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油污应急计划设计


1.意义和目的

1.1意义

首先,船舶或港口溢油对环境的破坏是非常严重的,其危害程度要比船舶本身的经济损失大得多。例如1989年美国超级油轮“埃克森”号发生溢油事故,赔偿达35亿美元之巨,而其船舶和货物损失还不足赔偿额的1‰。

其次,有无应急计划对溢油处理的效果大不相同。在1993年12月12日加拿大温哥华港菲律宾船泄漏40吨柴油事件中,因港口有周密的应急计划,只用了一天半的时间和10万加元的清理费就完成了处理任务。而在没有制订油污应急计划之前,处理相同的溢油事故,要花费8天时间和140万加元清理费。

因此,制订油污应急计划具有重要意义。

1.2目的

制定海上油污应急计划的目的是预防海上石油及制品的泄漏事故,及时控制和清除油污染,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环境。

2.法律依据

我国目前尚无溢油应急方面的专项法规,但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和《水污染防治法》等制订油污应急计划。

3.机构

应急机构的建立应遵循以下原则:

3.1合作性

溢油所带来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控制和清除工作需要多方面的通力合作;

3.2统一性

由于各部门相对独立,事故处理过程中容易脱节和不协调,因此,需要具有绝对权威的总指挥来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该总指挥应对各部门有兼管权;

3.3及时性

溢油具有偶然性、突发性和灾难性,因此对溢油事故的处理应及时果断。

根据以上三个原则,溢油应急机构应由总指挥、应急指挥中心和合作部门组成。总指挥由地方政府行政领导担任;应急指挥中心应以港务监督部门为主组建,职能是负责应急机构的组织和协调;合作部门包括辖区内的海上安全监督部门、港务监督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渔政监督部门、海上救捞部门以及当地驻军、公安、消防部门等,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救援工作。

   4.报告

港务监督是接受和分发污染事故的报告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报告,在船舶进入第一港口时,应立即向港务监督提交书面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5.反应程序

应急指挥中心,接到溢油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做好如下工作:

5.1迅速向总指挥报告;

5.2召集指挥中心成员,制定处理溢油事故方案并组织实施;

5.3及时通知各合作单位参加事故处理;

5.4及时组织救助伤员、防止火灾、控制污染;

5.5向有关部门发出重大污染警告,并通知可能遭受污染损害的单位采取防污染的紧急措施;通知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宣传媒介,向社会各界发出溢油危害警报;

5.6调集清油队伍控制和清除油污染;

5.7清理环境达到标准后,编制总结报告。

6.措施

6.1健全完善海上石油防污行政规章

对港口水域监督管理、污染防治、法律责任、监测取证、环境评价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

6.2加强清油队、港区水上油库和油码头的监督管理

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6.3加强港口环保设施、设备的建设

港区的油码头、船厂、拆船厂应增加污染设施和设备的投入,按装卸货物性质和数量配备足够的消防安全设施和防污染设施,提高防污和清污能力;

6.4应建立海上石油泄漏应急处理预案系统

通过对溢油的危险性进行预分析和预评价,在计算机上模拟出各种溢油事件的应急措施和比较方案,为及时、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6.5建立遥控监视系统

通过在可能产生污染的地点附近及交通事故多发地点附近设立油感自动装置,可把感应的油污信号实时传至VTS系统并进行监视;

6.6配备应急设备和物资

如:救生船、救援船、撇油器、围油栏、吸附材料、消油剂、储油器、应急反应车、消防设备、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要在计划中列出应急设备的储存地点、管理方式以及设备的型号、数量等。

6.7人员培训

应急指挥中心应制订培训计划,并定期进行训练和演习。培训内容包括:防火救生、车船驾驶、除油技术等。要及时总结防污染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成功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