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后处理-道路、铁路交通事故


一、道路
 
    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总的来说就是一个损害赔偿及调节,诉讼的问题。因此,首先要搞清交 通事故的责任,然后明确损害赔偿范围及其计算标准,最后是实现损害赔偿的方法手段一调解和 诉讼。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①不管是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 事故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人强制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意味着受害人对保险公司享 有直接请求权。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③对 于交通事故逃逸,可以首先从国家设定救助基金中得到抢救费偿付。
 
    (二)算还赔偿范围及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有关法律规定执 行。由此,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可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根据不同情况,获得相应的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 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经济赔偿。此外,还指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 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三)调解,裁决和诉讼
 
    1.调解
 
    在充分调查当事人、目击者,进行现场勘查,伤者痊愈,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及时召集事故各 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所依据的法律层次顺序为:①法律;②法规;③部门规章;④地方性行 政法规。调解中要耐心细致地把法律、法规依据向当事人讲解清楚,做到事故责任判断准确,以 责论处,同时做好调解笔录,由当事人签字认可。达成调解协议的,要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 事人和事故处理机关签字、盖章后生效执行。调解一般不应超过3次。
 
    2.裁决
 
    经3次调解仍不能达成协议,适用裁决程序。裁决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到场,在准确把握事故性质、违章责任、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划分等工作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作裁决 书。裁决书当众宣读,事故当事人、处理机关、处理人签字、盖章则裁决成功。裁决书从送达事故 当事人之日起生效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在接到裁决书15 d内可申请相关部门对 裁决进行行政复议,或在30 d内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执行裁决的,处理 机关和事故当事人都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诉讼
 
    经裁决的事故案而未执行,可能引起以下3种诉讼。
 
    (1)行政诉讼 当事人认为事故处理显失公平、公正,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则有权提起行政 诉讼。行政诉讼中,被告是诉讼的举证人,负有举证责任这一原则是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而 设置的,这也是区别于其他诉讼的特征之一。
 
    (2)民事诉讼 当事人对事故的裁决不服时,在法定期限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 法要求人民法院公正裁决。人民法院可根据事故责任和有关法律、法规做出维护和改变事故处 理机关裁决的裁决。
 
    (3)刑事诉讼 重大,特大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数额巨大及其他危害社会的 恶劣情节,符合刑法交通肇事罪的界定的,应由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起公诉,由受害人或受害 单位提起刑事诉讼。对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起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即事故责任人负刑事 责任的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其政策性,法制性极强。因此,要求处 理人员具备较高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素质。对上升到刑事案件的交通事故,决不能当一般事故处 理,使触犯刑律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而应及时提起公诉或由受害人提起诉讼,移交人民法院审 理,对交通肇事罪案的当事人依法刑事处理。
 
二、铁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对铁路交 通事故的善后处理做了以下10条规定:
 
    1)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组应当依法进行事故的善后处理,组织妥善做好现场遇险滞留人员食 宿、转移和旅客改签、退票等服务工作,以及伤亡人员亲属的通知、接待以及抚恤丧葬、经济补偿 等处置工作。负责收取伤亡人员医疗档案资料,核定救治费用。
 
    2)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现场指挥部应当在积极组织施救的同时,负责协调落实伤亡人 员的救治、丧葬等临时费用,待事故责任认定后,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3)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由急救、医疗卫生部门或者法医出具死亡证明,尸体由其家属 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存放于殡葬服务单位,或者存放于有条件的急救、医疗卫生部门。尸体检验完 成后,由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组通知死者家属在10d内办理丧葬事宜。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检 验后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经核查无法确认死者身份的,经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组负责 人批准,刊登认尸启事,刊登后10d无人认领的,由县级或者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批准处 理尸体。
 
    4)事故造成境外来华人员死亡的,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组应当通知死者亲属或者所属国家驻 华使(领)馆,尸体处置事宜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办理。
 
    5)事故现场遗留的财物,由善后处理工作组或者公安部门应进行清点、登记并妥善保管。
 
    6)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事故应急救援费用等应当进行统计。借用有关单 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和其他物资,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归还并适当支付费用,丢失或者损坏的应 当合理赔偿。
 
    7)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 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赔偿。事故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有争议时,可以协商解决,或者请 求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构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8)属于肇事方责任给铁路运输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事故认定书由肇事方赔偿。
 
    9)因设备质量或者施工质量造成事故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有权依据事故认定书向有关责 任方追偿损失。
 
    10)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应当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于5 d内形 成书面报告,并附事故应急救援有关证据材料,按事故等级报铁道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或者 安全监管办备案。由铁道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或者安全监管办组织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对 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工作进行评价认定,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整改措施,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及有关制度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