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依据
  为妥善应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确保迅速、高效、有序地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促进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以及《辽宁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辽宁省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受伤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1.3工作原则
  (一)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遵循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二)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都有义务参加或配合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救援工作。
  (三)救援工作力求做到组织严密、功能全面、职责明确、迅速有效。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市政府成立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质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安监局、公安局、公用局、卫生局、交通局、消防局、环保局、建委、财政局、气象局、民政局、总工会分管领导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质监局局长兼任。
  指挥部下设现场封控组、事故调查组、专家顾问组、宣传报道组。现场封控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成员由市公安局、质监局、公用局、卫生局、环保局组成;事故调查组由市质监局牵头,成员由市安监局、公安局、总工会、建委、监察局组成,业务工作需要时市环保局、消防局、公用局也共同参与;专家顾问组由市质监局牵头,成员由市特检所、科研院所、企业的有关专家组成;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成员由市广电局、安监局、质监局、公安局和锦州日报社派员组成。

  2.2应急求援职责分工
  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开展工作。
  (一)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职责:
  (1)领导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2)负责向市主要领导和省主管领导请示报告应急救援情况;
  (3)下达应急救援预案指令,指挥有关部门立即投入相应职责范围内的应急救援工作;
  (4)必要时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及占用场地;
  (5)决定和发布应急救援结束,指挥部依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在报省有关部门同意后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二)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了解、核实、汇总并及时向指挥部领导和省及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并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
  (2)根据指挥部的指令,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
  (3)组织特种设备专家组制定事故抢险与救援方案,并根据事故情况,确定抢险队伍及制定具体的应急救援实施方案,视情况提出向省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市请求帮助救援的建议;
  (4)组织建立与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
  (5)组织有关人员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负责起草和上报特种设备事故快报表和特种设备事故处理方面的相关文件;
  (6)根据事故隐患或事故发生情况,提出在全市范围内发布特种设备安全预警的建议。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1)对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单位,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开展安全监察;
  (2)牵头组建专家组,形成档案和数据库,提供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
  (3)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发生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后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事故现场及发展情况,协调相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派出前线指挥部对事故进行现场指挥,并负责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救援请求;
  (5)负责事故调查的组织管理工作;
  (6)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决定是否需要保护现场及具体事宜,就事故现场和受影响地区的安全状况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建议。
  (四)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职责:
  (1)协调有关单位实施事故救援工作;
  (2)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理。

  (五)公安部门职责:
  (1)参加事故现场抢救及应急处理工作;
  (2)负责事故地区的警戒和交通管制,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出现的骚乱,负责事故可能危及人员的疏散和撤离;
  (3)确定死亡人员姓名、身份,通知伤亡人员家属;
  (4)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对事故中涉嫌的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5)武警部队负责事故现场封控,防止事态扩大及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六)公用事业部门职责:
  (1)负责城市燃气管道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
  (2)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卫生部门职责:
  (1)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医疗应急救援方案,负责实施医疗急救工作;
  (2)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伤病人员诊治工作情况。
  (八)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1)负责应急车辆的调度,及时将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运送到事故现场;
  (2)快速修复损坏的公路、桥梁,恢复正常交通。
  (九)消防部门职责:
  (1)配合有关单位控制火势、消灭火灾,参与有关抢险救援工作;
  (2)参与消防有关的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十)环保部门职责:
  (1)负责事故现场污染的应急监测,环境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的评估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2)负责提出环境污染处置应急方案;
  (3)负责污染物质处置方案的制定及参与污染物质处置工作。
  (十一)财政部门职责:
  负责保障事故抢险和事故处理工作的资金需要。
  (十二)气象部门职责:
  负责及时、准确地提供气象信息。
  (十三)民政部门职责:
  (1)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落实基本食宿条件;
  (2)组织落实社会救灾物资,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十四)建设部门职责
  (1)对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实施有效的安全监察;
  (2)参加上述设备事故调查和处理。
  (十五)总工会职责
  (1)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参加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3.事故报告程序和应该救援措施

  3.1事故报告程序和内容
  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应立即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建委(仅限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发生的事故),同时报当地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建委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同时报同级政府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公安、工会等部门。有关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和现场的控制情况。

  3.2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1)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报警,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根据设备类别性质实施自救,控制事故危害源,尽可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事故损失,并保护好现场。
  (2)市政府接到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指挥部立即组建应急救援队伍,迅速到达事故现场,指挥抢险救援工作,并维护好事故现场秩序,严禁一切无关车辆进入事故危险区域。
  (3)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指挥调动全市各种力量抢险救援,必要时请求省及其他城市支援。在救援过程中,因抢救伤亡人员和财产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做出标识,并组织拍照录像和做好现场笔录,最大限度地保护好现场痕迹和物证。
  (4)在抢险救援过程中,紧急借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事故结束后应归还或给予补偿。
  (5)交通、供电、供水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等有关设备,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公安部门应加强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7)卫生部门应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利用各种医疗设备抢救伤员,其他有关部门应做好抢救的配合工作。
  (8)参加救援抢险工作人员,应配备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并做到防护用品和装置安全可靠。

  4.应急救援预防措施

  4.1制定应急求援预案
  (1)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救援预案,组建机构、落实责任,并报市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组建由市质监局、安监局、公安局、公用局、卫生局、交通局、消防局、环保局、建委等部门和有关科研单位及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专家组,负责从技术方面提出应急救援方案。

  4.2重点预警监测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进行重点安全监控: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要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应当分级建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监督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4.3严格特种设备使用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3)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4)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按期领取特种设备使用证;
  (5)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设备不超检验期运行;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7)特种设备重大隐患整治或监控率达到100%。

  5.应急求援有关要求

  5.1监察与报告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5.2应急演练
  加强专业救援队伍演练,应从本地特种设备实际情况出发,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每年至少组织模拟救援训练演习一次,保证一旦发生事故,救援系统能够快速启动,救援队伍能根据各自任务及时有效地排除险情、抢救伤员、控制并消除事故隐患,圆满完成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3总结与奖惩
  应急救援预案在演练和实际应用结束后,质监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特大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