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高尔夫规则14


高尔夫球

1.重量
球的重量不可超过1.620盎司(45.93gm)。

2.尺寸
球体直径不可小于1.680英吋(42.67mm)。这项规格的认定标准如下:让球靠本身重量自行通过一个1.680英吋之直径测量器,由任何位置随意放下时,如果每100个球之中通过测量器的球数少于25个,就算合乎这项规定;此项测试应在大约23±1℃之温度下进行。

3.球体之对称
球体不可设计、制造或故意修改成具有不同于对称球体之性质。

4.初速
采用R&A所核准之仪器测量时,球之飞行初速不可高于规定之上限。

5.整体距离标准
采用R&A所核准之仪器进行测试时,球的飞行距离及滚动距离总合起来不可超过该俱乐部所规定之「整体距离标准」。


差点
高尔夫规则并未针对差点之颁定及调整有所规定。这方面的事务应由各国的国家高尔夫协会负责管辖及控制,相关的询问也应该直接洽询该国高尔夫协会。
业余资格规则

由R&A规则有限公司审订
自2004年1月1日起生效

前言
R&A保留修改业余资格规则的权利,同时可随时提出或修改针对业余资格的诠释。
以下的定义依照英文字母顺序排列,在相关的规则条文中也会重述一次。
定义
凡定义中的术语在规则内文第一次出现时,将以粗体字标示。

业余高尔夫球员(Amateur Golfer)
「业余高尔夫球员」是指不以争取报酬或赢取利益为目的而参与高尔夫运动的人,业余者也不会从指导高尔夫球或者利用高尔夫技巧或名声参与其它活动(除了规则所允许的范围)而获得酬劳。

委员会(Committee)
「委员会」是指主管单位所成立的相关委员会。

高尔夫技巧或高尔夫名声(Golf Skill or Reputation)
一般说来,只有当业余高尔夫球员在县市级或全国性的比赛中获得名次,我们才认为他拥有高尔夫技巧。高尔夫名声只能透过良好的高尔夫技巧而来,并不包括在高尔夫比赛中担任行政人员的良好表现。应由主管单位来决定某一位业余高尔夫球员是否拥有「高尔夫技巧或名声」。

主管单位(Governing Body)
任何一个国家的业余资格规则「主管单位」就是该国的国家高尔夫协会。

附注:在英国和爱尔兰,业余资格规则的主管单位是R&A。

指导(Instruction)
「指导」包括了针对在打高尔夫时身体方面的指导,也就是实际挥杆和击球的动作等等。

青少年高尔夫球员(Junior Golfer)
「青少年高尔夫球员」是指在比赛开打前那一年(in the yearprior to the event)还未满十八岁的业余高尔夫球员,除非主管单位针对年龄另有规定。

奖品兑换券(Prize Voucher)
「奖品兑换券」是指由委员会发行的兑换券,可在高尔夫用品专卖店或其它零售商店换购物品。

R&A规则有限公司(R&A)
「R&A」意指R&A(圣安卓高尔夫俱乐部)规则有限公司。

零售价值(Retail Value)
一项奖品的「零售价值」是指一般人在零售地点购买这项商品的一般售价。

规则(Rule or Rules)
这里的「规则」一词是指主管单位所制订的业余资格规则。

象征性的奖品(Symbolic Prize)
「象征性的奖品」是指以金、银、陶、玻璃或其它材质做成的奖杯或奖牌,上面刻有永久性的姓名与得奖名次等等。

褒扬奖(Testimonial Award)
「褒扬奖」乃是针对在高尔夫运动上有卓越的表现或特殊的贡献,与比赛的奖品不同。褒扬奖不可以是金钱上的报酬。


规则1 业余身份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 见第152-154页。

1-1. 通则
业余高尔夫球员必须遵照规则来打球,并约束自己的行为。

1-2. 业余资格
所谓的业余资格是指以业余高尔夫球员的身份在全球各地参加高尔夫竞赛的资格。违反规则的人可能会丧失业余高尔夫球员的资格,也因此无权参加各项高尔夫业余比赛。

1-3. 规则之目的与精神
业余资格规则之目的与精神在于明确区分业余高尔夫运动及职业高尔夫运动的差别,同时避免业余比赛受到外界赞助及财务动机的操控利用。由于业余高尔夫运动在大部分情况下都由选手自行依照规则来击球和计算差点,因此我们必须捍卫这项业余运动,

让所有业余高尔夫球员都能不受干扰地享受这项运动。

1-4. 对于规则的疑问
凡是希望成为业余高尔夫球员的人,以及对于某项邀约活动是否符合规定有所疑虑的人都应该向主管单位查询。业余高尔夫竞赛或涉及业余球员之竞赛的主办者或赞助者,如果对于某项提议活动是否符合规定有所疑虑,也应该向主管单位查询。

