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高尔夫规则9


四球比杆赛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31-1. 高尔夫规则之引用
所有高尔夫规则只要不与下列各项特别规定有所抵触,皆适用于四球比杆赛。

31-2. 一队之代表
参赛之一方可由一位队友代表参与规定之回合全部或一部分的赛程;在比赛进行中,两位队友不必全部出席。原先缺席之竞赛者可于某洞打完而下一洞尚未开始打之时加入,但是不可以在某一洞比赛进行中加入。

31-3. 最多十四支球杆之限制
同队中任何一位队友如果违反规则4-3a(iii)以及规则4-4,该队就必须接受相关的处罚。

31-4. 记分
记录员在每一洞只须记录两位队友中较低的杆数(因为以较低的杆数做为该洞成绩)。记在记分卡上的每一洞杆数必须能够个别加以辨认;否则该队就会被取消比赛资格。每队只需一位队友为规则6-6b 负责即可。

(记分错误 - 见规则31-7a)

31-5. 打球之顺序
同队球友所打各球,可依照各队认定之最有利顺序打出。

31-6. 打错球
如果某位竞赛者在障碍以外以错误球击出一杆或多杆,他在这洞的成绩必须加罚两杆,并且必须以打正确的球或遵行本条规则来改正错误。虽然错误球,队友并不必罚杆。

如果错误球属于另一位竞赛者,那么该名球员必须在错误球被打出的那一点置球。

31-7. 取消资格之处罚
a.同队中一位队友违规
同队中如果有一位队友违反下列规则,该队即被取消参赛资格:
‧ 规则1-3 -- 同意豁免规则
‧ 规则3-4 -- 拒绝遵守规则
‧ 规则4-1、或4-2 -- 球杆
‧ 规则5-1 或 5-2 -- 球
‧ 规则6-2b -- 差点(以较高差点参加比赛;未记录差点)
‧ 规则6-4 -- 杆弟(使用超过一位杆弟;没有马上更正违规)
‧ 规则6-6b -- 签名及缴回记分卡
‧ 规则6-6d -- 某洞之成绩错误:如果记分卡上记录的某洞成绩(两位队友之较低杆数) 低于实际杆数,那么该队就会被取消比赛资格。如果记分卡上所记录的某洞成绩高于实际杆数,那么记分卡上的杆数就是大会认定的成绩。
‧ 规则6-7 -- 不当地延误赛程与打球过慢(累犯)
‧ 规则7-1 -- 在比赛回合开始前或回合之间练习
‧ 规则14-3 -- 人工装置及异常装备品
‧ 规则31-4 -- 必须计算的各洞总杆数无法个别加以办认。

b. 两位队友都违规
在下列情况下参赛之一方应被取消比赛资格:
(i)同队两位队友都违反规则6-3 (开球时间及编组) 或规则6-8 (中止比赛)。或者

(ii)在同一洞的赛程中,同队两位队友分别因违反某项规则而被取消整个比赛或该洞的参赛资格。

c. 只取消一洞之比赛资格
除上述规则外,在其它所有应被取消比赛资格的违规情况中,竞赛者只须取消该洞(违规行为发生之球洞) 的比赛资格。

31-8. 其它罚则之影响
如果某位竞赛者之违规行为有助于队友打球,那么队友除了必须接受与竞赛者相同的处罚之外,还要接受适当的罚则。

除上述情形外,当某位竞赛者因违规而必须受罚时,他的队友不必接受相同的处罚。
规则32. 柏忌、标准杆、及史特伯弗比赛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32-1. 比赛条件
柏忌、标准杆及史特伯弗等特定方式之比赛,乃是不同形式的比杆赛;在这些比赛中,球员以实际杆数与既定杆数比较后计算出得分,以分出胜负。所有比杆赛之规则只要不与下列各项特别规定有所抵触,皆适用于这三种比赛。

a. 柏忌及标准杆赛
柏忌赛及标准杆赛之计分原则与比洞赛相同。竞赛者在任何一洞未记分则输掉该洞。各洞总合表现最佳之竞赛者即为优胜者。

记录员只须负责记录每洞之杆数,而由竞赛者来记录与既定杆数相等或更少之净杆数。

附注1:最多十四支球杆之限制--与比洞赛相同之处罚--见规则4-4。
附注2:任何时间都只能使用一个杆弟 - 罚则与比洞赛同 - 见规则6-4。
附注3:不当延误比赛;打球过于缓慢(规则6-7)--违规参赛者的总成绩必须扣除一洞的计算。

b. 史特伯弗比赛
史特伯弗比赛之计分原则乃是以每一洞之实际杆数与既定杆数比较,然后依下列计分表对照而算出得分:
打完该洞之杆数             得 分
超出既定杆数一杆以上,或者未记录杆数  … 0分
超出既定杆数一杆            … 1分
与既定杆数相同             … 2分
低于既定杆数一杆            … 3分
低于既定杆数两杆            … 4分
低于既定杆数三杆            … 5分
低于既定杆数四杆            … 6分

