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高尔夫规则9


错误之果岭
a. 妨碍
如果球落在错误果岭上,那么球员即受到错误果岭的妨碍。

根据规则,影响球员的站姿或意欲挥杆的区域,并不算是妨碍。

b. 解除困扰
如果一位球员的球停在一个错误的果岭上,他不可以从球停的地方击球。他必须依下列程序解除困扰,不必受罚:

球员必须将球捡起并在距离最近之解除困扰点一支球杆长度的范围内拋球,但拋球点不可比最近之解除困扰点更接近洞口。最近之解除困扰点不得位于障碍内或果岭上。当在距离最近之解除困扰点一支球杆长度的范围内拋球时,该球必须先触及球场的一部分且该处可避开错误之果岭的妨碍并且不在障碍内或果岭上。依照此规则捡起之球可以擦拭。

违反本规则之罚则:
比洞赛 - 该洞认输;比杆赛 - 罚两杆。
规则26. 水障碍(包括侧面水障碍)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26-1. 球进了水障碍之中
如果球员打向水障碍之球遗失了,球究竟遗失在障碍以内或以外,必须依照事实来认定。如果要认定球遗失在水障碍以内,球员必须有合理的证据显示球的确停留在水障碍之中。如果缺乏合理的证据,那么应视为一般遗失球,必须依照规则27来处理。

如果球停留、触及或遗失在水障碍内(无论球是否停留在水中),球员可选择罚一杆,然后由下列的处理方式中任选一项:

a. 尽可能在接近原击球位置打下一杆(见规则20-5);

b. 在水障碍后方拋球,原球最后通过水障碍边缘的那一点必须在球洞洞口与拋球点之间,拋球点位于水障碍后方多远都没有关系;或者

c. 只有当球最后通过侧面水障碍的边缘时,球员可以多一项选择:在水障碍旁边拋球。拋球点的位置应在:(i) 以原球最后通过水障碍边缘的那一点为准,两支球杆长度范围内;或是 (ii) 到水障碍对面与洞口同等距离的一点,两支球杆长度范围内。拋球后球所停留的地点不得比原球最后通过水障碍边缘点更接近洞口。

球员依照本规则捡球之后可以擦球。
(当球在障碍之内时禁止采取的行动 - 见规则13-4)
(球在水障碍的水中滚动 - 见规则14-6)


26-2. 在水障碍中打球
a. 球停留在相同的或另一个水障碍内
如果球员由水障碍内所击出的球停止后还是停留在同一个或另一个水障碍中,球员可以:

(i) 依照规则26-1a的程序来处理。如果在水障碍中拋球后,球员选择不打所拋出的球,他可以:
(a) 就这个障碍而言,依据规则26-1b的方法处理,或在条件许可下引用26-1c的方法处理,并按规则再加罚一杆,或

(b) 尽可能接近障碍区外上一杆击球的地点打球,并按规则再加罚一杆(见规则20-5);

(ii) 依据规则26-1b的方法处理,或在条件许可下引用26-1c的方法处理;或

(iii) 尽可能接近障碍区外上一杆击球的地点打球,并按规则再加罚一杆(见规则20-5)。

附注1:如果依照规则26-2b的程序来处理,球员不必依照规则27-1或规则28a拋球。如果他已拋球,他不必把这球打出去。他可以选择上述(ii)或(iii)的程序。
附注2:如果球员由水障碍中所击出的球在障碍以外成为无法打之球,规则26-2b并没有禁止球员引用规则28b或规则28c来处理。

违反本条规则之罚则:
比洞赛 - 该洞认输;比杆赛 - 罚两杆。
规则27. 球遗失或出界;暂定球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27-1. 球遗失或出界
如果球遗失、或者出界时,球员应罚一杆后,必须在尽可能接近原击球位置打出另一球 (见规则20-5)。

例外:
1. 如果有合理的证据显示原球遗失在水障碍中,球员必须依照规则26-1来处理。
2. 如果有合理的证据显示原球遗失在一个阻碍物里(规则24-3)或异常之地形(规则25-1c)中,球员可以依照相关规则来处理。

违反规则27-1之罚则:
比洞赛 - 该洞认输;比杆赛 - 罚两杆。

27-2. 暂定球
a. 程序
如果球可能在水障碍以外遗失,或者可能出界时,为节省时间起见,球员可引用规则27-1打出暂定球。球员在打暂定球之前应该先向对手(比洞赛),或记录员、同组竞赛者(比杆赛)宣布他的意图,同时必须在他或队友开始寻找原球之前把暂定球打出去。

如果球员没有遵照上述的程序就打出另一球,他所打出的球并不是暂定球,而直接成为比赛球,球员必须接受罚杆与距离的处罚 (规则27-1);原球则被视为遗失球。

(开球区的打球顺序 - 见规则10-3)

附注:如果依照规则27-2a打出的一个暂定球有可能遗失在一处水障碍之外或出界的话,球员可以打出另一个暂定球。如果打出另一个暂定球的话,那么它与前一个暂定球的关系一如第一个暂定球与原球的关系。

b. 暂定球何时成为比赛球
球员在到达原球可能停留的位置之前可以先打出暂定球。如果他已经到达原球可能停留点,或者在比这一点更接近洞口的位置以暂定球打出下一杆,那么原球就成为遗失球,暂定球由此时开始成为比赛球,同时球员必须接受罚杆与距离的处罚(规则27-1)。

