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应对和防范非煤矿山(含尾矿库)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黑龙江省非煤矿山灾难事故应急预案》和《佳木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1.3适用范围

  1.3.1事故分类

  本预案适用于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发生的下列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

  (1)非煤矿山发生较大(Ⅲ级)以上事故。

  (2)超出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烟花爆竹事故或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事故。

  (3)社会影响重大的非煤矿山事故。

  (4)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事故。

  1.3.2非煤矿山事故的类型

  爆炸、坍塌、崩裂、脱落、泥石流、火灾等。

  1.3.3采取的主要救援措施

  灭火、疏散人员、挖掘、转移等。

  1.4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非煤矿山事故划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4.1特别重大(Ⅰ级)

  (1)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100人以上被掩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上的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1.4.2重大(Ⅱ级)

  (1)造成10~29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50~99人被掩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5~10万人的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1亿元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1.4.3较大(Ⅲ级)

  (1)造成3~9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30~49人被掩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1.4.4一般(Ⅳ级)

  (1)造成1~2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29人以下被掩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3)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事故。

  1.5工作原则

  1.5.1 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公共危害。

  1.5.2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统一领导下,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负责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非煤矿山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机制。

  1.5.3 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负责人责任制。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领导和指挥,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服务与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

  1.5.4 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依靠省、市及所辖县(市)区级矿山应急救援基地、骨干救援队伍和大型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充分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形成警(军)民结合,协同应对事故灾难的工作格局。

  1.5.5 坚持依靠科学,依法规范的原则。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5.6 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与平时预防相结合,着重做好常态下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练及事故灾难的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

  总指挥: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长助理或分管副秘书长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管应急救援工作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济委员会、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建设局、卫生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气象局、地震局、民政局、信息产业局、佳木斯铁路办事处、佳木斯机场管理公司、佳木斯电业局。

  2.1.2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市直新闻单位及时刊播由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发布的相关信息。

  (2)市经济委员会

  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物资的生产、供应和调运。

  (3)市财政局

  负责应急救援资金安排和拨付。

  (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5)市公安局

  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的社会治安保障工作和交通秩序;负责地面火灾救援以及参与特大灾难事故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工作,打击各种犯罪活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的通讯保障工作。

  (6)民航、铁路、交通

  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为撤离危险区人员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抢修被毁机场、铁路、公路等设施。

  (7)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相关资料和技术支持。

  (8)市建设局

  负责组织协调建筑、市政工程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

  (9)市卫生局

  负责组织事故区域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向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提供有关卫生防疫和人员救护基础资料。

  (10)市环保局

  负责事故区域环境保护、环境监测,负责指导现场污染物的控制和处理,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11)市气象局

  及时、准确发布事故发生地的气象信息,并及时上报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

  (12)市地震局

  当由于地震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负责随时监测地震趋势和余震信息,并及时报告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

  (13)市民政局

  主要负责疏散人口和救援人员的饮食、住宿等生活用品和设施设备的供应和保障。

  (14)信息产业局

  负责协调市网通公司在事故紧急抢险救灾中,提供有线、无线通讯、视频系统、数据传输等设备。

  (15)佳木斯电业局

  负责组织抢修现场的供电设施和提供相关设备。

  (16)佳木斯机场管理公司

  提供相关的救援队伍、物资和技术支持,组织指挥事故相关的抢险救灾。

  (17)佳木斯铁路办事处

  提供相关的救援队伍、物资和技术支持,组织指挥事故相关的抢险救灾。

  2.2办事机构

  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2.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局)在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市重大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配合做好特别重大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组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副组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管应急救援和非煤矿山监管工作副局长

  成员: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办公室

  安全监管一科

  安全生产协调科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法规科

  2.2.2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非煤矿山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

  (2)负责非煤矿山事故现场的救援指挥和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3)协调、配合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预防、控制和救援。

  2.3工作机构及职责

  根据工作需要由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安全监管一科、安全生产协调科、办公室、法规科等部门具体负责承办应急处置过程中组织、协调、指导、综合、值守等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并根据事故现场的实际情况,指派相关部门牵头,成立各专业救援组。

  (1)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办公室

  具体承办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并根据上级指示和预案规定,协调、指导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指挥、调动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专家、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实施救援;指导和检查全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2)安全监管一科

  负责提供非煤矿山事故单位相关信息,组织专家并且参与制定救援抢险方案工作。为防止事故扩大和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组织事故调查及处理工作。

  (3)安全生产协调科

  负责非煤矿山重大事故有关情况的综合,及时上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安全监管总局、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按照事故领导小组的指示,起草事故处理工作指导意见,为事故现场领导准备工作资料。

  (4)市安全监管局办公室

  负责安排应急值守,传达并督办落实有关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后勤保障并协调有关事宜。

  (5)法规科

  负责与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重要新闻媒体联系,配合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正确引导公众舆论。

  (6)现场指挥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人民政府与事故单位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地方政府行政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报告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7)各专项应急救援组

  救援指挥组:协调、组织非煤矿山事故现场的救援工作,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医疗救护组:负责事故现场伤员的紧急救治和护送转运,由市卫生局负责,市公安局配合。

  安全保卫组:负责事故现场的道路交通管制、安全保卫和群众疏散,由市公安局负责。

  工程抢险组:对事故现场的工程和周边被损毁的公共设施进行抢修,由市建设局负责。

  物资供应组: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配与保障,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交通局配合。

  通讯保障组:负责事故现场与指挥部的通讯畅通,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市信息产业局配合。

