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加强交通运输综合应急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预防预警、新闻宣传和通信保障等工作,完善应对涉及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的体制机制,提高综合交通应急响应能力及保障能力,有效发挥交通运输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1.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的特点、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4个级别。

  (1)Ⅰ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指事态非常复杂,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需交通运输部组织协调系统内多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突发事件。

  (2)Ⅱ级(重大)突发事件:指事态复杂,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需交通运输部指导应急处置的紧急突发事件。

  (3)Ⅲ级(较大)突发事件:指事态较为复杂,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需交通运输部参与应急处置的突发事件。

  (4)Ⅳ级(一般)突发事件:指事态比较简单,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交通运输部了解应急处置有关情况的突发事件。

  国家专项应急预案或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已明确事件等级标准的,参照其执行。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由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牵头处置,需交通运输部参与处置的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以及需由交通运输部提供公路、水路等综合运输应急保障的事件。

  交通运输部开展与应急相关的预防预警、新闻发布、通信保障等工作可参照本预案执行。属于交通运输部管理的国家局依职责负责处置,且需交通运输部本级响应的突发事件,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1.5 工作原则

  (1)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一切对人民负责,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和社会力量的作用。

  (2)预防为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建立和完善监测和预警体系,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应急演练等工作。

  (3)协同应对。充分利用应急资源,发挥各部门和社会公众的作用,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协同联动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制。

  (4)科学应对。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做好预测、预警工作,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决策和指挥能力。

  1.6 与其他应急预案的关系

  本预案与《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交通运输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共同构成交通运输部的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对预防预警、新闻发布、通信保障等应急工作内容进行了明确要求,可供部内其他应急预案参照执行。

  当发生突发事件,若可根据部内某单一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应对时,按该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若事态复杂或随着事件的发展,需交通运输部组织协调系统内多部门联合提供交通运输综合应急保障时,根据本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原已启动的应急响应根据本预案进行相应调整,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一并终止应急响应。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领导小组

  在启动突发事件Ⅰ级应急响应时,依托交通运输部应急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同步成立交通运输部应对XX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Ⅰ级突发事件的指挥机构,由部长或经部长授权的分管部领导任组长,分管部领导、部总师或部内牵头单位、办公厅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任成员,并指定一名助手作为联络员。

  突发事件Ⅱ级及以下应急响应,参照Ⅰ级应急响应处置模式,由相应部内单位在分管部领导的指导下,会同有关单位视情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2.2 应急工作组

  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指挥组、新闻宣传组,并视情设立通信保障组、通行和运力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等若干个工作组,并根据需要由部相关司局和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实施。视情成立专家组和现场工作组,在领导小组统一协调领导下开展工作。应急工作组在领导小组决定终止Ⅰ级应急响应时自动解散。

  2.3 专家组

  按照突发事件分类处置的原则,由应急指挥组在专家库中选择与事件处置相关的专家形成专家组,负责对应急准备、应急行动、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根据需要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4 现场工作组

  现场工作组由部内牵头单位带队,相关部门和单位派员参加,必要时可由部领导或部总师带队。现场工作组按照部工作部署,在现场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现场有关情况。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与预警机制

  本预案中预防预警主要针对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通过收集极端恶劣天气、海洋灾害、地质灾害等预警信息,进行评估分析并做出判断,转发预警信息,采取防御响应措施。由交通运输部应急办牵头,搜救中心及路网中心负责部际层面预警信息收集、整理和风险分析工作,处理防御工作事务。部内相关司局、部直属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相应行政区域内的预警信息收集、整理及风险分析工作,处理具体防御工作事务,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报告、早处置。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类别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工作可参照国家相关专项预案等文件要求,以及本预案预警信息收集、转发和防御响应等相应措施执行。

  3.2 预警信息收集

  部搜救中心及路网中心负责通过多种渠道收集热带气旋(包括:超强台风、强台风、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冬季大风、寒潮、风暴潮、海冰、海啸、洪水、低温雨雪冰冻等极端恶劣天气、海洋灾害、地质灾害等信息的发展态势,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并通报相关部门。

  信息收集来源如下:国家防总、国家减灾委、国土资源部、水利部、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国家海洋局以及其他可能的预警信息来源。

