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梁县自然灾害救助保障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铜梁县应对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对受灾群众实施紧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原则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是对突发自然灾害影响群众生活进行救助的行动方案。本着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原则,在自然灾害中以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妥善解决群众基本生活为主,保证抢险求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1.3 编制依据
根据《重庆市自然灾害处置办法》(2003年6月3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发布)和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特制定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根据国家救灾工作方针,自然灾害救助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部门分工协作,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军队积极参与。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铜梁县行政管辖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适用本预案。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县政府成立铜梁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县人武部部长、县救灾办主任、县民政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政府救灾办、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建委、县贸易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农业局、县公安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县水利农机局、县气象局、县卫生局、县电信部门、县供电部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
指挥部下设救助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负责处理应急救助的日常工作。
2.2 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工作职责
制定应急救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备灾规划;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应急救助情况,执行有关指示和命令;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及处置指令,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或采取其他措施收集、掌握自然灾害的有关信息,部署灾害救助的各项应急准备与实施工作;负责协调武警部队、公安、民兵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协调驻铜部队求援力量做好应急救助工作;向市救灾办和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并请求支持;组织动员人力、物力、财力,帮助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各项应急救助任务。
2.3 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救助工作办公室职责
向灾区传达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及时收集、评估灾情,向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指导灾区救助工作,向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汇报工作进度;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生活安排工作,及时对灾区政府请求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应急救助处置方案;安排救灾应急资金,负责救助物资的采购、储运和发放工作;负责处理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日常事务,办理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4 县救助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局长担任,民政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为办公室工作人员。联系电话:45682659、45692655;节假日及夜间值班电话:45692700、45688236、13983965335。


2.5 各乡镇人民政府救助工作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应急救助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本乡镇应急救助预案。本辖区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先期救助应急处置,负责及时组织力量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妥善安排群众生活。
2.6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救助工作职责
2.6.1县救灾办:协助县政府做好特、重大自然灾害的信息收集、上报、情况通报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县政府领导的指示,做好上情下达,协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的工作,代表县政府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负责向县政府报告特重大自然灾害的有关情况并做好市救灾工作组的接待工作。
2.6.2县民政局:负责调查核实灾区居民房屋损失及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并及时向县政府、市民政局报告。负责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负责灾民生活救灾款物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灾民救助所需物资的储备。负责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灾民临时生活所需物品的组织发放,灾后灾民生活救助和住房恢复重建。
2.6.3县交通局:负责抢修被破坏的公路、水路、码头和有关设施,迅速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保证运输安全。负责组织运输队伍,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及灾民的疏散。
2.6.4县建委:负责牵头组织市政、国土房管等部门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到灾害现场,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设计施工。负责检查、落实自然灾害易发区各项市政、公用设施安全措施,组织、协调因灾损毁的市政、公用设施的恢复重建。
2.6.5县贸易:负责组织救灾所需的粮食等生活必需物资的供应,调控灾区市场。负责商贸企业受灾单位的灾情核实、上报,帮助受灾企业开展生产自救,及时恢复正常生产和营业。
2.6.6县国土房管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及灾民倒房重建地的勘测选址及验收工作。
2.6.7县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筹集调拨,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并监督救灾资金使用。
2.6.8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农技人员赴灾区帮助指导灾民生产自救,及时掌握通报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损失情况。
2.6.9县公安局:负责指挥灾害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维护事故现场的治安和组织人员疏散。负责灾区因灾形成的火灾扑灭及防范,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参与事帮现场抢险。
2.6.10县审计局:负责对各级、各部门救灾资金、物资接收、管理、发放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及时纠正、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2.6.11县监察局:依法负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履行灾害管理职责以及灾害处置情况实施监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在特重大自然灾害处置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查处。
2.6.12县水利农机局:负责掌握发布汛情,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调度。
2.6.13县气象局:负责进行灾害性天气趋势分析和预报,及时收集和核实气象灾害情况,负责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2.6.14县卫生局: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因灾伤病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开展灾区卫生防疫工作。
2.6.15县电信部门:负责组织电信工程队伍,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迅速启动应急通信系统,保证救灾通信畅通。
2.6.16县供电部门:负责组织应急抢救队伍,协调灾区电力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保证灾区的电力供应。
2.6.17县人武部: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及时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紧急转移险区群众。

