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难者处理-道路、铁路交通事故


    道路及铁路交通事故遇难者的处置是继现场就难处置后的进一步处置,是在停尸场所(医院 太平间或殡仪馆等处)进行的,以法医学检验为主的一项工作,包括损伤死亡原因,死亡时间,方 式,死者身份确定等一系列问题,在这些问题明确之后,交由死者家属办理丧葬事宜,从而完成全 部遇难者的处置工作。处置的好坏,直接影响下一步的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
 
    (一)遇难者的法医学检验
 
    1.一般遇难者的检验
 
    一般遇难者主要是指遇难者人数较少,且身份明确的情况,道路交通事故通常为此类情况。 由公安机关指派或聘请法医或有经验的医师,依法对遇难者的尸体进行严格而科学的检验,查明 遇难者的损伤,死亡原因,死亡时间,死亡方式等。检验以尸表检验为主。对死因不明者,可在征 得家属同意之后,进行解剖检验。对驾车人死亡者还应注意是否有饮酒情况及其他药物使用情 况。当怀疑其他暴力行为时,必须进行解剖检验,并邀请有关刑侦,治安等方面人员参加。检验 完毕后,还应对尸体的处理提出是否有保留必要的建议。最后,应对检验所见,形成书面文书,报 告公安机关,作为定案的重要依据之一。
 
    2.身份不明遇难者的检验
 
    对身份不明遇难者的处置除前述的有关检验外,还必须注意辨别死者身份的有关检验。如 对死者的体貌,衣着,携带物品,体表特征等,做出详细如实的记录和拍照固定,以便查找死者家 属,明确尸源。某些特殊情况下,如:被烧死者或高度腐败的落水尸体等,为了查明死者身份及 死亡原因的,也可进行解剖检验。
 
    3.群死尸体的检验
 
    群死多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常见于铁路行车事故中。对这类遇难者的处置难度较大。由 于遇难者多,尸体辨认复杂,涉及家属多,处置不好,将严重影响事故处理。
 
    首先,对尸体进行编号,拍照及尸体包裹。在检验时,可依照这一编号。
 
    第二,提取证物。在检验前应对每具尸体进行拍照,并提取指纹,毛发,血迹,重要衣物等,以 供尸体识别时使用。提取证物编号应与尸体编号同,最好随尸体同行,以免混淆。
 
    第三,组织并实施检验。由于遇难者众多,工作量大,任务重,时间紧迫,故应组织一定数量 的法医或医师,分组对遇难者进行检验,并尽可能的收集有关个人识别的资料,其他暴力损伤或 急死资料。对死因不明,驾车人死亡等,还应争取进行解剖检验,并提取病理,生化,毒理等方面 检材送检。
 
    (二)尸体辨认
 
    发生事故后,经常遇到有群死尸体,尤其是在铁路事故中常出现身份不名遇难者,必须在检 验完毕之后,迅速对尸体进行法医学辨认,以供遇难者的家属认领。
 
    1.索取失踪者资料
 
    首先向前来认领遇难者尸体的家属讲明情况,然后令其提供失踪者的衣着特征和体貌特征。 如年龄、性别、身高、体重、发色、发式、体型、脸型,体表瘢痕、痣,牙齿状况,生育婚姻史,疾病史和 血型等,并请认领者填写《失踪者情况登记表》,力求描述详细,并由主持辨认的法医及当局签字 盖章。这样,既可获得全面系统的关于失踪者的资料,又为具体辨认提供了文字依据,提高辨认 的可靠性。
 
    2.资料审查
 
    根据失踪者情况,结合法医检验所获得的资料,先进行资料审查,初步分析判断失踪者与遇 难者之间的一致性如何。当基本特征或主要特征能够吻合时,可进行下一步的工作,有时前来认 领者难以提供全面的资料,只要主要特征具备,可考虑下一步工作的进行。
 
    3.实地组织辨认
 
    在资料审查基本认可时,由法医或司法人员带领前来认领者前往停尸场所,实地辨认尸体。 组织辨认者应密切观察认领者的一举一动,并逐一查找遇难者特征,以防误认误领尸体,造成不 良后果。因为,认领者的心情常常是十分激动的,不易进行冷静地仔细辨别尸体特征,可能出现 误认。
 
    实地辨认后,认领者和组织认领者应在失踪者登记表或认领表上分别签名,并注明辨认同一 的主要依据,同时制作书面文书,报告公安司法机关,以便事故处理工作的后续工作。
 
    (三)办理丧葬事宜
 
    事故遇难者尸体在检验和认定完毕后,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认为尸体无保留必要时,应 交由遇难者家属办理丧葬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