  信息收集内容如下:

  (1)热带气旋(包括:超强台风、强台风、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中心地理位置,中心气压,中心最大风力,7级风圈半径,10级风圈半径,预计6、12、24、48小时后中心地理位置,中心未来移动路径及强度变化等。

  (2)冬季大风来临时间,影响范围,不同区域风力强度,持续时间等。

  (3)风暴潮来临时间,影响区域,潮高增长量,引起风暴潮的风力强度等。

  (4)预计海啸发生时间,海啸波高等。

  (5)持续雨雪天气时,降雪量、积雪深度等。

  (6)其他可能对交通造成影响的极端天气的起始时间、强度、范围、持续时间、强度变化或可能对防御极端天气有利的各种信息。

  (7)地质灾害类型、出现的时间、地点、规模、可能引发的因素和发展趋势等。

  3.3 预警信息转发

  交通运输部转发Ⅰ级(特别严重)预警信息程序如下:当接到特别严重风险信息后,部搜救中心或路网中心对风险进行评估,视情采取电话、短信、视频会议、明传电报等一种或多种形式向可能受到影响地区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上搜救机构发布预警警报、部署防御措施,内容包括:可能发生的事件情形、起始时间、影响范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警示事项、群众自防自救措施等。相关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和防御响应程序提前做好应对工作。

  Ⅱ级(严重)及以下预警由相应的各级交通运输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转发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程序可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同时,在预警过程中如发现风险扩大,超出本级防御能力,应及时上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建议提高预警等级。

  3.4 防御响应

  防御响应不同于应急响应,是通过对接收的极端恶劣天气、海洋灾害、地质灾害等预警信息进行定性定量分析,预估潜在风险及其影响程度,在突发事件发生前采取的应对措施。防御响应是预防预警机制的重要内容,按照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具有相对独立的启动条件和应对措施。

  本预案主要明确了台风、低温雨雪冰冻天气交通运输部本级的防御响应工作,以及其他(如冬季大风、寒潮、风暴潮、海冰、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的防御响应启动条件。其他自然灾害的防御响应措施,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台风、低温雨雪冰冻天气的防御工作执行。

  3.4.1 台风防御响应

  3.4.1.1 分级防御响应条件

  根据气象、海洋等部门对台风的预警等级,以及预计对交通运输造成影响的范围和程度,交通运输部对台风进行分级防御响应。防御台风响应分为四级(防御响应启动条件见附件)。

  3.4.1.2 防御响应启动程序

  台风影响我国大陆或管辖海域前,根据台风的预警等级和可能对我国造成影响的评估,综合考虑国家防总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由部搜救中心研究提出交通运输部防御台风响应等级和启动时间,并报部领导同意后发布。受台风影响地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各海(水)上搜救中心及部各直属单位应按照其本级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防御响应。

  3.4.1.3 分级防御响应措施

  Ⅰ级防御响应措施:

  召开防御台风视频会议,部相关司局主要负责人应参会,指导防御响应工作;台风在未来8小时内登陆我国大陆且预计中心风力达到16级时,部搜救中心及相关司局负责人应在部应急值守,必要时到综合应急指挥中心指导应对台风防御工作;部搜救中心负责向有关部门报告交通运输部防御台风工作部署情况,台风登陆后2-6小时内,对防御台风工作和台风对交通运输造成的影响进行报告,防御响应结束后报告防御台风工作总结。受台风影响地区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各海(水)上搜救中心及部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到各自值班室加强防御台风值班工作。

  Ⅱ级防御响应措施:

  召开防御台风视频会议,部相关司局主要负责人应参会,指导防御响应工作;台风在未来8小时内登陆我国大陆且预计中心风力达到14级时,部搜救中心及相关司局负责人应在部应急值守;部搜救中心负责向有关部门报告交通运输部防御台风工作部署情况,防御响应结束后报告工作总结。受台风影响地区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各海(水)上搜救中心及部各直属单位领导应到各自值班室加强防御台风值班工作。

  Ⅲ级防御响应措施:

  由部搜救中心研判后,建议通过召开防御台风视频会议或下发明传电报的方式,部署防御工作;台风在未来8小时内登陆我国大陆且预计中心风力达到12级时,部搜救中心带班领导应在部应急值守;部搜救中心负责向有关部门报告交通运输部防御台风相关工作情况。受台风影响的沿海各海(水)上搜救中心或海事局值班领导应到各自值班室加强防御台风值班工作。

  Ⅳ级防御响应措施:

  部搜救中心加强与气象、海洋预报部门的联系,提醒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地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水)上搜救中心做好防御工作。交通运输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应密切关注天气态势,加强值班,全力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3.4.2 低温雨雪冰冻天气防御响应

  3.4.2.1 分级防御响应条件

  根据气象部门对低温雨雪冰冻天气的预警等级,以及预计对交通运输造成影响的范围和程度,交通运输部对低温雨雪冰冻天气进行分级防御响应。低温雨雪冰冻天气防御响应分为四级(防御响应启动条件见附件)。

  3.4.2.2 防御响应启动程序

  预计全国将出现大范围低温雨雪冰冻天气且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可能造成影响时,由部公路局会商部应急办等相关部门后,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单位的工作情况,研究提出交通运输部防御响应等级和启动时间,并报请部领导同意后发布。受影响地区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直属单位按照本级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防御响应。

  3.4.2.3 分级防御响应措施

  Ⅰ级防御响应措施:

  组织召开会议,部相关司局主要负责人参与,指导防御响应工作;部署防御响应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必要时向可能遭受灾害影响地区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组织指挥重大灾情的防范工作;视情况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救援;根据需要随时调用各种应急物资、装备,调派人员,及时补充应急物资、装备。部应急办负责向有关部门报告交通运输部防御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工作部署情况,将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对交通运输造成的影响进行报告;受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影响地区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部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到各自值班室加强防御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值班工作。

  Ⅱ级防御响应措施:

  组织召开会议,部相关司局主要负责人参与,指导防御响应工作;部公路局指导地方公路管理部门开展防御响应行动,加强公路交通状况监测,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证道路畅通。部应急办负责向有关部门报告交通运输部防御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工作部署情况;受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影响地区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部各直属单位领导应到各自值班室加强防御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值班工作。

  Ⅲ级及以下防御响应措施:

  部公路局视情指导地方公路管理部门加强公路运行状况监测、开展防御响应行动。

  3.5 防御响应结束

  当台风、低温雨雪冰冻天气等对交通运输无影响后,防御响应结束,或台风、低温雨雪冰冻等预警减弱为蓝色预警及以下时防御响应结束。

  若在防御响应期间发生了突发事件,则按照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6 后期处置

  3.6.1 善后恢复

  防御响应结束后,部相关司局应指导、协助受影响地区的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直属海事、救捞等部门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3.6.2 调查报告

  受极端天气影响地区的交通运输系统各有关单位,要及时、认真总结每次防御工作的成功经验和不足,并将防御工作总结报部搜救中心(部应急办)。

  各省级海(水)上搜救中心全年度的防御台风等极端天气工作总结应于每年12月1日之前报部搜救中心(部应急办)。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一般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交通运输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时,领导小组开展应急工作。对险情进行快速评估,分析、判断险情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后果;定时与国务院相关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海上搜救机构联系,收集、更新险情信息,汇总参与应急处置单位的情况汇报和工作动态;做好与其他相关部委的联络,及时通报情况;密切跟踪突发事件进展情况,视情派出现场工作组或者专家组给予指导,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在装备物资、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海上搜救机构开展应急处置,评估行动方案,及时提出对方案的修改建议,保证快速、合理施救,防止险情扩大或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根据需要,协调邻近省(区、市)的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等支援及紧急征用工作。

  交通运输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时,部内业务主管司局负责开展应急工作,密切跟踪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协助地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视情派出现场工作组或专家组给予指导。根据需要,协调邻近省(区、市)的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等支援及紧急征用工作。

  交通运输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时,部内业务主管司局密切跟踪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协助地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视情派出现场工作组或者专家组给予指导。

  交通运输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部内业务主管司局密切跟踪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协助地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 分类处置