  技术支持组:负责组织专家制定事故救援方案,分析事故信息和灾害情况,提出救援技术措施,为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控制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

  3. 预防与预警

  3.1信息监控

  (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负责全市非煤矿山重大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和统计分析。

  (2)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立市内非煤矿山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发生率及现场处置措施、专家组等有关情况数据库。

  (3)建立健全普查、登记、评估和管理制度,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

  (4)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及时掌握辖区内的非煤矿山分布、灾害、重大危险源等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非煤矿山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同时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5)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重大隐患和危险源数据库,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调科备案。

  3.2预警行动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机构要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信息,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发生事故后,要根据事故的级别,及时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4.1.1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最迟不超过1小时,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同时,迅速组织现场人员及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积极开展自救和互救。

  各县(市)区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市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在接到事故信息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随时接收和处理事故报告信息。

  4.1.2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事故的初步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

  4.2分级响应

  4.2.1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上报。

  (1)Ⅰ级事故,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启动特别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省政府应急委员会、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佳木斯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及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协调、配合事故救援工作。

  (2)Ⅱ级事故,省级应急预案由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启动,预案的实施由省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

  (3)Ⅲ级以下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由市、县(市)区各级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

  4.2.2应急处置

  (1)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单位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监管局,并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通知就近的专业救援队伍进行救援。

  (2)当地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要立即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市安全监管局)报告,最迟不超过1小时。同时要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事故的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3)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最迟不超过1小时。当发生Ⅱ级以上事故时,应同时向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4)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请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启动《佳木斯市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要立即通知成员单位、相关专家、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做好应急准备。

  (5)安全监管一科与专家准备和整理事故单位有关情况,为领导小组制定救援实施方案提供基础信息及相关资料。指挥部下达救援指令,各有关部门、成员单位、有关专家、各类专业救援队伍按照本预案和救援实施方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救援工作。根据事故发展趋势及救援进展情况随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续报。

  (6)当发生Ⅱ级以上事故时,应全力配合省政府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挥救援工作,积极提供事故现场有关资料,协助事故查处工作。

  (7)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增援请求。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进行救援处置,控制和防止事态的扩大。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要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尽快到达事故现场。

  4.3指挥协调

  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和协调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主要工作内容是:

  (1)指导、协调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实施应急救援,协调和调动社会救援力量,调配应急救援物资。派遣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当发生Ⅱ级以上重特大事故时,还要全力协助和配合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领导对事故进行救援和查处工作。

  (3)及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报告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4.4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救援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要根据非煤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救援非煤矿山井工事故必须由专业矿山救护队进行,严格控制进入灾区的人员数量,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方可进入事故救援区域。

  4.5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确定保护事发地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疏散、转移受灾或有危险的群众。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做好治安管理。

  4.6社会力量动员与救援物资征用

  当发生尾矿库溃坝、矿井重大透水、大面积采空区冒落、重大山体滑坡、石油天然气开采井喷与输送管道爆炸、火灾、爆裂等重大事故灾难时,如果现场救援队伍的人力和物力不足时,由事发地政府依法进行社会力量动员和救援物资征用。

  4.7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指挥部成立由专业救护队与非煤矿山专家组成的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依据。

  4.8信息发布

  领导小组在市政府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重大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信息综合、发布工作。

  4.9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向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提出解除应急状态的建议,经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必要时还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1)善后处置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无法返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做出其他处理。

  (2)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要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救济、补偿和保险理赔。

  (3)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救援的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援发生的费用,整理并保存救援记录、图纸等资料,形成事故处置报告后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5)尽快恢复生产、生活正常秩序,消除事故造成的后果和产生的社会影响,安抚受灾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5.2总结与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处置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3有偿征用救援物资

  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作为紧急情况下征用单位或个人的物资、场地等其它有形物品,事后应给予相应补偿。事故救援过程中消耗的救援物资以人民币进行计算,补偿途径应由事故单位全部承担,在事故单位无力承担补偿时,由事故单位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负责补偿。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电话,卫星、微波、互联网等手段,保障救援有关单位与人员的通讯畅通。必要时,将通讯传输设备设在事故救援现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随时接收处理事故报告信息。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各应急救援单位、骨干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标准配齐配全。

  6.2.2应急队伍保障

  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没有条件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应与邻近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6.2.3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做好必要的救援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2.4物资保障

  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成员单位、专业救援队伍及非煤矿山企业应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做好应急救援物资、技术等储备。

  6.2.5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救护队伍,发生事故时应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

  6.2.6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系统的运输保障预案,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援队伍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6.2.7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按照规定,参与事故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的安全保护,依法对肇事者实施监控,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6.3技术支持与保障

  建立完善全市非煤矿山(尾矿库)重大危险源、救援力量、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措施和专家基础数据库,为非煤矿山事故救援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的程序,加强同有关部门、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的合作,做好应急救援技术和新型装备的开发与研究。

  7.监督管理

  7.1监督检查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市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

  7.2宣传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管理和应急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非煤矿山从业人员的素质,落实企业和法人代表的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伤亡事故。宣传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常识,增强从业人员的应急救援意识,提高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能力。

  7.3培训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专业救援队伍和重点企业相关人员的应急救援业务知识的培训。矿山救护队要开展日常的战备训练和技能培训,确保救护队的战斗力。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本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企业负责组织职工学习应急救援、自救和互救知识。

  7.4演练

  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和救援队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非煤矿山模拟事故应急演练。各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每年演练不得少于一次。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5奖励与责任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按相应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给国家和企业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解释并实施。

  各县(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或救援指挥机构,要根据本预案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8.2预案修订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适时进行修订,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