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双方签定了附加条款,老人发生意外,机构是否就不必承担责任?


  李女上,8l岁,入住养老院时护理等级为一级,某日老太住养老院洗澡时摔了跤,大夫诊断为骨折,住院手术需要3万元。据老人之子王先生称:老人入院已有两个多月,事故发生时身边还有两位护理人员照顾,实在是让人想不通。养老院副院长承认了这一事实,同时表示,老太太患有老年痴呆,虽特地安排了两个护工“人盯人”,但那大老太人情绪很不稳定,所以才会摔倒。而按照“任养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的相关条款,院方不该承担责任。那么,“住养协议书及其补充协”的相关条款上究竟写了些什么呢?在为老太办理入住手续前,家属与院方签署的住养协议、补充协议的条款上标明“老人由于身体内在因素、肢体乏力容易导致跌倒,造成骨折或其他意外情况的,院方不负责任。”家属只有在该条款上签字表示认可,才能办理正式人院手续。院方认为,既然已有协议,院方自然不会承担相关责任。

  ◆个案焦点:

  如双方签定了附加条款,老人发生意外,机构是否就不必承担责任?

  ◆专家点评:

  (1)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觇定: “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院方补充协议中的附加合同条款应系格式条款,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己方主要义务、限制接受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属无效条款。

  从老人的身体状况等各方面因素考虑,肢体乏力是难免的,那么,该条款称“由于身体内在因素、肢体乏力容易导致跌倒,造成骨折或其他意外情况的,院方不负责任”就未必合理。并且,该格式条款是由院方单方面制订的,老人如要入院就必须签署,类似霸王条款。如此减轻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显然已经违背了民法及合同法上的公平原则。

  (2)一级护理老人洗澡时,是需要对他进行很大帮助的,包括防止跌倒。虽然机构在为老人洗澡时有两人帮助,但事实上老人任洗澡时还是跌倒了,机构存有看护不力之过错。

  (3)应当指出,若机构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所发生的事故与老人自身的行为确有关系,那么院方可以减轻或免除相应的责任。

  吸取教训:

  (1)院方要与家属签定补充协议,必须遵循公平原则。该补充条款是由院方单方面制订的,条款内容不合理,如此减轻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显然已经违背了民法及合同法上的公平原则,而且,老人如要人院就必须签署,确属霸王条款。机构要规避风险,务必遵循公平原则,反之是无效的。

  (2)该老太患有老年痴呆症,入院时评估为“一级护理”显然不妥,应定为“专护”。机构在老人入住时,一定要对照标准,合理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