如果原球在水障碍以外遗失,或者出界时,暂定球就成为比赛球,而球员应该接受罚杆与距离的处罚(规则27-1)。

如果有合理的证据显示原球遗失在水障碍中,球员必须依照规则26-1来处理。

例外:如果有合理的证据显示原球遗失在一个阻碍物里(规则24-3)或异常之地形(规则25-1c)中,球员可以依照相关规则来处理。

c. 何时应放弃暂定球
如果原球既没有遗失,也没有出界,那么球员就必须放弃暂定球,而以原球继续比赛。 如果他不这么做,此后他以暂定球所击出的杆数都算是击出错误球,必须按照规则15来处理。

附注:如果一位球员依照规则27-2a打出一个暂定球,而这个暂定球后来依照规则27-2c放弃,那么因行使规则27-2a所挥的杆数以及因打那颗球所遭致的罚杆均不予计算。
规则28. 无法打之球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除非球触及或停留在水障碍中,否则球员可在球场上任何地点宣布他的球成为无法打之球。球是不是真的无法再打,球员本人是唯一的决定者。

如果球员认定自己的球成为无法打之球,他必须先罚一杆,然后依照下列的方式来处理:

a.在尽量接近原击球处打出下一杆 (见规则20-5);或者
b.在原球停留点两支球杆长度范围内拋球,拋球点不得比原球位更接近洞口;或者
c.在原球停留点后方拋球,原球停留点必须在洞口与拋球点之间,拋球点位于原球停留点后方多远都没有关系。

如果无法打之球位于沙坑内,则球员可选择上述 a、b或 c 的程序来处理。如果他选择以 b 或 c 的程序来处理,那么必须在沙坑内拋球。

依照本规则捡起之球可以擦拭。

违反本条规则之罚则:
比洞赛 - 该洞认输;比杆赛 - 罚两杆。
规则29. 一对二比赛;二对二比赛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29-1. 通则
球员进行一对二比赛或二对二比赛时,同队队友在任何规定的回合中必须轮流由开球区开球,而在每一洞的赛程中也必须轮流打球。罚杆并不会影响打球的顺序。

29-2. 比洞赛
如果轮到球员甲打球,而他的队友乙却打出这一杆,那么他们这一队在该洞就必须认输。

29-3. 比杆赛
如果同队队友未依照正确顺序轮流打球,以错误顺序所打出的杆数都必须取消,同时罚两杆。打错顺序这队必须回到开始以错误顺序击球的位置,然后依照正确顺序重打,以改正错误 (见规则20-5)。如果该队在下一洞开球之前没有改正错误,或者在该回合最后一洞离开果岭之前没有宣布改正错误之意愿,那么该队应被取消比赛资格。
规则30. 三球、最佳球及四球比洞赛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30-1. 高尔夫规则之适用性
所有高尔夫规则只要不与下列各项特别规定有所抵触,皆适用于三球赛、最佳球赛以及四球赛。

30-2. 三球比洞赛
a.静止球被对手移动
除非高尔夫规则另有规定,否则当对手、对手杆弟、装备品在寻球以外的状况下移动或接触球员之球时,就必须依照规则18-3b 来处理。造成球移动的人在他与球主的比洞赛中应罚一杆,但是在他与另一位对手的比洞赛中则不必受罚。

b. 球受对手影响而意外转向或停止
如果球员之球受对手、其杆弟或装备品影响而意外转向或停止,对手不必受罚。在球员与这位对手的比洞赛中,球员可由球停留的位置继续比赛,或者在双方都还没打出下一杆之前取消刚刚这一杆而重打 (规则20-5)。不过在球员与另一位对手的比洞赛中,球员必须由球所停留的位置继续比赛下去。

例外:球打到照管旗杆之人员 - 见规则17-3b。
(对手故意使球转向或停止 - 见规则1-2)

30-3. 最佳球及四球比洞赛
a. 一队之代表
参赛之队伍可由一位队友代表参与全部或一部分之赛程;在比赛进行中,不必所有队友全部出席。原先缺席之队友可于某洞打完而下一洞尚未开始打之时加入,但是不可以在某一洞比赛进行中加入。

b. 最多十四支球杆之限制
同队中任何一位队友如果违反规则4-3a(iii)以及规则4-4,该队就必须接受相关的处罚。

c. 打球之顺序
同队球友所打各球,可依照各队认定之最佳顺序一一打出。

d. 打错球
如果某位球员在障碍外以错误球击出一杆,这名球员应被取消该洞之比赛资格,但是他的队友,即使是球主也不必受罚。如果错误球属于另一位球员,那么该名球员必须在错误球被打出的那一点置球。

e. 取消一队之比赛资格
(i)同队中任何一位队友如果违反下列规则,该队应被取消比赛资格:
‧ 规则1-3 -- 同意豁免规则
‧ 规则4-1、或4-2 -- 球杆
‧ 规则5-1 或 5-2 -- 球
‧ 规则6-2a -- 差点(以较高差点参加比赛)
‧ 规则6-4 -- 杆弟(使用超过一位杆弟;没有马上更正违规)
‧ 规则6-7 -- 不当地延误赛程(累犯)
‧ 规则14-3 -- 人工装置及异常装备品

(ii)同队之全部队友如果违反下列规则,该队应被取消比赛资格:
‧ 规则6-3 -- 开球时间及编组。
‧ 规则6-8 -- 中止比赛。

(iii) 在其它所有应被取消比赛资格的违规情况中,球员仅被取消该洞的比赛资格。

f. 其它罚则之影响
如果某位球员违反规则之行为有助于队友打球或影响对手打球,那么除球员本人必须受罚之外,队友也应该接受适当的处罚。

除上述情形以外,当某位球员因违规而必须受罚时,他的队友不必接受这项处罚。如果球员必须接受的处罚是该洞认输,那么他在该洞应被取消比赛资格。

g. 同时进行另一种形式之对抗赛
如果在最佳球及四球赛的过程中同时进行另一种形式之对抗赛,那么参赛球员也必须遵守以上所列的各项特别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