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石油供应中断应急预案


  1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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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编制目的
  为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石油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害,建立供需应急调控机制,实现全市经济社会正常运行,为锦州经济振兴和可持续发展创造安全环境,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辽宁省石油供应中断应急预案》及《锦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锦州实际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省政府发布石油供应中断预警或我市部分乃至全部发生石油供应中断状态下,在石油的生产、调拨、加工、运输、供应、进出口、消费调节和社会宣传等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
  本预案所称石油,主要是指原油和成品油。石油供应中断是指因境外原因,部分或全部石油不能正常买入或运抵我国口岸的情况。
  1.4 工作原则
  石油供应中断应急工作要坚持统一领导、集中决策、分级负责,强化监测、反应及时、处置果断,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先急后缓,政企协同、内外联动、开源节流的原则,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科学有序地调节我市石油供应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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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组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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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2.1.1市政府是我市石油供应中断应急管理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对重特大石油供应中断事件的应急工作进行决策;必要时派出市政府工作组督促检查指导。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跨部门应急工作,协助办理需要市政府处置的特别重大事项。
  2.1.2成立锦州市石油供应中断应急协调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附后),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应急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工业经济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经委主任和市公安局、市商业局、锦州军分区后勤部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经委、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商业局、市外经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港口与口岸局、市政府法制办、沈阳铁路局锦州铁路办事处、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锦州机场、锦州海关、市武警支队等有关部门以及锦州石化分公司等大型石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的有关负责人组成。
  2.1.3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掌握石油供应形势,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执行本预案的建议。根据石油中断事件态势提出具体应对预案或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按照市政府要求和部门职责分工,统筹协调应急期间各部门的相关应对处置工作。
  (3)对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石油供应中断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4)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成立专项工作组,统筹部署专项应急工作。
  (5)协调指导应急期间市内石油生产经营企业的应急工作,发布有关调控措施的指令。
  (6)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部门以及军队有关单位和市武警支队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
  (7)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4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经委负责牵头综合协调石油供应中断事件应急工作,内设应急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市级石油供应中断应急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组织开展监测、预警和应急准备及处置工作。具体负责应急期间市内石油市场的调控和供应工作;研究提出受石油中断影响的重要产业的市内救济政策;向市政府提出我市落实省石油储备管理和动用、实行价格紧急措施等规定的实施方案。
  (2)市物价局负责加强石油市场的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3)锦州军分区负责提出军队的油料需求计划,与相关部门落实军用油料应急供应方案,保障部队作战、战备训练、执勤等油料供应。
  (4)市商业局负责石油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协调指导石油企业和有关部门加强对石油生产、运输、储存和销售等重要设施、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严厉打击涉及石油供应的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开展灭火及抢险救援工作。必要时,指导监督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根据市政府的决定依法实施限制交通措施或实行交通管制。
  (6)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应急状态下的相关费用支出,保障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研究制定应急临时相关政策。
  (7)市交通局、沈阳铁路局锦州铁路办事处、市港口与口岸局根据石油供应中断后石油运输流向变化和发货单位的运输需要,负责运输保障计划的制订和实施,保障应急石油及时、安全运输;制定船舶、铁路机车用油应急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
