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城市消防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目的

提高对火灾和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市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平时各救援力量充分做好应急救援相关准备工作,救援时按指令尽快奔赴现场协同开展救援,积极抢救被困和遇险人员、保护和疏散物资、控制事态发展、消除险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

1.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江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

1.3 适应范围

适用于江门地区内发生的各类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火灾事故。

1.4 处置原则

(1)政府领导,部门参与。所有灭火救援力量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群策群力进行处置。

(2)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在灭火救援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下,各单位互相配合,协同作战。

(3)逐级负责,妥善处置。灾害事故处置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行逐级负责制,并根据灾害事故现场情况,积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严格控制事态发展,尽量避免人员伤亡。

1.5 等级划分

火灾的标准等级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 组织指挥

2.1 指挥机构

(1)成立市灭火救援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灭火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公安局分管消防的副局长和市消防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经贸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人防办、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市政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江门供电局、江门广播电视台、市武警支队、市边防支队、市消防局、市移动公司、江门联通公司、市自来水公司等负责人担任。组织领导和指挥本级预案处置的重特大火灾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市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灭火和救援;确定总体灭火和救援决策行动方案,下达灭火和救援指令,并根据灾情变化,适时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

(2)办事机构

市灭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灭火应急办”)是市灭火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市消防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消防局局长兼任。负责市灭火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报送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成立应急灭火救援专家组,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灾害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2 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报道灾害现场情况和新闻发布工作。

(2)市公安局:负责协调、指挥各市、区公安警力参与灾害事故的紧急处置;指导企事业单位保卫部门和地方公安机关对灾害事故的侦察和防范工作;负责相关道路的交通管制,维持灾害现场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负责向上级公安机关汇报情况和落实上级公安机关的工作部署;负责因灾害事故引发的涉稳、涉访等情报信息的收集。

(3)市消防局:组织公安、专职和其他形式消防队承担灭火救援工作;指挥消防部队参加灭火救援事故的紧急处置;组织力量对急、难、险、重任务进行突击和攻坚;负责牵头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完成市灭火应急指挥部交给的其他任务。

(4)经贸局:负责事故抢险救援物资保障协调于调配工作。

(5)市建设局:负责协调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为灾害灭火救援现场用水和抢修工作提供有利条件、提供地下供水、供气的管道等相关资料。

(6)市规划局:负责提供地上建筑平面图纸等相关资料。

(7)市人防办:根据市灭火应急指挥部指令,调动专业人员和破拆装备参加特种救援工作;完成指挥部交给的其它任务。

(8)市安监局:综合协调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牵头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9)市武警支队、边防支队:根据市灭火应急指挥部指令,调动指挥所属部队参加处置工作;对灾害事故地区重要目标实施警戒,紧急情况下协助警戒对象转移,灾后现场的警戒。

(10)市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进行医疗救护和灾害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协调相关单位调集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11)市交通局:及时组织运送参加救援的人员、物资和器材,维护公路畅通。

(12)市财政局:负责救援现场的资金保障,负责协调应急费用的资金保障。

(13)市民政局:协调有关部门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对符合救济条件的灾民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

(14)市质监局: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对特种设备方面的火灾灾害进行分析、论证,为指挥决策提供依据;为市灭火应急指挥部提供现场所需特种车辆资源的信息。

(15)市环保局:利用相关技术对涉及化学品、危险固体废物的火灾事故中周边环境、事故后火灾现场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分析有毒(害)物质的成分,并会同卫生部门提出有毒(害)物质可能对人员造成次生灾害防治的建议报告。

(16)市气象局:做好气象条件监测和预报,及时提供灾害事故现场的气象保障服务。

(17)市供电局:负责对灾害事故现场和周围的电力管制,根据市灭火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或需要输送或切断电源。

(18)江门广播电视台:负责灾害现场新闻资料收集和整理工作。

(19)移动公司:负责现场指挥部的通信联络保障。

2.3 现场指挥部

本预案启动,市灭火应急指挥部要在灾害事故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灭火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其指定人员)担任。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专家组、供水组、通信保障组、医疗保障组、生活物资保障组、清障破拆组、安全保卫组、宣传报道组。各组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搜集灾害现场相关信息,向参战的各级人员部署作战任务,根据现场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力量部署,监督执行情况,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反馈灭火救援的进展情况。由市灭火应急办负责。

(2)专家组:启动专家资源库,调集有关专家到达现场,对灾害事故进行评估、提出处置建议,为指挥长提供决策依据。由市应急办负责。

(3)供水组:组织使用各种水源、供水和协调相关部门保证灾害事故现场的供水工作。由市自来水公司负责。

(4)通信保障组:确保现场指挥部的通信联络畅通。由江门移动公司、江门联通公司负责。

(5)医疗保障组:做好灾害事故现场救护和伤员转运工作,建立后方救治场所。由市卫生局负责。

(6)生活物资保障组: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受灾害危害的灾民和财产的转移;搞好灾民的临时安置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灾民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由市民政局负责。

(7)清障破拆组:协调提供特种车辆对灾害事故现场清障破拆。由市灭火应急指挥部负责。

(8)安全保卫组:指挥灾害事故现场的警戒,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实施参与人员物资的疏散和抢救,对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打击,对相关道路进行交通管制和疏导。由市公安局负责。

(9)宣传报道组:报道灾害现场情况和做好新闻发布工作。由市委宣传部负责。

(10)事故调查处理组:经市政府授权,市安监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依法组成调查组,对权限内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批复结案。

