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应急救治(一)-核辐射事故


    核辐射事故可造成急性放射病、急性皮肤照射损伤、内照射损伤甚至光辐射、冲击波损伤等 不同伤情,伤员早期若能得到及时和正确的医疗救治和处理,可大大减轻伤害,降低伤亡率。核 事故发生后,在辐射事故应急委员会的指挥下,各级医疗救治机构应迅速作出反应,积极展开,做 好迎接辐射伤员的各项准备。我国对辐射损伤伤员采取三级医疗救治体系,对损伤程度不同的 伤员采取分级救治。
 
    (一)救治体系及各级任务
 
    (1) 一級医疗救治 又称现场救护,主要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卫生医疗机构实施,必要时可请求支援。其主要任务为发现伤员,对伤员进行现场紧急检伤分类,抢救需紧急处理的伤员。在实 施现场救护时,应遵循迅速有效、边发现边抢救、先重后轻、对危重伤员先抢救后除污、保护抢救 者和被抢救者的原则。
 
    一级医疗救治单位应配备接受过放射损伤救治培训的专业医护人员,并设有自己的医疗和 防护设施,有隔离和快速清除放射性污染的设备,以及快速采样和生物学检测的实验室设备。配 备的急救药品应满足3个患者10天的用量或10个患者3天的用量。辐射监测仪应随时保持可 用状态,并放置于易于获得的固定位置。
 
    在出现事故先兆情况下,应急救援人员应做到随时待命,一旦事故发生,立即做好个人防护, 如穿戴防护衣具、佩戴辐射计量仪,酌情服用稳定性碘剂和其他抗放药物。根据地面照射量率和 规定的应急照射水平,确定在污染区的安全停留时间。为保护救援者和被救者,处于高辐射水平 区域的伤员应转移到安全区域后再进行紧急处理。实施救援时,应先对伤员进行初步的检伤分 类,需急救者应立即组织抢救,着重注意灭火、抗休克、防窒息,有手术指征的患者则应尽快进行 外科处理,待其生命体征稳定后,及时洗消。可延迟处理者经简单的自救互救和初步洗消后,应 尽快离开现场,进人急救分类站接受医疗检查和处理。
 
    所有伤员在进人急救分类站前都应检测体表放射性剂量,超标的伤员应进行去污处理直到 低于控制水平方可。医护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稳定性碘及其他抗放药物。向患 者询问病史时,特别注意事故时患者所处的位置和防护条件,注意其有无听力减退、声嘶、皮肤红 斑水肿、头痛、腹痛、腹泻及呕吐等症状,并记录发生的时间及严重程度,发生皮肤红斑的还应记 录发生部位和累及范围,并尽量拍摄彩色照片。医务人员应留取患者的尿样、鼻拭物及血样等生 物标本进行放射性测定,以估计伤员的体内外受照剂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受照人员应每隔 12~24 h查一次外周血白细胞数及分类,网织红细胞和淋巴细胞绝对数,观察血象的动态变化。 怀疑有冲击伤的患者,还应进行X线检查及血红蛋白、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测定。临床症状 明显的患者可给予对症处理,但应避免使用影响淋巴细胞计数的药物,如肾上腺皮质激素,防止 对诊断产生干扰。当事故伤员数较多时,临床症状较轻及血象无明显改变的患者可门诊随访;临 床症状较重,特别是呕吐次数多,皮肤红斑水肿严重以及白细胞数明显增多、分类左移、淋巴细胞 绝对值降低明显的患者必须住院治疗,在病情稳定后尽快后送至二级医疗救治单位。条件许可 时,那些伤情较重或伤情难以判断的患者可送往三级医疗救治单位。后送时,应附带患者的全部 临床资料,重度及以上伤员需专人护送,以防休克。
 
    (2)二級医疗救治 又称地区救治,由二级医疗救治单位(核设施所在省市自治区事先确定的医疗单位)实施,必要时可请求三级医疗单位协助。
 
    二级医疗救治的主要任务是对中度以下放射病和放射复合伤伤员,有明显体表和体内放射 性污染人员,以及重度以上的各种非放射伤伤员进行确定诊断与治疗;对中度以上放射伤员和放 射复合伤伤员进行二级分类诊断,并及时将重度以上放射损伤和放射复合伤伤员以及难以确诊 和处理的伤员后送到三级医疗救治单位。
 
    (3)三級医疗救治 又称专科救治,由三级医疗救治单位(国家级放射损伤救治中心)实施。我国成立了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来承担三级医疗救治工作。
 
    三级医疗救治的主要任务是:对一、二级医疗救治单位难以诊断和处理的重度以上放射伤、 放射复合伤,以及有严重体表和体内放射性污染的人员进行确定性诊断和全面处理,对重度以上 放射伤和放射复合伤伤员进行三级分类诊断。
 
    (二)辐射防护剂
 
    辐射防护剂又称抗放药(anti-radiation drug),是一类在受照射前或受照后早期应用的,具有 减少自由基、降低氧分压,且可保护辐射敏感分子(DNA、酶等)、减轻放射损伤、促进机体恢复的药物。
 
    (1)盐酸胱胺 是辐射损伤预防药,仅受照前服用有效。适用于短时间内进人辐射危险区 域进行抢险救灾的人员或预计将接受超剂量辐射的人员使用。本品应在受照前1小时服用,为 短效药,作用时间仅持续2. 5 h,成人每次口服1 g。有胃肠疾患者禁用,肝肾功能或心肺功能不 全者慎用。
 
    (2)“500” 既是一种长效辐射预防药也是照后早期治疗药物。本品为乳白色混悬油针剂, 使用前需摇匀。对中重度骨髓型急性放射病防治效果好。作为预防药时,在受照前6天内肌内 注射10mg效果好。治疗时,应在受照后1天内尽快使用。照前照后联合使用或与其他抗放药 物配合使用可提高防治效果。患妇科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病及未成年人忌用。
 
    (3)“523” 作用与“500”类似,是一种口服制剂。作预防药时,应在受照前2天和照前即刻 一次口服30 mg;作治疗时,应在受照后1天内尽快口服30 mg;还可照前照后联合应用。儿童及 再生障碍性贫血者禁用,女性生殖系统肿瘤、乳腺癌及肝病者慎用。
 
    (4)“408” 本品为口服中药片剂,用于急性放射病的早期治疗,对中重度骨髓型急性放射 病效果好。在受照后早期使用,每次口服300 mg,每隔2~3天1次,用药次数以3~5次为宜。 该药不良反应轻,无特殊禁忌症。
 
    (5)氨磷汀 俗名WR- 2721,是美国研制出的辐射防护药,目前主要用于肿瘤患者接受高 剂量放、化疗时保护正常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