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机构自杀案例2


  老人住于某养老院内。某日女儿前来看望,老人与女儿因为某些事情起了争执,女儿离开时并未告诉护理人员(在此之前,女儿每次探访离开时都会告知护理人员)。她走后不久,老人即从二楼翻窗跳下,致腿骨骨折。老人家属认为是院方未尽到看护之责,应该由院方承担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但院方认为老人女儿与老人争吵,又不辞而别,对该起事件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且养老院的窗户设计符合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老人自杀,院方对此无责任。后双方协商,院方支付七千余元医药费。

  ◆个案焦点:

  老人自杀的原因,是本案的关键。

  ◆专家点评:

  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老人与前来探望的女儿发生争吵,事后女儿离开养老院时,又未将此情况主动向院里反映。为此老人的女儿应负直接责任。

  养老院的窗户设计符合养老机构设计标准,养老院在建筑设施上没有缺陷。同时,该老人的自杀行为不是在护理员为其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因此,院方及护理人员没有过错,院方不应承担责任。

  吸取教训:

  在此案中院方虽无责任,但应在加强管理上吸取教训,对老人平时的情绪和家属探访后的情绪应注意观察,加强院内巡视制度的落实,发现情况及时沟通,及时处理,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因该案例养老院无责任,院方在协商后采取支付给老人家属7000余元医药费的办法不妥,此款可以养老院出于人道主义,用于老人家属精神慰藉较为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