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县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为及时有效地做好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故灾难蔓延扩大,降低事故危害后果,维护社会稳定,按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事故灾难辨识
  
  井下开采冒顶及坍塌、透水,露天违规掏采,边坡浮石的排险达不到安全要求,山体滑坡、坍塌,爆炸物品管理疏漏,违章破爆作业,运矿车辆违章载人、严重超载都有引发重特大事故的潜在危险。
  
  二、应急救援范围
  
  本预案应急救援范围为:发生在本县境内,一次死伤亡3人及以上,虽无人员伤亡但其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及以上;其他性质严重、危险及影响重大等各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三、应急处理原则
  
  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遵循的原则有:预防为主、区域防范、分级管理、紧急处置原则;政府统一领导指挥,部门各自分工负责,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原则;紧急抢救、安全抢救,以及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四、应急反应及预案启动程序
  
  (一)报告报警程序
  
  重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启动矿山应急预案实施救援的同时,向就近医院、120急救中心、乡镇人民政府、县应急指挥中心和主管部门报告情况。报告内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企业名称、事故类型(坍塌、坠落、打击、冒顶、爆炸等)、周边情况、需要支援的人员、设备、器材、交通线路、联络电话、联系人姓名等。乡镇政府接到报告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察明情况、实施救援,核实情况并向县指挥中心报告。县指挥中心接到报告速向总指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报告,总指挥下达应急救援指令后,由县政府办公室立即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接到通知立即采取应急行动。县指挥中心(或县政府办公室)、相关部门按照程序及时报告州指挥中心和州政府相关部门。
  
  (二)救援程序
  
  1、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接到报告或报警后,迅速向应急救援总指挥报告,总指挥、副总指挥研究决定启动《预案》,并指派应急救援现场总指挥,调集车辆和各专业队伍、设施迅速赶赴事故现场。
  
  2、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各专业队伍进入事故救援现场。
  
  3、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及事故性质,确定警戒区域和事故控制具体实施方案,布置各专业队伍救援任务。
  
  4、专业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后,迅速对事故情况作出判断,提出处置实施办法和防范措施,事故得到控制后,参与事故调查及提出防范措施。
  
  5、各专业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按各自的分工开展处置和救援工作。
  
  6、事故发生地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7、交通、供水、供电、通讯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讯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8、卫生部门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及时抢救伤员,保障救护所需药品和器材的供应。
  
  9、物资供应组应当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运输和提供特种装备,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应急救援的大局,不得阻拦或拒绝。
  
  10、事故得到控制后,由专家组成员和环保部门指导抢险救援组进行现场清理整治工作。
  
  11、事故得到控制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应妥善保护的区域,参与或组织相关机构和人员对事故开展调查和救援工作。
  
  (三)要求
  
  1、现场指挥和各专业救援队伍之间应保持良好的通讯联系;
  
  2、车辆服从当地公安部门或事故单位人员的安排行驶和停放。

  五、组织机构及职责
  
  县政府成立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名单附后,以下简称指挥中心),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地点在粮食局三楼),电话:0718—5824219,县安监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指挥中心职责
  
  负责统一安排、组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修订;落实应急领导及组织系统;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指定现场救援总指挥。指挥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开展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检查督促重大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的落实。特大事故接受上级指挥。
  
  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
  
  制定修订全县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对非煤矿山从业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并评价其有效性;检查配备的安全、消防、电气设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组织学习和检查落实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及模拟演习工作。
  
  成员由办公室人员、相关部门领导及抽调人员等组成。主要职责:1、组织专家及技术人员讨论、研究和制定应急救援措施方案,报经指挥中心审定后立即送达抢险救援小组实施。2、掌握事故应急救援情况,搜集整理事故信息材料,报经总指挥审定后报告和发布。3、预测事故发展变化趋势,研究制定对策措施。4、综合协调、安排和处理各组之间、上下之间、部门之间或区域之间的有关工作事项。5、实施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6、负责通信联络和指令传达。
  
  现场救援指挥部下设专业小组:
  
  (一)抢险救护组:由公安、消防、武警、专业救护队,事故单位应急队、关键工人、卫生、医疗机构等人员组成,由一名副总指挥或公安局局长或副局长任组长。主要职责:实施指挥中心制定的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查找、分析和处理危险目标,清查、搜寻和抢救伤害失踪人员,控制和稳定事故现场。
  
  (二)技术专家组: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组成,指定一名专家负责。主要职责:调查、分析和确定设备、设施、物品及工艺技术主面的原因,预测事态趋向,制定抢险救援应急处理对策。
  
  (三)警戒保卫组(或秩序维护组):由巡警、交警和事故单位内保人员组成,由公安局确定负责人。主要职责: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现场及周边交通、治安秩序,疏散转移群众,保护事故现场、设备、物资,提取采集证据样本,监控有关责任人。
  
