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因为说错话房子被判他人


  成都泸州老人陈某被弟弟告上了法庭,因说错了一句话而失去了房产。接到老人申诉后,检察机关认为陈某患有老年性痴呆,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遂提出抗诉。最终,经省检察院抗诉,法院组织调解,老人的损失被挽回。

  2004年,陈某的弟弟将其告上了法庭,索要位于泸州市江阳区的一套住房和两间门市,称这些房产都是拆迁安置房,当年自己出资购买后与哥哥陈某约定,产权先办在哥哥名下,但其只是名义上的所有人,要求法院把这些房产确认为自己所有。一审法院受理该案后,于当年9月14日向陈某送达起诉书副本并对其进行了询问,陈某回答称,弟弟起诉书所述内容属实,其回答被记录在了询问笔录中。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后,该案经两级法院五次审理,法院均判决陈某名下的拆迁安置房为其弟弟所有。
 
  2008年2月,陈某在家人的帮助下向检察机关申诉。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陈某因患血管性痴呆被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不能确定其询问笔录上的话否客观真实,遂向省检察院提请抗诉。省检察院经审查后于去年向省高院提出抗诉,省高院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约定陈某收回一套住房,弟弟付给陈某两套商业店面补偿款3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