 07 vs. 26
17 vs. 48 18 vs. 47  09 vs. 24 10 vs. 23
08 vs. 57 07 vs. 58  04 vs. 29 03 vs. 30
25 vs. 40 26 vs. 39  13 vs. 20 14 vs. 19
09 vs. 56 10 vs. 55  05 vs. 28 06 vs. 27
24 vs. 41 23 vs. 42  12 vs. 21 11 vs. 22
04 vs. 61 03 vs. 62  16位合格参赛者
29 vs. 36 30 vs. 35  01 vs. 16 02 vs. 15
13 vs. 52 14 vs. 51  08 vs. 09 07 vs. 10
20 vs. 45 19 vs. 46  04 vs. 13 03 vs. 14
05 vs. 60 06 vs. 59  05 vs. 12 06 vs. 11
28 vs. 37 27 vs. 38  08位合格参赛者
12 vs. 53 11 vs. 54  01 vs. 08 02 vs. 07
21 vs. 44 22 vs. 43  04 vs. 05 30 vs. 06
附录Ⅱ - 球杆设计

附录Ⅱ及附录Ⅲ
任何球杆或球之设计,如果不在规则4、规则5、附录Ⅱ及附录Ⅲ所规定的范围内,或者可能会显著改变高尔夫比赛的性质,都必须交由R&A予以裁定。

附录Ⅱ及附录Ⅲ所说明的规格都是以英制单位为主,如果换算成公制,1英吋=25.4公厘。如果各方对于球杆或球是否符合规格有所争议,必须以英制单位为准。


附录Ⅱ - 球杆设计
如果球员对于球杆是否符合规格有所疑虑,应向R&A咨询。

制造球杆的厂商可将其所制造之球杆样本送交R&A,由它裁决该球杆是否符合高尔夫规则的规定。如果制造厂商在开始大量生产前未将球杆样本送交俱乐部裁决,那么他必须自行承担产品不符合高尔夫规则标准规格的风险。送交之后该球杆样本即成为R&A之财产,以备参考之用。

以下各段文字介绍了球杆设计的一般规定,也列出详细的规格,并做进一步的说明。有关这些规定及其解释的更详细资料均载于「高尔夫球杆与球之规则指南」一书中。

当球杆,或球杆之某部份,依规定必须具备某种特性时,那就表示它的设计与生产都是以具备该特性为依据。该球杆或球杆某部份的成品依其材质必须在生产容忍度内具备该特性。

1. 球杆
a. 通则
球杆是专门设计来击球的工具,根据它的形状和用途,一般分为三种型式:木杆、铁杆和推杆。推杆是主要针对在果岭上使用而设计的球杆,其杆面角不得超过10度。
球杆的制作和型式基本上不应该违反传统与习惯。球杆必须由杆身与杆头组合而成。球杆的所有部份都必须紧密联结,合为一体,除非高尔夫规则允许,否则不能有外在的附加物。

b. 可调整性
除重量以外,木杆和铁杆的设计必须是不可调整性的。推杆可以有调整重心的设计,而推杆在其它方面的调整性设计亦可被允许。高尔夫规则所允许的调整方法应符合下列原则
(i)可调整之部分应藉助工具、无法让选手随手调整。
(ii)所有可调整之部分应稳固地附着在球杆上,不必担心会在打球过程中松动。
(iii)可调整部分之设计和规格均应符合高尔夫规则之规定。

球员如果在规定之回合中故意改变球杆的击球特性,应取消比赛资格,这项罚则适用于所有球杆,包括推杆在内(规则4-2a)。

c. 长度
球杆全长至少应有18英吋(457.2mm),而且除了推杆以外,不得超过48英吋(1,219.2mm)。对木杆和铁杆而言,在测量长度时要让球杆放在一个水平的平面,且杆头底部设定顶着一个60度角的平面,如附图I所示。球杆长度的界定是从这两个平面的交会点到握把顶端的距离。至于推杆,球杆长度的测量从握把的顶端沿着杆身轴线或轴线的直线延伸一直量到杆头底部。