  (8)市质监局根据应对石油供应中断的需要及时对成品油质量标准变化进行跟踪,并制定必要的监管措施,对成品油及其替代能源的质量进行监管。
  (9)市环保局负责应急处置期间因大量使用替代能源引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10) 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锦州机场负责应急状态下的航空用油管理。
  (11)市统计局负责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石油生产、加工以及石油、成品油库存和消费的统计监测。
  (12)锦州海关负责依法监管进出境的石油资源,查缉走私;提供必要的通关便利。
  (13)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协调国家石油供应中断的对外新闻发布、报道工作;负责互联网新闻信息的监管和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14)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石油供应中断期间相关法律事务的咨询工作。
  (15)锦州石化分公司负责制定进口石油供应中断时公司内部的生产、供应等预案,经中石油总部同意后实施。执行应急状态下中石油总部、市政府关于石油生产、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指令;提出并执行中石油总部、市政府确定的应急状态下石油的节约、增产、限制销售等应对措施;加强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石油重要设施、重要部位的安全。
  (16)其他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应急的相关配合工作。
  2.1.5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应急需要成立应急处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石油供应中断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
  2.1.6 锦州石化分公司根据需要和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建立相应机构统筹指挥、协调内部各项应急工作。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应急期间可根据需要由市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增派部分工作人员。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执行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1)及时了解和汇总石油供应中断事件情况,提请市应急指挥部决定进入或解除应急状态、启动或终止执行应急预案。
  (2)负责承办有关事项,落实省应急指挥部下达的指令。
  (3)负责提出、修订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监督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
  (4)在市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及时协调解决应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报告动态。
  (5)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6)协助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
  (7)提出设立相关专项工作组的建议。
  (8)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9)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建议。
  2.3 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设立原油运输调度、生产组织、油品供应调控、保供统筹、区域协调等专项工作组的建议。专项工作组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石油供应中断专项应急措施(或预案)的制定,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具体组织执行,确保应急措施和规定任务的完成。
  2.4 咨询机构及其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石油供应中断应急专家组,研究判定事件发展态势,提供技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必要时参加石油供应中断事件的应急处置指导工作。
  2.5 运转原则
  市应急指挥部及所设机构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按照依法行政、各司其职、严格程序、及时沟通、资源共享、协同配合的原则,全面、高效、及时完成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警
  3.1.1 信息系统
  市经委按照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市石油供应中断信息收集系统和监测预警机制,加强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形成纵向联接省石油信息系统和各县(市)区级政府主管部门,横向联接市直有关部门以及市内大型石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的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网络。加强市及各县(市)区石油供应运行监测分析,重点做好市内石油生产、进出口、储备、运输、市场供求、市场价格等方面的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提出监测预警报告。
  3.1.2 预警及事件级别
  预警及事件级别按照《国家石油供应中断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3.1.2.1 石油供应中断预警级别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1.2.2 石油供应中断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石油供应中断事件(Ⅰ级)、重大石油供应中断事件(Ⅱ级)、较大石油供应中断事件(Ⅲ级)和一般石油供应中断事件(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石油供应中断事件(Ⅰ级)
  石油日均进口量比基期(初期发生原油进口减少所在月份的上1个之前的6个月,下同)日平均进口量减少60%以上,并持续2个月以上。
  (2)重大石油供应中断事件(Ⅱ级)
  石油日均进口量比基期日平均进口量减少40%以上,并持续3个月以上。
  (3)较大石油供应中断事件(Ⅲ级)
  石油日均进口量比基期日平均进口量减少20%以上,并持续6个月以上。
  (4)一般石油供应中断事件(Ⅳ级)
  石油日均进口量比基期日平均进口量减少20%以下,并持续8个月以上。
  上述事件分级未能覆盖的石油供应中断的其他情况,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并提出采取相应措施的建议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认定。