  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领导小组根据事件的不同类别,组织采取不同处置措施。

  (1)应对交通运输部部属院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由部人教司牵头,办公厅等配合处置。由部人教司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报部领导,并通报部办公厅、公安局和其他部内有关业务司局,安排有关人员到院校协助处置,配合卫生部门或公安部门开展现场调查处理。

  应对在交通运输行业内或交通运输工具上出现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疫情,或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事件,或发生《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规定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需要交通运输部紧急采取措施的,由部应急办牵头,办公厅、人教司、水运局、运输服务司等配合处置。部应急办负责应急信息汇总上报、综合协调。部水运局、海事局负责指导、协调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配合卫生等部门加强对港口船舶、人员的疫情监控,一旦发现疑似或确诊病例,配合卫生等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隔离。部运输服务司负责配合卫生等部门,指导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场站枢纽、道路运输、城市公交及轨道交通的疫情监控,一旦发现疑似或确诊病例,配合卫生等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隔离。部国际司负责了解境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人员疫情信息。部人教司负责配合卫生等部门指导部属高校加强对在校师生的疫情监控。

  

  (2)应对地震、重大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时,需交通运输部提供交通运输综合应急保障的,由部应急办牵头,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路网中心、通信信息中心等配合处置。部应急办负责突发事件信息收集汇总、上报,根据需要上报。部公路局负责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排公路养护、施工等应急力量,开展公路抢通保通工作,协调周边省份公路交通应急资源调用。视情安排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部运输服务司负责协调相关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应急运力保障工作。部水运局负责协调相关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等单位做好水路应急运力保障工作。部通信信息中心负责部应急通信保障,为现场提供通信技术保障支援,并负责提供灾毁遥感影像图,为抢险救灾提供决策支持。

  (3)应对涉外突发事件,如在国际上发生或面临自然灾害、战乱、骚乱等情况对我国驻外人员或机构产生威胁,需要紧急撤离的事件,由部应急办、国际司牵头,办公厅、水运局、运输服务司、海事局等配合处置。部应急办负责应急综合协调。部国际司负责与外交部及驻外使领馆的沟通联络,了解并掌握前方应急撤离的需求和任务。部运输服务司负责协调相关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道路应急运力保障工作。部水运局负责协调相关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长航局等单位做好水路应急运力保障工作。

  (4)应对需交通运输部提供跨省公路、水路等综合运输保障的事件,由部应急办牵头,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等配合处置。部应急办负责应急综合协调。部公路局负责公路通行保障。部运输服务司负责协调相关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道路应急运力保障工作。部水运局负责协调相关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长航局等单位做好水路应急运力保障工作。

  Ⅱ、Ⅲ、Ⅳ级应急响应,参照Ⅰ级应急响应处置模式,由相应部内单位视情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4.3 信息报送

  交通运输部根据信息快速通报与联动响应机制,明确各部门的应急管理机构名称和联络方式,确定不同类别预警与应急信息的通报部门,建立信息快速沟通渠道。发现或接到突发事件信息,经核实后,应依据职责分工,立即组织调集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交通运输部综合应急指挥中心值班人员应按照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及时、准确报送突发事件信息。部应急办会同部内业务主管司局负责相应突发事件信息的分析工作,追踪事件进展,及时掌握最新动态。

  4.4 响应终止

  Ⅰ级应急响应需终止时,交通运输部采取如下终止程序:

  (1)经领导小组会商评估,认为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或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宣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终止或降级时,由部内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终止Ⅰ级应急响应或降低应急响应等级建议。

  (2)经领导小组副组长同意后,报请组长核准。由领导小组组长宣布终止Ⅰ级应急响应,或降低为Ⅱ级应急响应,转入Ⅱ级应急响应工作程序。同时宣布取消Ⅰ级应急响应期间成立的领导小组及下设各工作组。

  Ⅱ级应急响应终止时,交通运输部采取如下终止程序:

  (1)经部内牵头单位会商评估,认为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或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宣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终止或降级时,由部内牵头单位负责人提出终止Ⅱ级应急响应或降低应急响应等级建议。

  (2)经分管副部长同意后,由部内牵头单位负责人宣布终止Ⅱ级应急响应,或降低为Ⅲ级应急响应,转入Ⅲ级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Ⅲ级应急响应终止时,交通运输部采取如下终止程序:

