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伴擅自卖房 妻子离婚后主张卖房无效


    马某与妻刘某自1975年结婚,1999年初夫妻二人以16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产权证上登记为马某。4年后,马某自作主张与自己的亲姐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房屋转让价为8万元。
    由于是当年父母包办婚姻,刘某与马某没有感情基础,婚后不和,总是发生争执,以前为了子女,双方凑合生活在一起,现如今,刘某觉得孩子都已成家立业,自己没必要再委屈自己,于是向法院起诉离婚。
    2004年3月,马、刘二人在法院调解下达成离婚协议。马某在获得家中除绝大部分财产后,向刘某支付5.8万元补偿金。在协议中,双方并未就房屋处理有所提及。同年8月,马姐将其向马某所购房屋转赠给侄子,即马某与刘某所生之子,并办理公正手续。
    妻子在离婚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主张马某与其亲姐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在向法院递交的诉状中,刘某只要求法院确认马某与其姐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未主张无效后果。
    马某与姐姐却提出,房屋转让是因马曾欠其姐几十万元债务,刘对此是明知的。双方离婚时,马某已就刘的损失给予赔偿,因此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合理的,且涉案房屋现已转赠至儿子名下。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涉案房屋是马、刘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双方对该房的权属未作特别约定,因此该房屋属为夫妻共同财产。马某在未征得其妻刘某同意的情况下,以不合理低价将房屋转让给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受让人,侵犯了刘某的合法财产权利。至于马某所称因债务而转让房屋的说法,即便马某与其姐的债务关系存在,也应另行解决而与房屋转让无关。对马某提出的在补偿款中包含房屋因素,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根本未提及。该房屋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丈夫马某无权擅自处分为由,刘某的诉请应当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