规则2 职业身份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 见第152-154页。

2-1. 通则
业余高尔夫球员不可采取任何以成为职业球员为目标的行动,包括与赞助者或职业经纪人达成口头协议或书面合约。

例外:如果此人申请成为助理职业球员( Assistant Professional)但没有成功,则为例外情况。

附注:业余高尔夫球员可以询问自己是否有希望成为职业选手,也可以在职业选手开设的专卖店工作,支领薪水,但不得在其它方面做出违反业余资格规则的行为。

2-2. 职业高尔夫球员协会
业余高尔夫球员不得拥有或保留任何职业高尔夫协会的会员资格。

2-3. 职业巡回赛球员
业余高尔夫球员不可以持有或保留职业巡回赛的会员资格。
附注:如果业余高尔夫球员必须参加一或多次的职业资格赛( qualifying competitions)取得参赛资格,并在赛前写下在这项比赛中放弃任何奖金,那么他可以报名参加这种资格赛(qualifying competitions)而不会丧失业余资格。

规则3 奖品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 见第152-154页。

3-1. 为奖金打球
业余高尔夫球员不得为奖金打球。

3-2. 奖品的上限
a. 通则
业余高尔夫球员所接受的奖品(除了象征性奖品)或奖品兑换券之零售价格不得超过规定上限。业余球员参加单一竞赛或一系列竞赛的奖品或奖品兑换券总值也应符合这项上限规定,但一杆进洞奖为例外情形。欧洲500英磅或等值外币,各地区之主管单位也可订出低于上述金额的奖品上限规定。

b. 一杆进洞奖
规则3-2a所订之上限也适用于一杆进洞奖。不过,一杆进洞奖可单独领取,不必与同一场竞赛的其它奖品合并计算。

c. 交换奖品
业余高尔夫球员不得以奖品或奖品兑换券交换现金。
例外:业余高尔夫球员可以把奖品兑换券交给全国高尔夫协会或县市地区高尔夫协会,以此金额支付以后参加高尔夫竞赛的费用,但此项支付行为必须符合规则4-2的规定。

附注1:注明奖品零售价格乃是委员会的责任。
附注2:我们建议无差点奖品(scratch prizes)或每一差点分组奖品(each division of handicap prizes)的总值最好符合以下原则:在18洞比赛中,不得超过规定上限的两倍;在36洞比赛中,不得超过规定上限的三倍;在54洞比赛中,不得超过规定上限的五倍;在72洞比赛中,不得超过规定上限的六倍。

3-3. 褒扬奖
a. 通则
业余高尔夫球员不得接受零售价格超过规则3-2a上限规定的褒扬奖。

b. 多重奖项
业余高尔夫球员可以接受不同捐赠者所提供的多项褒扬奖,即使这些奖项的零售价格总值超过上限规定也没有关系;但奖项提供者不可以为了规避单一奖品上限规定而颁发多重奖项。

规则4 费用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 见第152-154页。

4-1. 通则
除了业余资格规则所允许的情况之外,业余高尔夫球员不得接受任何来源的资助(金钱或其它型式)以参加高尔夫比赛或展示活动。

4-2. 费用之收据
业余高尔夫球员可在下列情况下接受资助(但不得超过实际费用)
以参加高尔夫比赛或展示活动:
a. 家庭的资助
业余高尔夫球员可以接受家人或法定监护人的资助。

b. 青少年高尔夫球员
如果青少年高尔夫球员参加专为青少年球员举办的比赛,可以接受资助。

c. 团队比赛
(i) 如果业余高尔夫球员代表他的国家、县市或俱乐部(或相等的团体)参加团队比赛或训练营,可以接受资助;以及
(ii) 如果业余高尔夫球员在参加国际性团队比赛之前或之后紧接着代表他的国家参加在国外举行的全国性冠军赛(nationalchampionship),可以接受资助。
资助的费用必须由他所代表的团体或主办国的高尔夫协会来支付。

d. 个人比赛
只要符合下列的规定,业余高尔夫球员在参加个人比赛时可以接受资助:
(i) 该名球员必须是由他的俱乐部、县市或国家协会提名参赛的。
(ii) 如果比赛将在球员本国举行,而他是由俱乐部或县市协会所提名,那么必须先取得国家协会或比赛举行县市的协会批准。
(iii) 如果比赛将在其它国家举行,应先取得主办国国家协会的批准;如果球员的提名单位并不是该国的国家协会,那么提名单位应先取得国家协会的批准。
(iv) 资助的费用只能由国家协会或负责提名的县市协会来支付;如果提名单位批准,可以由比赛举行地的高尔夫主管单位来支付。
(v) 资助费用必须受到比赛天数的限制,至于每年有几天可接受资助应由提名国家的主管单位来决定。接受资助的天数可包括比赛前后的交通时间和练习天数。

e. 名人活动、企业活动......等等
如果业余高尔夫球员受邀参加与高尔夫技巧无关的比赛,他可以接受费用的资助。

f. 展示
如果业余高尔夫球员参加慈善性质的展示活动,他可以接受费用的资助,但此项展示活动不可以和其它的高尔夫比赛有所关联。

g. 受赞助之差点竞赛
业余高尔夫球员在参加受赞助之差点竞赛时可以接受资助,但该项竞赛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i) 如果比赛在球员本国举行,那么赞助者必须事先取得主管单位的批准(每年都必须申请);而且
(ii) 如果比赛在数个国家举行或者有其它国家的球员参加,那么赞助者必须先取得两个以上的主管单位批准。相关的申请文件应寄到主办第一站赛程国家的主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