  (四)后勤保障组:由公安、交警、交通、通信、气象、电力、经贸、财政、民政、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事故单位组成,由一名副总指挥任组长。主要职责:及时组织、调度和供应救灾设备和物资,保证水电、通信、交通畅通,组织救灾资金,安排食宿接待及所需生活必需品,提供气象服务资料。
  
  (五)善后处理组:由民政、工会、公安、保险、劳动和社会保障、安监、事故单位所在地乡镇政府组成,由乡镇政府领导牵头负责。主要职责:协调处理死者安葬、伤员救治,负责伤亡人员家属及相关人员安抚、补偿等方面的事宜,掌握思想动态,稳定思想情绪。
  
  (六)事故调查组:按照事故调查处理权限规定,由其调查处理资格主体牵头负责,安监、工会、监察、检察、公安、相关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和有关专家参与配合。主要职责:负责事故调查取证工作,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及责任,提交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还可细分技术鉴定组、管理调查组和综合分析组。鉴定组由3—5人组成,负责了解事故概况、经过和直接原因调查分析,提交技术鉴定报告。管理调查组4—6人组成,负责对责任对象在安全生产领导组织、部署安排、检查督办、规章建设等方面履职情况进行调查,查明间接原因。综合分析组由3—5人组成,综合审核、整理和分析调查材料,写出调查报告按照程序报送审批。
  
  (七)宣传报道组:由宣传部和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参加,按照审定程序,统一口径如实宣传报道事故救援及相关情况。
  
  应急救援总指挥职责
  
  指挥协调应急救援的组织和人员按预案规定的职责、任务和方案展开工作;需要社会支援时,迅速组织具有救援和消除事故危害能力的组织和单位进行处理;迅速确定应急救援实施方案、警戒区域,并组织队伍实施。
  
  应急救援成员单位职责
  
  (一)公安部门: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受害人员营救、危险控制、现场及周围地区治安秩序维护。
  
  (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重特大危险源普查,为应急救援提供详细情况;组织供应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用具,协助提供必要救援抢险的物资、材料,调集有关设备、器材、人员等;组织专家为应急救援的具体实施制定方案;组织事故后现场的保护;参与配合或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财政部门: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四)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务人员和药品,抢救受伤人员。保障药品供应和医疗设备的使用,提供伤害诊断情况,指导现场救护工作。
  
  (五)交通部门:负责组织运输队伍,运送撤离人员和救援设备、器材及物资。
  
  (六)经贸部门:负责组织抢险物资供应,组织恢复生产。
  
  (七)民政部门:负责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发放,迅速启动突发灾害应急救援机制。
  
  (八)宣传部门:负责报道、采访、新闻发布等相关事务,如实报道事故情况。
  
  (九)电力部门:负责保障应急救援供水供电。
  
  (十)县检察院:按照规定和上级安排参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侦察取证,对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与发布追究安全事故责任的公告、新闻发布和通报。
  
  (十一)县监察局:按照规定和上级安排,参与配合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工作,通报责任事故处理情况。
  
  (十二)县总工会:参与配合事故调查,监督安全监管工作,参与事故善后处理及调查工作。
  
  (十三)保险部门:负责保险宣传动员,投保理赔及事故处理相关工作。
  
  (十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伤事故认定、职业病及伤残等级鉴定,监督检查工伤事故处理、社会保险情况,参与事故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
  
  (十五)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勘察、地质灾害及非煤矿山事故救援工作,提供相应技术、设备、资料支持,负责组成专家小组并承担其职责。
  
  事故单位职责
  
  积极快速全力组织自救,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现场情况和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及事故可能产生的后果等,同时提供必要的救援设备、工具。
  
  六、应急救援培训演练
  
  非煤矿山从业单位(可以片区为单位),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及成员单位每年定期组织1—2次培训,针对危险目标及可能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进行模拟演习。主要演习专业救援队伍防护器材的使用,受伤人员的搜救和现场应急救援,人员疏散、撤离及安全警戒区的设立等。
  
  七、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抢险应急救援所需费用由事故单位承担,不足部分由所在地政府财政、民政、保险等有关部门筹集垫支,事故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应急救援服务机构的费用按照事故单位与其签定的《救护协议》的约定条款办理。
  
  八、其它事项
  
  (一)本预案是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救援工作,协助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每年对本预案进行一次修订。
  
  (二)本预案的启用和救援工作的结束,由指挥中心决定。
  
  (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重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县武警中队是重特大安全事故抢险和保卫的重要力量。
  
  (四)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应按时限、地点、穿戴及准备要求及时赶赴现场,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参与救援。
  
  (五)对救援组织不力,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应急救援人员必须忠于职守,高度负责,未经同意,不得离岗,否则追究纪律及法律责任。
  
  (六)承担应急救援任务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组应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七)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县政府办公室,同时抄报县安监局备案。
  
  (八)应急救援所需车辆、设备、物资及人员,相关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指挥中心统一调配,不得阻拦拒绝、设卡刁难、抬高价格、各行其是。专业救援队伍及其他社会救援组织必须服从指挥中心和现场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