  3.1.3 监测预警报告
  3.1.3.1 监测和预警报告
  市有关监测预警工作机构负责进行连续性的相关信息收集、管理和分析,经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定后定期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监测报告。
  发生或可能发生达到预警及事件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要及时呈送紧急预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影响程度或预计可能影响的程度,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受控制程度,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发展态势预测,预警级别及应对措施建议等。
  3.1.3.2 石油供应中断影响调查报告
  通过监测或接到有关报告,已经发现或分析判断有可能出现石油供应紧张,对较大区域或主要产业将产生严重影响的,要求石油生产、运输、分销、使用以及管理等有关方面立即调查并报告。报告顺序依次为企业、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中央直属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特别重大情况按省政府规定直接上报。其他相关企业也要协助政府部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配合实施相关应急措施。
  应急处置过程中,有关单位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2 应急响应
  3.2.1 响应程序
  3.2.1.1 报告事件
  当接到省政府有关指令以及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石油供应中断事件时,市经委(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向市政府报告。
  3.2.1.2 启动应急机制
  (1)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启动应急指挥部,成立相关专项工作组。
  应急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分析石油供应中断事件特点、发展趋势、持续时间以及对全市国民经济各方面现实和潜在的影响等,提出我市具体应急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启动应急联络渠道。保持与成员单位、直接联系单位的联络畅通。
  (3)启动应急值班制度。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编制值班表并公布值班电话,特别紧急时实行24小时在岗轮流值班。
  (4)启动紧急会商制度。各有关方面及时沟通情况、研究措施。
  (5)组织实施应急措施。根据应急方案,组织实施应急措施,监督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应急措施的实施效果。
  (6)应急措施的评估和调整。应急指挥部对各种应急措施的实施效果组织评估,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7)启动应急报告制度。石油供应中断应急措施实施期间,要通过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网络,密切跟踪事态发展,及时将处置信息上报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
  (8)重大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省政府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向主要公共媒体通报事件有关情况,进行舆论引导,使公众对事件有客观、及时、准确、完整地认识和了解,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3.2.1.3 应急结束
  应急响应达到预期目的后,按照应急响应发布权限和有关程序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3.2.1.4 后期处置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对响应过程、应急措施及恢复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补充修订相关应急预案。有关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对应急期间的征用、生产、购销等事项办理财务结算和补偿等事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3.2.2 主要应急措施
  3.2.2.1 宣传教育
  在采取应急响应措施的过程中,加强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增强公众对石油供应中断事件的心理承受能力,保持社会稳定。
  3.2.2.2 增加生产
  (1)原油加工企业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启动备用石油生产潜力增加石油供给。备用石油生产潜力指超出企业正常石油产量之外的可动用能力,且在石油供应中断发生期间该产能可以投用。
  (2)按照省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督促市内炼油厂提高指定产品的产出率,协调市内石油销售企业紧急调动成品油。
  (3)按要求督促企业执行应急国家质量标准,使炼厂能够增加指定产品的产量比例或实现原油加工收率最大化。
  3.2.2.3 抑制消费
  按照国家抑制消费的方案,根据市内石油供应中断程度等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抑制石油消费(如开展减少消费宣传、鼓励使用公共交通设施、要求合用车辆、提供免费公共交通、限制非公务和非生产经营性驾车、限制燃油供暖或制冷、限制加油站服务时间、限制每日销售量、限制顾客一次加油量、限制娱乐和旅游用成品油消费、缩短每周工作时间以及提高成品油价格等),并密切监测措施效果和发展态势,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措施力度和范围。
  3.2.2.4 动用储备
  按照国家石油储备管理相关规定和动用储备的指令,做好相关工作。
  3.2.2.5 控制出口
  在石油供应中断应急响应期间,按照国家、省要求对市内炼油企业出口进行控制。
  3.2.2.6 调整生产
  按照省政府的决定,减少或停止部分炼化企业的原油及化工轻油供应,保证重点炼厂和重点石化基地必需的石油供应。做好原油管道在原油中断期间的维护工作,确保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3.2.2.7 增加进口
  担负石油进口任务的单位,要按要求,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各种途径购买进口石油。
  3.2.2.8 燃料替代
  在紧急状况下可以采取以其他能源替代石油燃料的措施,其条件是政府能够控制该替代能力,可以在应急期间投入运营,并且能够替代相当数量的石油燃料。
  3.2.2.9 燃料配给
  市采取成品油定额配给措施时,对本预案“3.3”项规定范围外的各县(市)区及用油单位,按照同等比例削减用油量。
  3.2.2.10 财税价格政策
