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应急预案


为建立健全银川市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应急机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切实提高扑救和处置火灾事故的整体能力,降低事故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保护公共设施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银川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银川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一)预案启动条件

本预案所称的火灾事故,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扑救困难、投入兵力多、灭火时间长、损失大、伤亡大、社会影响大的火灾事故,凡属此类火灾,均应启动本预案。

(二)火灾事故范围

1、公众聚集场所:商业场所、宾馆饭店、文体场馆、休闲娱乐场所和其它人员密集场所。

2、医疗托养: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

3、国家机关: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检察院、法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部门;自治区团委、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妇联等团体的办事机关所办公的建筑物。

4、枢纽单位:县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邮政、通信枢纽单位;支行级以上的各类银行;县级以上用于电网调度的建筑。

5、交通运输:候车厅的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铁路、公路客运车站;民用机场。

6、馆舍和文物: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公共博物馆、档案馆;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7、工业建筑:火力水力及以其他能源作动力的发电厂;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劳动密集型企业;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规模企业。

8、易燃易爆: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企业;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场所;加油供气站点;化工商店。

9、科研单位:直接用于科研的仪器、设备总价值超过500万元以上的科研单位。

10、仓储场所: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2000吨以上的其它粮库;可燃物品堆场;总储存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

11、独立的地下建筑。

12、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清真寺、教堂等。

13、举行重大活动的场所。

14、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在损失或社会重大影响的其他单位。

二、处置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各级人民政府和消防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教育,加强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整改消除各类消防隐患,从源头上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在处置各类火灾事故时,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公共设施和人民群众财产的安全,把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三)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各部门根据在灭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协调有序地开展火灾扑救、人员救治和善后处理工作。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分工

银川市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组织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和现场处置机构组成。

(一)组织指挥机构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火灾事故(火灾事故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或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火灾事故,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公共实施救援和处置的,市政府成立银川市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市消防支队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全市灭火救援专业队伍及装备建设工作;启动本预案,统一指挥全市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紧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参加救援;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必要时提请自治区政府启动更高级别应急预案;统一部署新闻报道、信息发布、接待采访等事项。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现场秩序稳定;加强对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理,保证救援工作道路畅通;参与火灾事故原因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2、消防支队:承担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火灾事故信息受理、研判、报告,视情提请市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制定、完善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做好消防救援人员日常培训演练,建立火灾救援专家组,事后组织火灾事故原因调查。

3、安监局:根据有关法规和规定,参与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4、卫生局:负责组织现场救护及转运伤员,及时掌握伤员救治情况;必要时组织医疗专家进行会诊和技术指导,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指导消防部门开展救护技术培训。

5、交通局:负责事故现场道路的排险抢修,提供运输车辆疏运人员及物资。

6、建设局:协调供水、供气部门及时调整管网压力,或架设临时供水管线,确保火场扑救用水需要;协调设计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设计、配套设施资料和专业人员,提供相关抢险抢修物资装备。

7、供电局:协调相关地区电力部门采取断电、架设临时供电线路等措施,为灭火救援工作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8、环保局:负责对火灾事故现场环境进行监测,测定现场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提出和落实控制措施。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消除遗留物质可能对环境产生的污染。

9、气象局:负责为灭火救援提供气象保障服务,如遇特殊火灾可能造成的大气化学污染扩散、转移,及时将事故信息报告自治区气象部门,做好反馈信息的接收并提出处理意见。

10、经委、商业局:负责协调抢险物资的调剂和支援。

11、民政局:负责对特定伤亡人残的临时救助,帮助做好缺乏自救能力困难灾民的安置救济工作;做好救灾物资的储备工作。

12、财政局:负责对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13、监察局:负责对各地各部门履行救援职责、工作效能情况以及救援资金、物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本预案的行为。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行政责任。

14、电信、移动分公司:根据灭火救援工作需要,负责火灾事故现场应急通信保障,确保灭火救援指令、信息传递畅通。

15、警备区、武警支队: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火灾或危险化学品燃烧火灾事故时,根据现场情况,依据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指挥预备役力量和所属部队参与扑救和安全保卫工作。

其他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灭火救援工作需要和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

(二)日常办事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消防支队。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日常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组织有关消防宣传、培训和演习等工作,在火灾事故处置中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三)现场处置机构

火灾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立即组成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消防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成员由事故处置涉及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为便于指挥,现场指挥部应设于火灾现场附近合适地点。

其主要职责:尽快组织实施火灾扑救和人员救援,减少事故损失;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发生和先期处置情况,掌握事故现场的变化情况,提出具体增援要求和实施意见;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组织现场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做好现场清理和保护;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的总结、报告。

四、应急响应

(一)信息报告。火灾事故发生后,公安消防指挥中心要及时调集消防警力到达现场,按相关灭火救援预案组织灭火救援,同时根据火灾情况确定火灾事故的等级,报告市政府和市公安局。

(二)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后,当地县(市、区)政府应当立即指挥公安、消防、安监、卫生、环保等部门组织实施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判定火灾不能很快得到有效控制或已经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应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启动本级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三)预案启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核实确定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或较有影响的火灾事故,立即报告总指挥启动本预案,通知各有关成员单位到场参与处置。市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赶赴指定地点组织实施灭火救援工作。

