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说遗嘱



  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 王新亭 张兆利 近段时间,新闻媒体接连报道了这样几起案例:济南市一位从医60年的老中医因病去世,在处理其身后留下的百万遗产时,因无遗嘱,继承人之间打起了无休止的官司;北京有位老人生前收藏有大量古玩,去世时未留下只言片语,其儿女为争夺遗产而对簿公堂;上海一私企老板在青岛联系生意时突遇车祸死亡,其家人为财产继承权纷争又引发了3起人身伤害案件……从一起起案例可以看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财富的快速积累,遗产继承纠纷呈日趋增多趋势,这不仅折射出当今社会亲情、道德、法律等诸多方面的碰撞,也反映了公民特别是老年人遗嘱意识的淡薄。

  我国是法治国家,当前又处在社会转型时期,人们要摈弃传统观念和习惯,学会运用法律有规定的形式处理自己的遗产,有助于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的安定。

  一、订立遗嘱的条件 遗嘱继承,就是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进行继承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哪些是立遗嘱的基本条件,怎样立遗嘱,何种遗嘱最有效呢?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方为有效: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必须是18周岁以上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且必须精神正常。2、遗嘱人处分的只能是自己的财产,即个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不能处分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或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3、遗嘱必须表达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如果遗嘱是遗嘱人受他人胁迫、欺诈而立的,或者是他人伪造的,或者是被篡改的,遗嘱内容均为无效。4、遗嘱的内容要合法。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包括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所立遗嘱不能违反法律规定。5、遗嘱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要求。我国《继承法》规定了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五种遗嘱形式,遗嘱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五种形式中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更能反映自己意愿的一种形式订立遗嘱,同时需注意每种形式遗嘱的具体条件和程序要求。

  二、订立遗嘱的基本原则 公民在订立遗嘱时,遗嘱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行,语言应当通俗易懂,书写的字迹或录制的语音应当清楚、易于辨认;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遗嘱形式,不得擅自采用其他形式;遗嘱人在遗嘱中要将自己意欲处分的财产的名称、数量或价值、存放的地点等逐一写清或清楚地录下,做到准确无误;应明确指出由哪些法定继承人作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指明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及遗产的分割方法。遗嘱中,遗嘱人还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或某个单位、组织作为遗嘱执行人,负责遗嘱的实际执行。

  三、五种遗嘱的订立方法

  (一)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国家公证机构依法认可其真实性和合理性的书面遗嘱。在五种类型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强,对制作的要求也最为严格。订立公证遗嘱的方法是:遗嘱人须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向户口所在地或住所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写明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姓名、地址等个人情况;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公证处经审查认为遗嘱人的条件及申请材料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遗嘱公证开始办理时,遗嘱人必须在公证员面前亲自书写或口头表述遗嘱内容。遗嘱公证内容整理完毕后,公证处还会通过询问有关当事人、调取证据、现场勘验等方式对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后无异议的,出具《遗嘱公证书》。该公证书一式两份,公证处和遗嘱人各存一份。在遗嘱开启前公证处有为遗嘱人保守秘密的义务。

  (二)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而制成的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订立自书遗嘱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是遗嘱全文都应由遗嘱人本人书写,不能由他人代笔。采用汉字、民族文字、外国文字等书写均可,但不得用速记符号、拼音符号等代替。二是遗嘱人必须在自书遗嘱上亲笔签字、盖章并注明立遗嘱的详细日期和地点。三是如果发现有不妥之处,遗嘱人可以对遗嘱进行增删和修改,但应在改动的内容旁注明增删、修改的字数和时间并签名。四是公民在遗书中对其死后财产如何处分作了明确、详细的记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的规定,如果该遗书中涉及其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时间,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作为自书遗嘱对待,承认其法律效力。五是自书遗嘱完成后,既可以由遗嘱人自己保存,也可以交由包括遗嘱继承人在内的其他任何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保存;既可以在遗嘱人生前秘密存放,也可以公开其内容。

  (三)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成的遗嘱。公民订立代书遗嘱应符合以下要求:第一,代书遗嘱内容由遗嘱人亲自口授,并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个见证人代书。第二,遗嘱记录完毕,须经遗嘱人的认可。遗嘱人如不满意,可要求代书人再对遗嘱内容进行修改。第三,代书遗嘱经遗嘱人认可后,必须由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共同签名,并注明制成遗嘱的详细日期。

  (四)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用录音设备录下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的遗嘱形式。制作录音遗嘱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第一步,邀请两个以上与遗嘱人和继承人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作证。第二步,录音开始,遗嘱人和见证人分别说明自己的姓名、性别等个人详细情况。第三步,遗嘱人叙述遗嘱的具体内容。在这里需着重说明三方面情况:一是说清楚把自己的财产给予谁继承,要说明继承人的姓名、年龄、与自己的关系等基本情况;二是将遗产的名称、数量、具体存放地点等说清楚,以免和其他财产相混淆或产生歧义。三是遗嘱的主要内容叙述完毕后,遗嘱人、见证人还应说明制作遗嘱的具体地点和日期。第四步,遗嘱制作完毕后,必须将录音遗嘱的磁带密封存放,并在封口处由遗嘱人、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时间。最后,将该磁带交由遗嘱人或见证人保管。

  (五)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生命垂危和面临其他危急情况下向他人口述,没有文字记载的遗嘱。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采用口头遗嘱形式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必须是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来不及采用其他方式订立遗嘱。所谓危急情况,指病危、工伤事故、自然灾害、意外事件、战场上、临刑等。所谓来不及以其他方式订立遗嘱,是指来不及以公证、录音、代书、自书遗嘱方式订立遗嘱。如果事后紧急情况解除,当事人能够采用口头遗嘱以外的方式订立遗嘱时,则该口头遗嘱失效。2、必须有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在场。 订立口头遗嘱的程序:首先,遗嘱人应当在两个以上见证人面前口述遗嘱内容。见证人能够记录的,由见证人中的一人记录遗嘱内容。不能记录的,则以见证人的记忆为准。其次,有记录的,见证人必须记录口头遗嘱的具体日期;无记录的,见证人应该记准口头遗嘱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第三,对于有记录的口头遗嘱,所有见证人都应该在记录上签名,但有记录的口头遗嘱不要求遗嘱人同时签名。责编/文波养母恩重如山。养女从农村考到山东济南读大学后,一天,忽然听说孤零零在乡下的养母病瘫了,智力丧失,仅如3岁孩子。为了不再让养母受罪,她作出了一个让所有人震惊的决定——把养母从老家带到济南,一边实习一边照顾养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