附注:违反附录Ⅱ, 1c明订之球杆长度限制的球杆,若这些球杆已在2004年1月1日之前使用或上市并符合当时规则,那么它们可以使用到2004年的12月31日为止。

d. 球杆对准角度
当球杆处于正常瞄球位置时,杆身必须呈下列角度:
(i)杆身中央假想线与垂直通过杆头底部的中心线,至少要有10度的夹角
(ii)杆身中央假想线与击球路线两侧的倾斜角,向前不得大于20度或向后不得大于10。

除了推杆之外,球杆杆头跟部与杆身中心线及击球路线(水平方向)所在平面的距离差,必须不可多于0.625英吋(15.88mm)

2. 杆身
a. 杆身要直
杆身由握把顶端到离杆头底部不超过5英吋(127mm)的某一个点,都必须是直的,那一点可以是杆身开始弯曲的点、杆颈及/或杆颈套

b. 弯曲及扭曲之特性
杆身上的任何一点都必须:
(i)无论从杆身纵向的那一个角加以相同的弯折,其偏斜量都应相同;而且
(ii)在两个相对方向的扭曲程度也相同。

c. 与杆头连接
杆身必须直接或透过单一杆颈及/或颈套与杆头跟部相接。杆颈或颈套顶端到杆头底部的长度不可超过5英吋(127mm),此项测量应沿着杆颈或颈套的中心线,并顺着任何弯曲的部份(参考附图Ⅵ)。

推杆之例外:推杆之杆身或杆颈部或颈套可以固定在杆头的任何一点上。

3. 握把
握把是由附加在杆身上、协助球员握紧球杆的材质所组成。握把必须是笔直且是简单的型式,并延伸至杆身末端,同时不可配合手的抓握而做出特别形状。如果没有附加其它材质,那么杆身用来让球员握住的部分就是握把。

(i)除推杆外,所有球杆握把的横切面都必须是圆的,但整个握把上可以有一条连续、凸出、笔直的肋线,在缠绕式握把或复制品上可以有稍微内凹的螺旋纹。
(ii)推杆握把之横切面可以不是圆形,但是在横切面上不可有凹槽,应呈对称,整个握把上任何一点的横切面都必须是类似的形状(见以下第(v)条说明)。
(iii)握把由末端开始可以越缩越细,但不可以有膨胀区或腰身。它的横切面直径无论从任何方向测量均不得超过1.75英吋(44.45mm)。
(iv)除推杆外,所有球杆握把的中心线都必须与杆身中心线一致。
(v)推杆可有两支握把,不过每支握把的横切面都必须呈圆形,而且每支握把的中心线也必须与杆身中心线一致,两支握把间距至少1.5英吋(38.1mm)以上。

4. 杆头
a. 外型简单
一般说来杆头外型应简单,各部位要稳固,符合自然结构,可发挥正常功能。我们很难精确而完整地具体定义什么叫做外型简单,不过下列特点如果是用来符合尺寸规定、协助瞄准、或其它任何目的,都应视为违反本项规定而不被允许:
(i)穿透杆头的洞,
(ii)为装饰或结构以外之目的所附加的透明材料,
(iii)附着在杆头主体上的东西,例如圆球、底板、长条或鳍状物, 唯有,推杆可有例外。

杆头底部的沟槽或纹路均不可延伸至杆面。

b. 大小尺寸
(i) 木杆
当球杆置于60度底角的时候,杆头的尺寸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 杆头跟部到杆头趾部的长度大于杆面到背面的长度;
(b) 杆头跟部到杆头趾部的长度不大于5英吋(127mm);以及
(c) 从杆头底部到杆头顶部的长度不大于2.8英寸(71.12mm)。

这些尺寸的测量方式是在水平的直线上测量:
.杆头跟部与趾部;和
.杆面与背面(见附图Ⅷ,A的距离)