  按照国家规定对石油及相关企业实施临时应急财政税收政策,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和提供临时财政援助,稳定或增加生产供给能力,保证企业进口原油的资金周转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对石油替代能源生产企业、销售系统及车辆、船舶改造提供支持。依据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落实国家采取的价格紧急措施,有效调整石油消费行为。
  3.2.2.11 征用油轮
  利用我市港口资源,在应急状态下配合省进行油轮征用工作。
  3.2.2.12 规范经营
  在石油供应中断期间,采取有效措施监督石油的进口、加工、仓储、分销等各环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经营行为,防止并坚决打击石油囤积和哄抬油价的行为。
  3.2.2.13 城际合作
  在石油供应中断期间,积极寻求省内和周边的省外城市的支持与合作。
  3.2.3 分级应对措施
  在应急响应中,要针对石油供应中断的不同等级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
  3.2.3.1 I级响应措施
  发生I级石油供应中断事件,由国务院宣布启动I级响应。市经委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应立即报市政府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全面进入应急状态。
  应对本级别事件,采取增加供应与抑制消费并重,科学确定抑制消费措施的强度,尽可能降低对宏观经济的损害程度。
  应急措施:
  (1) 组织其他来源地的石油进口;
  (2)停止石油出口;
  (3)增加原油生产;
  (4)提高指定成品油产品产率;
  (5)成品油调剂调运;
  (6)维护市场秩序;
  (7)按照抑制消费措施强度由低到高的顺序,采取要求合用车辆,限制非公务和非生产经营性驾车,限制加油站销售量,限制除医院、福利院、小学、幼儿园等以外公共场所的供暖及制冷石油消费,限制娱乐用成品油消费,缩短每周工作时间等措施;
  (8)按有关要求动用石油储备;
  (9)组织原油配置,保证重点炼厂和重点石化基地必需的原油供应;
  (10)按照应急保障供应顺序预案采取燃料定额配给措施;
  (11)组织推广替代燃料;
  (12)进行深入广泛的节约石油的宣传教育和维持社会秩序稳定。
  3.2.3.2 Ⅱ级响应措施
  发生Ⅱ级石油供应中断事件,由国务院决定并由国家发改委宣布启动Ⅱ级响应。经市政府批准市应急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并成立相关专项工作组开展工作。
  应对本级别事件,可以采取适度的抑制消费措施,保障基本的经济、社会生活需要。
  应急措施:
  (1)组织其他来源地的石油进口;
  (2)减少或停止石油出口;
  (3)增加原油生产;
  (4)提高指定成品油产品产率;
  (5)成品油调剂调运;
  (6)维护市场秩序;
  (7)选择采取强制措施,如要求合用车辆、限制非公务和非生产经营性驾车等;
  (8)动用石油储备;
  (9)组织原油配给,保证重点炼厂和重点石化基地必需的原油供应;
  (10)进行广泛的节约石油的宣传教育。
  3.2.3.3 Ⅲ级响应措施
  发生Ⅲ级石油供应中断事件,由国务院决定并由国家发改委宣布启动Ⅲ级响应。经市政府批准市应急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根据需要应对本级别事件,主要采取增加供应、动用储备等措施,尽可能不动用行政措施对石油消费进行限制。
  应急措施:
  (1)组织其他来源地的石油进口;
  (2)减少或停止石油出口;
  (3)增加原油生产;
  (4)成品油调剂调运;
  (5)维护市场秩序;
  (6)动用石油储备;
  (7)进行节约石油的宣传教育等;
  (8)视需要采取提高指定成品油产品产率等措施。
  3.2.3.4 Ⅳ级响应措施
  发生Ⅳ级石油供应紧缺情况,国家发改委作为日常事务处理。组织其他来源地的石油进口、减少石油出口、增加企业生产、成品油调运以及维护市场秩序等措施予以解决,并辅以适当的宣传解释。必要时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申请适量储备石油。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开展相关工作。
  3.2.4 应急措施潜力评估和预案演练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由市经委(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应急措施潜力评估和预案演练。
  3.3 应急石油供应保障顺序和范围
  发生石油供应中断紧急状况,按照下述顺序和范围给予石油供应优先保障。
  (1)国家党政机关、武装部队,在役运转的国防设施;
  (2)抢险、救灾或应急指挥中心,急救中心和中心医院,消防机构及设施,广电、通讯等要害部门;
  (3)生活用水、生活用煤气和天然气、居民用电、供暖等公用服务企业;
  (4)城市交通、铁道、民航、航运指挥调度中心,交通枢纽及主要交通工具;
  (5)基本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
  (6)季节性很强的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
  (7)连续性原材料生产企业;
  (8)全国性招生的重点大专院校,国家级科学研究机构;
  (9)其他应给予重点保障的单位。
  此范围外的石油供应,由市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4 应急保障

  4.1 信息保障
  市经委按照省政府和市政府的要求对全市主要预警体系网络提供相应支持,定期分析、评价运行效率并进行改进。
  4.2 储备保障
  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要求,建立和完善石油储备体系,确保紧急状态下能够按照指令动用石油储备。
  4.3 资金保障
  处置石油中断应急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各地应急协调领导小组根据工作实际提出具体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由本级地方财政安排。上级下拨的专项工作经费,由市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及时安排,专款专用。
  4.4 运输保障
  相关部门要优先保证紧急情况下石油运输通道的安全畅通。 特别紧急时,可依法行使社会运输工具的紧急征用权,确保应急石油能够及时、安全调运。
  4.5 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根据职能分工依法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
    
  5 附则

  5.1 本预案所称应急,是指应对石油供应紧张,防止、减少对经济社会和生活秩序的影响,采取有效预防、缓解、应对和恢复措施的全过程。
  5.2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应急工作实际需要,对本预案相关内容实行动态管理。市经委负责组织编制,定期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部门评审,进行补充、修订,并上报市政府批准。
  5.3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并负责解释。
  5.4 根据本预案原则,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锦州石化分公司等大型石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要结合机构职责分工,编制或修订相应的专项预案或具体工作预案。
  5.5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