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政府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和处置事故的能力,及时、有效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环境。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危险化学品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和《江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在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员会)和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省政府各部门和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1.3.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切实履行政府的安全监管职能,把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3.2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燃。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为主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1.3.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1.3.4 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应急管理,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1.3.5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设区市、县(市、区)乃至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支援者队伍的作用,依靠群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确保一旦出现事故,能够快速反应,及时、果断、妥善处理。

  1.3.6 整合资源,平战结合。充分发挥武警、消防部队、预备役、民兵在处置突发安全事故中的骨干作用,充分发挥公安干警在处置突发安全事故中的重要作用,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与平时演练结合起来,为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提供救援保障。

  1.3.7 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应急处置技术装备和妥善有力的技术手段、方案,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以及相关科研单位、检测机构的作用,提高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职工自救、互救和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综合素质。

  1.4 我省基本情况及危险源分布状况

  我省位于我国东南部,地处长江中下游南岸。东邻闽浙,南连广东,西界湖南,北接皖鄂,处在中国发展重点的黄金海岸与黄金水道交接处,是内地连接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和闽江三角洲的最佳陆上通道。全省总面积166947平方公里,省内大小河流2400多条,长江过境长度150公里,湖泊众多,水域辽阔,交通十分便利。随着我省经济发展及投资环境的优化,江浙闽化工企业纷纷投资江西,但随之带来诸多安全和环保问题。

  目前,我省化学品生产包括以九江为中心的石油化工基地、以贵溪为中心的有色冶炼和硫磷化工基地、以及樟树为中心的盐化工基地等。在它们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中,存在着不少的危险源。

  根据《重大危险源辩识》(GBl8218-2000)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的临界量来确定。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贮存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一般分为4类: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贮存区;具有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的生产、使用场所;具有易燃、易爆、剧毒物质的运输工具;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废弃处理场所。

  根据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对全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普查情况,制订出我省重大危险源重点分布情况详见编制的危险化学品危险源的分布图、表,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组织补充、修定,要求内容应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最大数量、危险特性、现场安全、消防设施和防护器材,作业区域生产、操作人员及周边环境和人员分布等情况。

  对每个已确定的危险源必须做出潜在危险性的评估。即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可能对周围环境带来的危害及范围,提出废弃物的处理办法;预测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途径,如误操作、设备失修、腐蚀、工艺失控、物料不纯、泄漏等;以及加强预防措施。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危险化学品事故之一情形的应对工作:

  1.5.1 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1.5.2 超出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设区市行政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1.5.3 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认为需要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1.6 事故分级

  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4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以下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1 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包括: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1.6.2 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包括: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1.6.3 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包括: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1.6.4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包括: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1.7 分级响应标准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救援处置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响应。

  1.7.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2)超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3)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4)国务院和省应急委员会领导同志认为需要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响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1.7.2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2)超出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3)跨设区市行政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4)省应急委员会领导同志认为有必要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响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1.7.3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2)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3)发生跨县(市、区)行政区危险化学品事故。

  (4)设区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1.7.4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一般事故时启动Ⅳ级响应。

  1.7.5 当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时,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和配合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实施。

  Ⅲ级及Ⅲ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由设区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设区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2 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应急组织机构设置

  2.1.1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成立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任总指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副局长、事故发生地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主要职责:在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和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对发生在江西省境内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协调,全面指挥;宣布启动本预案和结束应急状态,根据情况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机构启动《江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修订;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指定现场指挥部,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检查督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的演习工作;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2.1.2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督管理二处),作为其办事机构和全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机构,具体承担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安全监督管理二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综合处、信息装备处、省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省安全生产培训中心负责人及安全监督管理二处副处长担任。

  主要职责: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指导、协调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及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检查落实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急救援模拟演习工作。执行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1.3 设立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确定并授权,副总指挥由事故发生地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有关领导和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汇报和通报事故抢险进展有关情况,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有关事故现场情况;救援工作结束后,对现场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

  2.1.4 现场指挥部下设9个工作组:

  (1)危险源控制组

  人员组成:由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省、设区市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室、公安、公安消防、军队、武警、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技术专家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在紧急状态下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

  (2)安全警戒组

  人员组成:由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公安部门牵头,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

  (3)安全疏散组

  人员组成:由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当地政府牵头,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疏散人员,转移周围物资。

  (4)环境监测和危险物处置组

  人员组成:由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环境保护部门牵头,公安消防、气象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和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为事故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因素,预测火势蔓延方向、速度和范围,有毒有害气体扩散的方向和范围以及空气污染潜能预报,为应急救援指挥和消除事故污染提供依据;对现场危险物质进行处置。

  (5)医疗救护组

  人员组成:由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卫生部门牵头,公安消防部门、地方急救中心、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伤员的搜救和紧急处理;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治疗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6)专家咨询组

  人员组成:由省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省安全生产培训中心组织各有关方面专家。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专家进行事故评估、报警监测和技术支持。

  (7)事故调查组

  人员组成: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

  主要职责:负责对有关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调查。

  (8)后勤保障组

  人员组成:由当地政府牵头,经济贸易、民政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抢险物资和工具、器具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

  (9)宣传报道组

  人员组成:由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各新闻媒体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及时了解实情和救援情况,确定对外宣传口径,新闻报道和发布,编写快报和工作报告。