3 应急处置

3.1 信息报告

最先发现火警的单位和个人要第一时间打119、110报警或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灾害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灾害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现场的基本情况、事故发展趋势、现场的灭火救援情况和准备采取的措施;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及联系方式。未掌握的情况随后补报,灾害事故发展情况和采取的处置措施随时上报。

3.2 应急响应

发生灾害事故时,事发地各市(区)级公安消防部门立即按程序调集辖区相关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较大火灾事故,由各市(区)灭火应急指挥部报市灭火应急办,市灭火应急办立即上报市灭火应急指挥部,由市灭火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开展处置工作。

对于事态扩大,目前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和现有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严峻的发展形势的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市灭火应急指挥部应将情况及时上报,请求支援。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3.3 灭火救援行动

(1)在灾害事故救援中,要坚持“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根据灾害事故现场的不同情况,准确迅速判断火情,采取有效措施有序展开行动,尽快处置灾害事故,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2)灾害事故侦察。到达灾害事故现场后,现场指挥部要派出若干个侦察小组立即组织灾害事故侦察,主要查明以下情况:

①灾害事故的性质、燃烧范围和发展趋势;

②是否有人员受到威胁,所在地点、数量和抢救、疏散的途径;

③有无爆炸、毒害、腐蚀、忌水、放射等物质,及其数量、存放形式、具体位置;

④灾害事故现场的电源、水源等情况;

⑤需要保护和疏散的贵重物资及其受威胁的程度;

⑥灾害事故现场建筑物的特点、毗邻建筑的状况等;

⑦灾害事故现场的相关设施可利用情况;

⑧灾害事故现场的周边情况。

(3)灭火救援分工。指挥部根据灾害事故的严重程度确定灭火救援任务分工,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展开救援。

(4)力量部署。指挥部根据现场的情况,把主要力量部署在以下方面:

①人员受到威胁的地方或场所;

②有可能引起爆炸、毒害或造成重大损失的部位;

③有重要物资受到威胁的地方;

④有可能引起建筑物倒塌或变形的方面;

⑤需要实行管制或可能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方面;

⑥根据灾害事故现场情况需要部署力量的其他方面。

(5)救人。当有人被困或受到威胁时,根据需要及时派出若干个救人小组进行抢救人员。

(6)现场供水。正确使用水源,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力争快速不间断地保证灾害事故现场供水。

(7)现场警戒。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根据事故现场需要,划定警戒区域,由市公安局、武警支队、边防支队等部门设置警戒标志和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车辆等进入警戒区域,维持事故现场秩序,公安部门视情况实施交通管制。

3.4 要求

(1)各联动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必须24小时保证通信联络畅通。

(2)各灭火救援力量接到出动命令后,正确选择便捷的交通道路和运输工具,确保在最短时间内完成组队集结和安全到达灾害事故现场。

(3)各灭火救援力量要坚持统一指挥、协同作战的原则,加强信息反馈,保持同指挥部的通信联络,认真执行各项指令。

(4)各宣传单位要按照市灭火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统一宣传口径,慎重发布灾害事故情况和相关新闻。

(5)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火灾事故时,市灭火应急指挥部启动灭火应急预案后,根据火灾事故等级调集相应力量到场参与处置,各增援力量要明确一名领导带队,确定运载车辆,携带通信、照明、摄像等有关器材装备,并搞好后勤保障,按照命令要求迅速到指定地点集结,编入救援编队中,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协同展开灭火救援工作。

3.5 应急结束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指挥部予以撤销。

3.6 信息发布

火灾事故的信息发布根据需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4 善后处理

(1)公安消防部队在处置完灾害事故后,要全面、细致地检查建(构)筑物的起火、坍塌等部位和构件,逐垛逐件翻移被火烧过、压制的物质;大风情况下应当检查下风方向有无被飞火引燃的建(构)筑物、可燃物质或毒气扩散,彻底消除余火或残余气体,防止阴燃和二次毒气危害;仔细搜索有无被埋压的遇险遇难人员;对事故区域及附近的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温度及周围的易燃易爆气体浓度进行检测,防止复燃、爆炸。必要时,应当留下少数灭火力量,或者责成事故单位专职、义务消防队监视事故现场。

(2)撤离事故现场时,各救援单位要清点人数,整理器材装备,将使用过的消防水源等相关设施恢复到备用状态。

(3)灾害事故处置完毕,由事发地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对灾害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尽快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开展灾害事故调查和其他侦察活动,查出事故原因,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4)由事发地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对人员安置、补偿、恢复重建、社会救助、保险等方面进行妥善安排,维护社会稳定。

5 保障措施

5.1 人力资源

公安、武警、边防、消防、医疗卫生等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工作的核心队伍和骨干力量。

安监部门应指导、协调、督促全市大中型企业,组建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作为本单位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第一响应队伍。

市应急指挥机构应积极动员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高校、企业、民兵中的青壮年志愿者,组建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救援的重要后备力量。

5.2 物资保障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生活物资保障,安置受灾人员,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5.3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救护工作,及时为受灾群众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

5.4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各类运输车辆,协调救援工作。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环保局、江门供电局各提供特种保障车辆。

5.5 治安维护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武警、边防等各种警力进行现场警戒及参与救援行动。

5.6 通信保障

江门移动、江门联通公司派出通信保障车,确保通信畅通。

5.7 公共设施

市市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市自来水公司负责确保市政供水的正常运行,市园林局派出车辆协助供水。

5.8 技术保障

市应急办负责启动专家数据库,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调集相关技术专家。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和调整。

6.2 奖励和责任

按《江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6.3 制定和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消防局负责制定和解释。

6.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