得分最高之竞赛者即为优胜者。
记录员只须负责记录竞赛者在各洞之总杆数,而由竞赛者之净杆来决定该洞应该加几分。

附注1:最多十四支球杆之限制 (规则4-4) - 罚则如下:由该回合之总分里扣分;如果竞赛者违反球杆限制,凡出现违规行为之球洞每洞扣两分。每一回合最多可以扣四分。
附注2:任何时间都只能使用一个杆弟(规则6-4)。罚则如下:由该回合之总分里扣分,凡出现违规行为之球洞每洞扣两分;每一回合最多可以扣四分。
附注3:不当延误比赛;打球过于缓慢(规则6-7)--违规参赛者该回合的总分必须减两分。

32-2. 取消资格之处罚:
a. 取消比赛资格:
竞赛者如果违反下列规则,必须被取消比赛的资格:
‧ 规则1-3 -- 同意豁免规则
‧ 规则3-4 -- 拒绝遵守规则
‧ 规则4-1 或4-2 -- 球杆
‧ 规则5-1 或 5-2 -- 球
‧ 规则6-2b -- 差点(以较高差点参加比赛;未记录差点)
‧ 规则6-3 -- 开球时间及编组
‧ 规则6-4 -- 杆弟(使用超过一位杆弟;没有马上更正违规)
‧ 规则6-6b -- 签名及缴回记分卡
‧ 规则6-6d -- 某洞之成绩错误。亦即当记分卡上记录之成绩比实际所打之杆数为低时。不过如果违反这项规则的行为并不会影响该洞的比赛结果,竞赛者就不必受罚
‧ 规则6-7 -- 不当地延误赛程与打球过慢(累犯)
‧ 规则6-8 -- 中止比赛
‧ 规则7-1 -- 在比赛回合开始前或回合之间练习
‧ 规则14-3 -- 人工装置及异常装备品

b. 只取消一洞之资格
除上述规则外,在其它所有应被取消比赛资格的违规情况中,竞赛者只须取消该洞(违规行为发生之球洞) 的比赛资格。
规则33. 比赛委员会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33-1. 比赛条件;豁免规则
委员会必须负责制订举行比赛之各项条件。
委员会无权豁免 (即不采用) 高尔夫规则。
某些适用于比杆赛之规则基本上与比洞赛之规则截然不同,因此这两种形式的比赛无法合并举行,委员会也不应准许其合并举行。如果比杆赛与比洞赛同时进行,委员会不得接受球员在赛后所缴回的比赛结果及成绩。

在比杆赛中,委员会可以限制裁判员之权责。

33-2. 球场
a.规定界限及边界
委员会必须准确划定下列区域:
(i) 球场范围及界外区域,
(ii) 水障碍、侧面水障碍之边界,
(iii) 待修复之地,
(iv)阻碍物以及球场不可区分之部分。

b.新洞
新的球洞应在比杆赛开始之日完成,或在委员会认为必要之其它时间内完成;在同一回合赛程中,所有竞赛者在每一洞所打的球洞位置都必须相同。

例外:当球洞严重受损,无法加以修复、使其符合「球洞」定义时,委员会可在附近找一个相似的位置,重新制作新的球洞。

附注:如果单一回合的赛程超过一天以上,委员会可在比赛条件中规定不同日期的比赛可使用不同位置的球洞和开球区,但是在同一天的赛程里,所有竞赛者都必须使用相同位置的球洞和开球区。

c. 练习场
如果球场除比赛场地之外并无练习场,委员会在可行的情况下,应划定一块区域供球员在比赛期间 (任何一天) 练习。通常在比杆赛进行期间,委员会不应该允许球员在比赛球场内做下列练习: 在果岭上练习推杆、练习将球打上果岭、或是练习将球由障碍内打出来。

d. 球场不堪使用
如果委员会或其授权之代表认为球场受任何因素影响而无法继续使用、或者因某些状况的存在使得正常比赛无法进行时,可以宣布比赛暂停(比杆赛或比洞赛)、或者宣布比赛无效并取消该回合所有成绩 (比杆赛)。如果某一回合的比赛被迫取消,竞赛者在该回合所受的处罚也应一并取消。
(中止比赛及恢复比赛之程序 - 见规则6-8)