(四)联合救援。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火灾发展情况,或依照有关县(市、区)政府的请求,统一调集全市有关部门力量和装备,抽调相关部门人员、设备组织若干灭火救援工作组,赶赴现场参与灭火救援行动。接到市应急指挥部指令后,各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人员和灭火救援装备集结,选择便捷交通路线和运输工具,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灭火救援现场。市应急指挥部下设5个专业组,由总指挥统一指挥。

1、灭火救援行动组:负责制定现场灭火救援行动预案。指挥调动消防力量和装备进行支援。该组由消防部门负责,下设作战、通信、供水等小组。

2、灭火救援保障组:负责灭火救援物资、人员的调集,指挥调集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处置,做好各项战斗物资的保障工作。下设资装备小组:负责灭火救援所需装备和物资(消防专用装备及灭火剂除外)的供应和运送,由交通、市政、建设、经贸等部门负责;专家咨询小组:负责指导战术方案的制定,为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对火灾进行判断和评估,决定消防力量行动的安全保障,由消防部门组织;给养小组:参战人员的饮食保障,由现场指挥部负责。

3、医疗救护组:负责组织各医疗机构赴现场抢救伤员,由卫生部门负责。

4、环境监测组:负责对现场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监测,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为救援行动提供参考。由环保部门牵头,气象部门参与。

5、现场维护组:负责事故现场治安维护,确保救援现场治安秩序稳定。由公安部门负责,下设交通管制小组、现场警戒小组、人员疏散小组。

(五)善后处理。事故危险消除后,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善后处理工作,市各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对火灾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人员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特别是企(事)业专职消防队的物资损耗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受灾人员的心理创伤。

(六)信息发布。火灾事故的新闻报道、信息发布、接待采访等事项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新闻报道应及时、准确、全面、客观。

(七)火灾原因调查及案件查处。公安、消防、安监、监察等部门应在灭火救援期间和事后及时、全面进行调查取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事故责任。

(八)调查评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对火灾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定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等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市政府提交专项报告。

五、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消防指挥中心要完善119接处警系统和消防无线通信系统,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火灾事故的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市电信分公司等通信运营企业要做好应急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二)物资保障。各县(市、区)和市相关部门应建立处置火灾事故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物资应存放于安全、交通便利的区域。消防车辆,照明、灭火、破拆等灭火救援专用设备、器材实行专人保管和维护,满足应急处置需要。各县(市、区)环卫部门的洒水车作为消防车的补充,所属单位应落实应急制度,并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三)资金保障。火灾预防、消防站及消防装备建设维护、消防队员培训、城市消防设施维护和处置火灾事故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年度专项经费预算。市和县(市、区)两级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应急处置工作和日常宣传、培训、演习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四)队伍保障。各级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经济社会及城市(区域)发展,依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银川市城市消防规划(2004-2020)》,实施公安消防站规划和建设工作,提高城市(区域)扑救火灾能力;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提高扑救火灾的能力。各级政府应建立以公安消防队为主力,专职消防队为补充、志愿(义务)消防队为辅助的应急队伍,按照突发事故的具体情况和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参与火灾扑救和救援工作。

(五)消防水源保障。各级规划部门应根据城市区域地理环境及使用功能,合理规划城市(区域)消防用水;市政园林部门应依照规划设计,规范建设消火栓、消防水池、天然水源取水口(码头)等市政消防设施;消防、供水、市政园林等部门应加强消火栓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火场供水。

六、宣传、培训与演习

各级政府和消防部门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有计划地组织火灾预防、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广大群众的防火、灭火意识。

各级政府和消防部门应定期组织、指导专业救援队伍、志愿(义务)扑救力量的专业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灭火作战能力。同时,应积极组织志愿者及群众的培训,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政府和消防部门要协调相关单位,每年组织火灾事故灭火救援演习。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不断充实和完善各自预案,提高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

七、有关要求

(一)本预案是火灾事故灭火救援的指导性方案,各县(市、区)和市各有关部门应当遵照执行,并参照本预案,结合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实施意见。消防部门的灭火救援相关预案是本预案的子预案,相互配套联动。

(二)本预案是火灾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三)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的职责和义务,依法实施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工作。要充分认清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工作的重要性,强化责任,加强联系,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做到灭火救援工作反应快、行动快、效果佳,确保万无一失。

(四)灭火救援指挥必须坚持统一指挥,逐级指挥的原则。参加灭火救援的单位和人员要服从指挥部的命令,不得各行其事,擅离职守,要加强请示、汇报,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灭火救援始终要坚持救人第一和准确、迅速、集中兵力打歼灭战的指导思想及“先控制、后消灭”的战术原则。

(六)市应急指挥部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有计划地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进行演练,提高各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确保火灾联合救援工作有效实施。

(七)各单位、各部门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明确责任,加强演练。同时,要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的内容。

(八)各部门、单位要按照任务分工,在人员组织、机械车辆、物资准备、应急措施等方面抓好落实,保证做到“召之能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当发生火灾事故时,凡因工作不落实,发生事故后出动不及时或不服从调动而影响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火灾事故等级标准

火灾事故等级标准

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