最外侧点的垂直延伸线之间的距离;
以及在垂直线上测量杆头底部与顶部最外侧点之水平延伸线之间的距离。假如不容易找出跟部的最外侧点,那么它应被视为在杆头底部着地之水平面上方0.875英吋(22.23mm)的那一点。

杆头尺寸不得超过28.06立方英寸(460立方公分),外加0.61立方英吋(10立方公分)的容许空间。

附注:违反附录Ⅱ,4b(i)明订之球杆长度限制的球杆,若这些球杆已在2004年1月1日之前使用或上市并符合当时规则,那么它们可以使用到2004年的12月31日为止。

(ii) 铁杆和推杆
当杆头处于正常击球准备状态时,杆头尺寸必须符合跟部到趾部的距离大于杆面到背面的距离。对传统形状的杆头而言,这些尺寸的测量方式是在水平的直线上测量:
.杆头跟部与趾部;和
.杆面与背面
最外侧点的垂直延伸线之间的距离。
就不寻常的杆头形状而言,趾部到跟部的尺寸可以从杆面上测量。

c. 击球面
杆头必须只有一个击球面;不过推杆可以有两个击球面,这两面必须具备相同的特性,彼此相对。

5. 杆面
a. 通则
杆面或杆头之材料及结构、或任何的处理方式,不可具有弹簧效应,或是比标准钢面更能显著增加球的旋转,或者具有能够影响球运动的其它任何效果。

杆面必须非常坚硬、牢固(推杆可有例外),除了以下所列的标记之外,杆面必须保持平滑,不可有任何程度的凹陷。

b. 触球区粗糙度及材料
除了下面几段文字具体说明的标志以外,预期与球触击的区域(触球区),其粗糙程度不可超过喷沙装饰效果、或细磨的程度(见附图Ⅸ)。
触球区必须由单一材质所制造。木制球杆可有例外情形。

c. 触球区记号
触球区的记号用手指触摸时不得有尖锐的边缘或隆起的条纹。触球区内的凹槽线或打印记号都必须符合下列的规格:
(i)凹槽线。触球区可以采用一些直线凹槽线,凹槽之两边可以向外开展,且横切面必须是对称的(参考附图X)。
.凹槽的宽度和横切面在杆面和整条凹槽的任何一点都必须一致。
.凹槽的圆边之半径不得超过0.020英吋(0.508mm)。
.凹槽宽度不可超过0.035英吋(0.9mm),测量时应依照R&A规定之30度测量法。
.紧邻之凹槽的边缘距离不可少于凹槽宽度的三倍,也就是不少于0.075英吋(1.905mm)。
.凹槽的深度不得超过0.020英吋(0.508mm)。

(ii)打印记号。触球区可采用打印记号。
.打印记号之区域面积不可超过0.0044平方英吋(2.84平方mm)。
.任何记号之中心点与紧邻记号之中心点必须间隔0.168英吋(4.27mm)以上。
.打印记号之深度不可超过0.040英吋(1.02mm)。
.如果合并采用打印记号与直线凹槽,记号之中心点与凹槽之中心点必须间隔0.168英吋(4.27mm)以上。

d. 装饰记号
触球区的中心位置可藉由设计图案标示出来,此图案必须在边长0.375英吋(9.53mm)的正方形以内。该设计图案应避免不当影响到球的运动。触球区以外也可以有装饰性的记号。

e. 非金属杆面记号
以上规格限制适用于杆面为金属或类似硬度材质之球杆。如果杆头触球区的表面并非金属,而且其杆面角度小于24度,那么就不受上述规格的限制;不过会不当影响球运动的记号仍是禁止的。凡具有24度以上之击球角度及非金属杆面的球杆,其直线凹槽之宽度最高可为0.040英吋(1.02mm),深度最高可为凹槽宽度的一倍半,至于其它方面都须符合上述的规格。

f. 推杆杆面记号
上述关于杆面记号、材质及触球区记号的各种规格并不适用于推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