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不能承受之重 专家建议制定法规应对院内意外伤害事故



  近日,在全国第二届老人院院长论坛上,大连市工人疗养院院长张静波说起他们院的一桩头疼事:一位老人在他们疗养院心脏病发猝死。由于疗养院了解该老人的病史。开始时只是按照家属的嘱咐给其吃了急救药。但情况没有好转,由于是心脏病,不敢挪动病人。于是只叫来了本院的急救大夫而没有去诊所。没料到老人突然去世。疗养院被其亲属告上法院。最终被判处赔偿3.6万元。“我们院并不是没有提供及时的救治措施。怎么还要我们承担责任?”张静波想通。

  张院长的经历引起了很多与会院长的共鸣。在国内其他养老院中,像这样因发生意外而招惹上官司,导致经济负担沉重的事情还有很多。

  据与会专家介绍,养老机构常见的意外包括骨折、走失、摔伤、自杀、猝死、噎死等十多种。

  鹤童老年福利协会副理事长方嘉珂分析,养老院发生意外的因素有很多,养老院的设施落后。人员素质低下,以及管理上的漏洞——意外发生前无防范、无监督、无管理,意外发生后,应急措施也跟不上,无处理记录,都为引发纠纷留下祸根。方嘉珂认为,当养老机构已经履行了自己应履行的责任,对无法预料和防范的意外,养老机构是不负责任的。对某些意外发生后最终导致死亡的,应当分清是诱因还是直接原因。只有当养老院对意外发生确有过错时也只是负连带责任(过失责任原则),可以考虑给予适当补偿。而当意外发生人均无过错的,按“公平责任”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马凤芝副教授建议,一方面养老院应提高服务水平,另一方面在与家属签订协议时做好事先考虑,避免意外发生时陷入“哑巴吃黄莲”的困境。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员墨会起建议。为避免纠纷扯皮,在养老机构与老人监护人签订合同时,就应该将免责条件都写进去。他举例说,像大连市张院长遭遇的情况就比较麻烦,因为在双方签的合同里就有“如老人病情危险,应予以及时救助,必要时到就近诊所抢救”的条款,而疗养院当时却没有拨打120。

  有院长说道,现在很多时候,老人一出现意外,其监护人就将养老机构推上被告席,这样很容易导致养老院人人自危,减少服务项目和降低服务质量。如,怕烫着就不给洗澡;怕刺卡就不给鱼吃;怕摔着就不让下床。这种以期降低风险系数的做法,其实是降低了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并损害了他们的晚年尊严,甚至造成养老机构与其关系紧张,最终受害的还是老人自身。对此,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团建议,应及早制定《养老机构意外处理办法》,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意外定性与处理的法定程序,对意外的鉴定、赔偿、诉讼做出全面的法律规定。

  此外,鉴于意外是无法完全避免的,所以应寻求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意外保险就是国外通行的做法,《养老机构意外保险》的出台也是题中应有之意。

  据国家民政部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司副司长闫青春介绍,他们已经开始对此问题进行调研。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和调节养老机构中老人发生意外的问题将为期不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