  2.2 组织体系及框架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需要与国家、省有关单位以及军队和武警配合的,由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向省应急委员会或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提出联动请求。

  处置危险化学品突发重特大安全事故,坚持属地监管的原则,上下联动,快速反应。设区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与本预案相衔接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故,要按照预案程序迅速启动同级响应,接受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上级机关的领导,实现应急联动。

  2.2.1 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内部运行机制

  对本预案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具体情况启动本预案,确保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尽量减少损失,保证应急救援处置顺利开展。需要相关部门和专业救援机构支援时,应请求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启动《江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主要步骤包括:

  (1)突发事故的发生或预警。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发生的重特大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或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要根据情况及时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信息核实汇总。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各地上报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核实,进行分析,并迅速呈报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3)决定启动预案。根据预案响应级别,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必要时,请求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启动《江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4)应急措施。现场指挥部要积极做好落实工作,指导相关设区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处置工作,协调相关部门牵头做好安全稳定、环境监测和医疗救护工作。

  2.2.2 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工作机制

  设区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设立应急组织机构,领导和指挥本地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对工作。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按照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部署和预案程序,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调集精干力量,采取果断措施,尽快控制局面,减少灾害。

  3 信息监测与预警

  3.1 信息报告

  3.1.1 突发事故的发生报告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并完善值班制度,对本地区发生的危险化学品突发重特大安全事故,要及时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Ⅰ级、Ⅱ级响应所针对的情形,事故发生单位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发生地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迅速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发生单位及当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直接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时报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Ⅲ级及Ⅲ级以下响应所针对的情形,事故发生地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要迅速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1.2 应急处理情况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及当地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将应急处理情况及时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2 信息预警

  3.2.1 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对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进行分析、判断,或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确认各种来源信息是否可能导致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初步确定预警的范围,向省应急联动中心提出预警建议并及时将有关预测结果向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省应急委员会建议作出事故预警决定:

  (1)事故失控或有可能失控的。

  (2)已发生的事故有可能导致其他事故发生的。

  (3)其他地区发生的事故有可能影响本地区的。

  (4)下一级事故发生后,事故影响在扩大或有可能扩大的。

  (5)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力量不足的。

  3.2.2事故预警决定经各级应急委员会作出并发布,预警公告以电视、广播、报刊、政府网站、通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3.2.3当各级应急委员会作出预警决定后,本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作出的预警决定和职责,迅速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危险化学品事故专业应急队伍应当进入待命状态。

  3.2.4可能导致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因素已经消失,由发布预警决定的本级应急委员会,向社会宣布解除预警。

  3.2.5各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将本级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决定向上一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3.2.6各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3.2.7经对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进行分析、判断,或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事故得到控制,各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机构向本级应急委员会提出结束预警的建议。

  4 应急响应

  4.1 成立现场指挥部

  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后,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

  4.2 制定应急措施

  启动预案程序后,现场指挥部应立即召开会议,制定应急救援措施,尽快控制局面,组织抢救伤员,消除隐患,并预计事故事态发展情况。如需支援,由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向省应急联动中心和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4.3? 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启动应急预案

  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切实做好应急救援工作,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4 扩大应急

  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处置进展的现场情况。在事故状况或次生事故灾害未能有效控制,需要支援时,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向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请求启动《江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4.5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在突发情形得以控制,及时报告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同意后,可以宣布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和信息保障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和自动传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信息装备处要确定专人对系统进行维护,确保网络畅通。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开通专线电话,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应急响应期间,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向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汇报。

  5.2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5.2.1 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全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5.2.2建立危险化学品专家库。对从事专业发生事故时,受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委派,迅速调阅事故灾难有关资料,为事故应急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必要时参与事故调查。

  5.2.3 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一般由消防队伍和专业队伍组成。按照属地原则,各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消防部门为主要应急救援队伍。专业队伍按区域划分原则,依托国有大中型企业现有的专业救援队伍,在南昌市、九江市、贵溪市、乐平市、萍乡市、吉安市等地设立应急救援服务中心。根据GB13690-92对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南昌、九江重点防治2、3、6、8类,乐平重点防治4、6、8类,贵溪重点防治2、3、4、6、8类,萍乡重点防治2、4、5类,吉安重点防治2、4、6类,以备一旦发生事故,相互指导救护、提供器材或就近赶赴现场参与救援(详见附件4)。

  5.2.4 必要时,通过省应急委员会或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请求驻赣军队和武警部队参与和支援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5.3 救援装备保障

  5.3.1 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要在应急预案启动期间,迅速反应,调动物资、人员,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事故发生地政府应在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协调下,无条件确保应急救援必备的物资保障。

  5.3.2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机制,加强突发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车辆、通讯及其他技术装备,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5.4 交通运输保障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交通运输及管制的,由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向省应急联动中心和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公安交警、交通、经济贸易等部门提供保障。

  5.5 医疗卫生保障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保障的,由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向省应急联动中心和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卫生、公安消防、经济贸易等部门提供保障。

  5.6 治安保障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到治安秩序保障的,由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向省应急联动中心和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公安、武警等部门提供保障。

  5.7 物资保障

  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到的物资需求,由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向省应急联动中心和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民政、经济贸易等部门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