33-3. 开球时间与编组
委员会必须事先排定参赛者开始比赛的时间,同时在比杆赛前也必须完成竞赛者的编组工作。
如果比洞赛赛程将持续数天,委员会应规定每一回合必须赛完之时限。如果允许球员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安排比赛日期,那么委员会应宣布球员必须在赛程最后一日之特定时间内进行比赛,除非双方另行约定以较早之日期完成比赛。

33-4. 差点采纳表
委员会必须印发一份各洞之差点让杆顺序表。

33-5. 记分卡
进行比杆赛时,委员会必须发给每位竞赛者一张注明日期及竞赛者姓名的记分卡;如果是二对二或四球比杆赛,记分卡上应注明同队竞赛者之姓名。

比杆赛时,委员会有责任计算成绩的总分,以及采纳记分卡上所记载之差点。

四球比杆赛进行后,委员会须负责记录每洞之最佳球分数,同时在记录过程中采纳记分卡上所记载之差点;然后以最佳球得分相加,计算出总成绩。

柏忌、标准杆及史特伯弗比赛进行后,委员会应负责采纳记分卡上所记载之差点,然后裁定每洞胜负及最后结果,或者计算出累积的总分。

附注:委员会可以要求每一位竞赛者在他的计分卡上写上日期和他的姓名。

33-6. 裁定平手或平杆之处理
如果球员在比洞赛打成平手或在比杆赛打出相同的成绩,委员会必须宣布区分胜负的方式、日期及时间,此外也必须决定加赛时应以同等条件进行或者计算差点。
如果必须进行延长赛或加赛,比洞赛不得以比杆方式产生优胜者,比杆赛也不得以比洞方式分出胜负。

33-7. 取消比赛资格之处罚;委员会之裁决权限
如球员违规而应被取消比赛资格,委员会可在权限范围内考量个别案例,予以豁免、更改或强制执行。
凡是被判的罚则比被取消比赛资格轻的都不可以豁免或更改。

如果委员会认为某位球员违反礼仪之情节重大的话,它可以依照本条规则予以取消比赛资格。

33-8. 当地规则
a. 制订之方针
委员会可针对异常之地形制订并公布当地规则,但当地规则应合乎附录Ⅰ之制订方针。

b. 豁免或修订规则
委员会公布之当地规则不可以豁免高尔夫规则。然而,如果委员会认为当地异常之地形对正常比赛造成极大的妨碍,有必要以当地规则来修订高尔夫规则,那么这项当地规则必须获得R&A的批准。
规则34. 争执与裁决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34-1. 申诉与处罚
a. 比洞赛
在比洞赛中,如果球员依规则2-5向委员会提出申诉,委员会应尽快做出裁决,在必要时迅速调整比洞赛之输赢比数。如果球员之申诉未能在规则2-5所规定之时限内提出,委员会将不予考虑;除非该项申诉乃是基于球员先前并不知道的事实。

违反规则1-3的罚则为取消比赛资格,执行这项处罚是没有时间限制的。

b. 比杆赛
除了以下列出的四种情况之外,比杆赛一旦结束,任何处罚均不得取消、更改或加判。当比赛成绩正式公告时比赛就算结束了;如果资格赛为比杆赛而接下来的决赛为比洞赛,那么在比洞赛第一洞开球时比杆赛就算结束。

例外:在比赛结束后如果发现下列情况,那么竞赛者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i)竞赛者违反规则1-3(同意豁免规则);或
(ii)竞赛者缴回之记分卡上所记录的差点高于正确差点 (竞赛者在比赛结束前就知道这个情形),而且此项错误影响到竞赛者所得之杆数 (规则6-2b);或
(iii)竞赛者缴回的记分卡上有任何一洞之杆数因任何原因低于实际杆数 (规则6-6d) -- 除非竞赛者在比赛结束前并不知道自己必须受罚;或
(iv)竞赛者在比赛结束前就知道他已违反其它某项规则,而其罚则为取消比赛资格。

34-2. 裁判员之裁决
如果委员会指派裁判员参与比赛过程,裁判员所做的裁决即为最后结果。

34-3. 委员会之裁决
如果没有裁判员在场,球员必须将所有的规则争议报请委员会裁决,委员会所做的裁决即为最后结果。
委员会如果无法做出裁决,它可以将此项争议报请R&A之规则委员会裁决,该会所做的裁决即为最后之判决。
如果该项争议或疑点并未呈报高尔夫规则委员会,球员可以要求经由委员会合法授权之一位代表向高尔夫规则委员会呈报一份共同的陈述,请它对此裁决的正确与否提出意见。其答复将寄送至该位合法授权的代表。

如果比赛没有按照高尔夫规则举行,那么高尔夫规则委员会将不会针对任何疑问做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