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避免或减轻重大、特大职业中毒事件造成的损害,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职业中毒事件的分级

  根据职业中毒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职业中毒事件划分为一般(III级)、重大(Ⅱ级)、特大(Ⅰ级),依次用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

  1、一般职业中毒事件(III级)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人员死亡。

  2、重大职业中毒事件(II级)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人员死亡5人以下,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3、特大职业中毒事件(I级)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人员死亡5人及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黄岩区辖区内由于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职业中毒事件的预防、控制和救治工作。

  (五)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职业中毒事件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职业中毒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监测、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及时发现并排除职业中毒隐患,预防和减少职业中毒事件的发生。

  2、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及时反应。完善职业中毒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为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提供系统、科学的制度保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对职业中毒事件和可能发生的职业中毒事件作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依靠群众。开展职业中毒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完备的科学、技术保障。加强职业中毒事件的健康教育,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能力,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轻职业中毒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不利影响。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在黄岩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成立黄岩区职业中毒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区长任组长,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区卫生局局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卫生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工商分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总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本辖区内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作出处理职业中毒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区职业中毒应急处理指挥部下设警戒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信息管理组。

  1、警戒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区公安分局分管局长任组长。主要职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通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配合有关部门营救受伤人员,阻止无关人员进行现场,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依法开展对事故涉嫌刑事犯罪的侦察鉴定等工作,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2、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区卫生局分管局长任组长。主要职责:建立健全职业中毒救援体系,储备必要的医疗物资、医疗设备和急救场所,指导急救人员迅速开展抢救工作,力争将人员伤亡控制在最低限度,并向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人员抢救工作的进展情况。

  3、后勤保障组:由区经贸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区经贸局分管局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根据事故情况,协调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安排应急药品和物资,统筹调度,有偿调拨,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

  4、事故调查组: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任组长。主要职责:调查事故原因,做出调查结论,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评估事故影响,做出防范意见,及时向指挥部报告事故调查情况。

  5、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负责,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主要领导任组长。主要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事故受伤人员善后处理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善后处理进展情况。

  6、信息管理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区委宣传部分管部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做好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及时报道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

  区职业中毒事件指挥部根据职业中毒事件的类型和进展情况,组织其他相关部门组成专门工作组,开展事件的处理工作。

  (二)日常管理机构

  区卫生局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负责全区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一般或重特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建与完善职业中毒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职业中毒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

  (三)专家咨询组

  区卫生局组建由公共卫生管理、职业流行病学、临床医学、毒理学、卫生监督、检验检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区职业中毒专家咨询组,负责对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准备和处理提出咨询和建议;参与制定、修订职业中毒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承担职业中毒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职业中毒事件发生后,区卫生局组织职业中毒专家咨询组对职业中毒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职业中毒事件的类型及危害程度分级,向区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启动预警机制,或启动何级预警机制的建议。

  三、职业中毒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根据职业中毒事件危害因素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建立职业中毒事件的监测与预警系统,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职业中毒事件,依照本预案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一)日常监测

  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是用人单位自身职业中毒防治管理的义务,通过日常监测,及时了解、掌握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

  用人单位根据卫生部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类别,确定日常监测点、监测项目、监测频率(次),建立自身监测系统和监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及监测结果统计公布报告制度等;指定专人负责监测的实施和管理,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动态观察,及时发现和处理危害隐患,消除或减少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用人单位切实落实有关监测管理制度,确保监测系统经常保持正常运行状态。

  (二)定期监测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在对检测结果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对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进行评价,确定危害类别,为工作场所分类管理和危害因素治理提供依据。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保证检测、评价结论的客观公正。检测、评价结果必须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区卫生部门报告,同时向劳动者公布。

  (三)事件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时,有关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报告:

  1、卫生监督机构在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严重的职业中毒事件危害隐患;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通过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确定危害程度严重时;

  3、用人单位对工作场所进行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出现严重超标时;

  4、其他可能导致职业中毒事件发生的情况。

  四、职业中毒事件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中毒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职业中毒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一)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发生职业中毒或疑似职业中毒事件的单位;接收职业中毒或者疑似职业中毒患者进行治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职业中毒事件监测机构;区卫生局;与职业安全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工会、劳动保障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医务人员;发生职业中毒事件单位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二)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职业中毒事件或者疑似职业中毒事件的单位和接收职业中毒或者疑似职业中毒患者进行治疗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应立即向区卫生局报告。

  区卫生局接到一般职业中毒或者疑似职业中毒事件信息报告应当在6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生局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区卫生局接到重大或者特大职业中毒事件信息报告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生局报告。

  (三)报告内容

  发生职业中毒事件或者疑似职业中毒事件的单位和接收职业中毒或者疑似职业中毒患者进行治疗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报告发生职业中毒事件的单位、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职业中毒事件或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经调查确认的职业中毒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五、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一)职业中毒事件的分级反应

  1、一般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反应

  接到一般职业中毒事件报告后,区卫生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区职业中毒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开展职业中毒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区卫生局的建议和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成立区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2、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反应

  接到重大职业中毒事件报告后,区卫生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区人民政府启动区职业中毒应急处理指挥机构,负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做好事件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舆论宣传工作;保证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3、特大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反应

  接到特大职业中毒事件报告后,区卫生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同时,遵循边调查、边确认、边处置、边报告原则,请求省、市派专家指导和支持。

  (二)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职业中毒事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

  一般或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由区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请区人民政府或区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局报告。

  特大职业中毒事件按规定报请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应急反应终止建议。

  (三)职业中毒事件后期评估

  职业中毒事件结束后,区卫生局应组织有关人员对职业中毒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评估报告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

  六、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加强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职业中毒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全区统一的职业中毒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技术保障

  1、信息系统。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设立区职业中毒应急处理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全区职业中毒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

  2、应急医疗救治体系。主要包括医疗救治信息系统、医疗救治队伍和医疗救治机构。区指定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为区职业中毒医疗救治医院。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组织开展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的应急救治和现场处置能力

  3、常规监测和防护。卫生监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加强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日常监督、监测,及时发现职业中毒事件隐患,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在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职业中毒的作业场所,要设置报警装置和机械通风设施;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风和报警装置要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4、培训和演练。卫生监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和有关医疗机构成立相应的专业队伍,加强处理职业中毒事件调查、控制处理和医疗救治工作等医学基本知识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区卫生局要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安排全区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应急演练必须报区级人民政府同意。

  (二)物资保障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区卫生局、发展计划局、区财政局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职业中毒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保障职业中毒事件处理、救治、控制所需仪器、器材、药品和防护用品等物资的供应。区职业中毒医疗救治医院应储备常见职业中毒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材。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储备各类职业中毒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职业中毒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

  (三)经费保障

  区发展计划局应保障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区财政局按规定落实职业中毒事件应急调查处理、监测与预警、物资储备和实地演习所需费用,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年度预算。要建立职业中毒应急储备金制度,应急状态时,区卫生局和财政局根据职业中毒事件需要决定启用应急储备金。

  (四)法律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五)宣传教育

  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七、附则

  (一)解释部门:XXX卫生局。

  (二)实施时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