3 灾害预警与灾情报告
3.1 预警分类
按照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分为四级:特大自然灾害为一级、重大自然灾害为二级、较大自然灾害为三级,一般自然灾害为四级。并按照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蓝色予以标志。
3.1.1红色预警(1级):在铜梁县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境之一的:
(1)死亡3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
(3)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
或发生破坏性地震,造成死亡30人或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
3.1.2橙色预警(Ⅱ级):在铜梁县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境之一的:
(1)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800人—1000人;
(3)倒塌房屋800间—1000间;或发生破坏性地震,造成死亡10人—3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元—5000万元的。
3.1.3黄色预警(Ш级):在铜梁县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境之一的: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500人—800人;
(3)倒塌房屋500间—800间;或发生破坏性地震,造成死亡5—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3000万元的。
3.1.4蓝色预警(Ⅳ级):在铜梁县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境之一的: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100人—500人;
(3)倒塌房屋100间—500间。
3.2 灾情报告
特、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小时内向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办公室报告初步情况,并对损失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县救助办接报后,立即向县灾害救助指挥部报告并上报市民政局。县灾害救助指挥部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的类型和级别启动预案。
灾情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失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采取的应急救助措施;救助应急需求。
4 应急响应和处置程序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在核实损失的初步情况后,根据红、橙、黄、蓝4级预警级别,报告县政府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同意后迅速启动预案,进行应急救助。
分管副县长及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灾害现场,指挥应急救助工作。根据需要,设立现场综合协调组、灾情调查组、转移安置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开展工作。各工作组主要职责是:
综合协调组:由县救灾办牵头,县民政局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的有关负责人参加。主要任务是负责传达县委县政府领导的指示,报告损失及救助工作情况,协调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灾害调查组:由民政部门牵头,相关灾害管理部门及受灾乡镇政府配合。主要任务是对自然灾害发生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受灾群众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向县政府应急救助指挥部及市民政局报告灾情。
转移安置组:受灾乡镇政府负责,由参加抢险的救援力量组成。主要任务是迅速抢救遇险、受伤人员,紧急转移险区群众,安全转移各类物资等。灾民的临时安置由县民政局协助乡镇政府负责,主要任务是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需要。
后勤保障组:县民政局、县交通局、县贸易局和县财政局等单位负责,主要任务是提供救助应急工作中的救灾物资、交通运输、物资供应和资金调度等后勤保障,确保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
善后处理组:由当地政府牵头,卫生局等部门参与,主要任务是做好因灾伤病人员的医治、因灾死亡人员后事的处理、损失财产的保险赔付以及灾后卫生防疫工作。

5 后期处置和新闻通报
5.1 响应终止
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结束后,由县应急救助办公室向县政府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报告,经批准后确定响应终止。
5.2 社会救助
社会、个人和外国机构向受灾人员捐赠资金和物质,统一由县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和县红十字会接受,并按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
5.3 灾情核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核定汇总自然灾害有关数据,并向县民政局报告。县民政局接报后立即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5.4 新闻通报
特重大自然灾害调查核实后,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报县政府审核批准,由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的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发布应急救助情况。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民政局、各乡镇建立和完善全县救灾通讯网络,确保应急处置期间的信息畅通,及时、准确处理特、重大自然灾害信息。参与应急救助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应确定一名联系员,保持24小时的通讯畅通。
6.2 应急救助力量保障
由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牵头组织包括民政、农业、气象、水利、国土房管、县政府救灾办等部门专家,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进行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同时,充分发挥公安、武警、消防等专业救援队伍的作用。
6.3 应急救助装备物资
县政府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库、储备救灾帐篷、衣被等必需的救灾物资。县贸易局根据灾区急需随时组织物资供应并视情况紧急采购救灾物资。
6.4 应急救助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每年根据上年度实际支出安排救济事业费预算,专项用于增加应急救助设备、应急救助工作经费和受灾害严重地区无自救能力灾民的生活救助。
6.5 责任追究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特重大灾情和重大险情信息不按有关规定上报、迟报、漏报、瞒报的;故意发布虚假的灾害预报信息造成损失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在抢险救灾中,领导、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在人员救助、物资调配、灾情调查、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不配合、不支持,严重影响和干扰应急救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贪污救灾款物的。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安全宣传
县级有关部门要利用大众传媒、互联网宣传救灾救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提高全民的安全自救防护能力。
7.2 预案培训
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技术方案,储备相应的物资,组织开展本部门、本系统的负责人、参与应急救助管理人和救援人员实施预案的业务培训,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懂得在发生不同等级的自然灾害后,知道该做什么和怎么做,适时开展演练,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7.3 演习与更新
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定期组织县级相关部门开展特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实战演习。县政府可以组织县级有关部门对本预案适时进行重新评估和修订完善。
8 附则
8.1 本预案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8.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灾害救助应急处置成员单位和负有应急保障任务的单位,都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担负应急救助处置任务,组织制定相应预案。
8.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