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做好我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强化事故应急救援责任,及时有效投入救援,最大限度地控制事故危害,减少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损失,保持社会稳定。

1.2工作原则

(一)迅速报告原则。事故发生单位或施工现场的负责人、事故当事人或目击者有责任和义务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迅速向当地政府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向市政府和省建设厅报告。

(二)主动抢险原则。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及公民,都有尽最大可能抢救受伤人员及公私财产的责任和义务。对有能力、有条件实施救助而坐视不管,或事故单位负责人、当事人见死不救,甚至逃逸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三)生命第一原则。有关部门及单位负责人,要把抢救受伤人员、确保群众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实施救护,及时疏散处于危险之中的群众。

(四)科学施救,防止事故扩大的原则。事故发生后,要迅速判明事故现场状况,采取科学有效措施施救,并及时控制危险源,严防发生次生事故。

(五)保护和抢救公私财产,确保重要设施安全的原则。重大事故发生后,要积极抢救所有能抢救出的公私财产,要尽一切可能把事故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六)保护现场,收集证据的原则。在事故发生后,有关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严格保护现场;实施抢救救护过程中,要尽可能对事故现场进行有效保护,收集有关证据,为日后查找事故原因,正确处理事故提供依据。

1.3编制依据

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冀建质(2004)281号)要求,结合我市建筑业实际,制定本预案。

1.4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概念和分类

本预案所称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是指在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现场发生的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影响和威胁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需要政府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加以妥善处理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分为:坍塌(包括脚手架坍塌、土方坍塌、模板坍塌、混凝土坍塌)、倒塌(包括房屋倒塌、起重设备倒塌、墙体倒塌)、爆炸、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物体打击、中毒窒息等。

1.5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分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中心区范围内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现场发生的较大安全事故。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制定的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本预案的组成部分,具体适用于本县〈市)、区范围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本预案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适用于各县(市〉、区处置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设立唐山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唐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唐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市建设局局长。

成员单位及指挥部成员:

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技术监督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气象局、唐山无线电管理分局。

成员由各局主管副局长组成。

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职责:在市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和完善全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网络;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工作实际检查应急救援预案的落实情况,及时作出相应的重大决策;组织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并核发事故通报。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日常工作,在发生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时,负责与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各应急抢险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调度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现场的秩序维护、现场保护、人员疏散及交通管制工作。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现场火灾扑灭及受伤人员的解救工作。

市技术监督局、市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抢险的咨询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事故伤亡人员以及抢险人员的医疗救援工。

市商务局、市民政局:负责筹集、管理和调度相关物资。

市城管局:负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供水、保持城市道路畅通,提供人员撤离、运输车辆保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企业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市民政局: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安置、救济处理工作。

唐山市无线电管理分局及各通讯公司:保障应急救援工作通讯的畅通。

市属各施工企业:负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器材的提供和组织应急救援队伍。

2.2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日常办事机构

唐山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唐山市建设局,与局值班室合署办公。办公室人员构成:

办公室主任:唐山市建设局局长

办公室副主任:唐山市建设局主管安全生产副局长、唐山市建设局主管建筑业副局长

成员:唐山市建设局办公室主任、唐山市建设局人教处处长、唐山市建设局市场处处长、建设局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应急办公室职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具体是:负责应急救援预案的日常协调工作,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对事故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和问题提出紧急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补充:指导有关单位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传达应急组织体系的各项指令,汇总报告事故情况。应急办公室下设协调工作部、专家工作部、后勤保障工作部。

协调工作部:负责人建设局市场处处长,成员建设局人教处1人、建设局工程处处长、市安监站站长。负责了解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并及时向抢险应急指挥部报告;负责协调公安、消防、医疗救护、城管等单位进行救援工作。

专家工作部:负责人建设局人教处处长,成员建设局技术处处长、建设局市场处副处长、市安监站副站长。事故发生后,迅速组织专家组赶赴事故现场,及时提出抢险技术方案;实事求是,公正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科学的、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专家组成员由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家网中抽取。

后勤保障工作部:负责人建设局办公室主任,成员建设局公用处处长、市安监站副站长。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组织提供抢险人员的防护、装备、车辆和其他所需物资;组织事故现场人员的撤离和受灾群众的安置,联系有关部门提供生活保障。

2.3各县(市)、区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拟定本地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指导本地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报告事故情况;指挥协调本地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和监督本地建筑施工企业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及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2.4各建筑施工企业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所在地政府制定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服从当地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及时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健全抢险组织机构,成立专业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完善的抢险设备、交通通讯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积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发生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及时向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抢险。

3、预防机制

3.1市及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应当定期研究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检查本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3.2各建筑施工企业,定期检查本单位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和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设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

4、应急响应;

4.1基本程序

建设工程较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企业立即拨打110、119、120求助,并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迅速向当地政府、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组织相关人员做好事故现场的救援工作;事故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接报后应根据事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本区域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迅速向市政府、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和省建设厅报告。由市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全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2事故报告

报告原则和程序: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将发生事故情况报告当地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并在24小时之内提交书面报告,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上报市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

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

(2)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或基本结论;

(4)采取的措施:

(5)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

4.3事故处置

各级抢险应急组织机构应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科学有效”的原则,共同做好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三级及以上重大安全事故,并产生重大社会、政治影响的事故,由市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派出督察组现场监督、协助当地政府研究处置对策,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立即启动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赶赴现场按照政府抢险救援指挥命令和抢险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工,协助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会同安全监督等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4.4事故的调查

事故发生后,依法成立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措施的建议;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4.5信息发布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或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不了解事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发布信息。

5.应急终止

(1)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抢险应急指挥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抢险工作进展情况决定应急救援终止,并及时向市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和省相关部门报告。

(2)抢险应急状态终止后,各有关单位应及时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基本内容是:事故发生及抢险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经验教训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6.保障工作

6.1组织好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基本力量

除全市110、119、120等应急抢险救援力量及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挥部及办公室应急管理力量外,市及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各建筑施工企业还须建立专业抢险队伍,配备相应抢险设备。

6.2定期开展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预案的演练。

市及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各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每年应定期组织本辖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抢险救援队伍在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高发期前进行抢险救援专项演练,以检验抢险人员素质能力、设备完好状况、应急响应反应速度等各方面情况,针对演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和完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不断完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预案。

6.3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知识及安全防范宣传工作。

市及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建筑施工企业,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增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各类人员预防伤亡事故的常识和防范意识,不断提高防范和应急反应能力。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唐山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抢险成员设备一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