  (1)经部内牵头单位会商评估,认为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由部内牵头单位分管应急工作的负责人提出终止Ⅲ级应急响应或降低应急响应等级建议。

  (2)经部内牵头单位负责人同意后,由部内牵头单位分管应急工作的负责人宣布终止Ⅲ级应急响应,或降低为Ⅳ级应急响应,转入Ⅳ级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Ⅳ级应急响应终止时,交通运输部采取如下终止程序:

  经部内牵头单位会商评估,认为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Ⅳ级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4.5 总结评估

  交通运输部应急响应终止后,部内牵头单位需及时组织参与单位开展总结评估工作,客观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成效,深入总结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改进措施。

  5. 新闻发布

  当交通运输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时,领导小组下设的新闻宣传组,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联络中央主要新闻媒体,通过电视、广播、政府网站、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及时有序地发布应急信息;指导做好现场新闻发布相关工作;部内业务主管司局要及时提供有关素材,确保信息发布准确。

  当交通运输部启动Ⅱ级及以下应急响应时,由部内业务主管司局视情商部政策研究室成立新闻宣传组,按职责分工负责及时有序地发布应急信息,指导做好现场新闻发布相关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技术支撑

  加大监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的研发投入,建立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不断改进技术装备。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预测、预警技术和发生机理、规律以及应急处置等科学技术的研究,建立合作机制。

  建立健全基础数据资料储备库,包括针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资源清单、专家库、突发事件分类分级汇总、重大突发事件案例库等,并具备互联互通能力。

  建立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信息立体覆盖。加快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转发灾害预警。

  6.2 资金保障

  加强应急物资存储和应急支出经费保障,将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经费纳入各部门(单位)预算管理,规范应急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6.3 通信保障

  6.3.1 部机关应急通信保障

  由部通信信息中心具体负责网络、视频、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证通信设备链路畅通。

  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应急通信技术衔接,保证交通运输部综合应急指挥中心与现场信息传递畅通。

  如有必要可为现场提供移动应急办公箱。

  6.3.2 现场应急通信保障

  保持应急通信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与部综合应急指挥中心通信链路保持畅通,确保信息上报与接收无误。

  根据现场应急的需要,及时向部请求增加应急通信带宽,保证应急通信的畅通。

  6.4 应急宣传与培训

  及时向公众公布交通运输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信息、接报电话和部门。做好相关应急法律法规以及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加强应急宣传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应急宣传管理能力。

  加强应急管理知识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制度,至少每年对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或本系统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演练以及培训,建立一支业务精湛、行动迅速、能打硬仗的应急救援队伍。

  6.5 应急演练

  为检验本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视情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演练,普及应急管理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通过应急演练,锻炼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掌握相关技能,了解应急机制和管理体制,熟悉应急处置程序,检验应急处置能力,并总结经验教训。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通运输部将组织修改完善本预案,更新后报国务院:

  (1)预案依据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2)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的;(3)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4)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5)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2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和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附件

  附件:防御响应启动条件

  附件

防御响应启动条件

  1. 台风防御响应启动条件

  1.1 Ⅰ级防御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防御响应:

  (1)热带气旋预计在未来48小时内登陆我国大陆(登陆时中心风力达到16级以上)。

  (2)热带气旋对交通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已经达到Ⅱ级预警标准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1.2 Ⅱ级防御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防御响应:

  (1)热带气旋预计在未来48小时内登陆我国大陆(登陆时中心风力达到14级以上)。

  (2)热带气旋对交通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已经达到Ⅲ级预警标准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1.3 Ⅲ级防御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防御响应:

  (1)热带气旋预计在未来48小时内登陆我国大陆(登陆时中心风力达到12级以上)。

  (2)热带气旋对交通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已经达到Ⅳ级预警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1.4 Ⅳ级防御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防御响应:

  (1)热带气旋预计在未来48小时内登陆我国大陆(登陆时中心风力达到10级以上)。

  (2)热带气旋已经对交通运输安全及生产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

  2. 低温雨雪冰冻天气防御响应启动条件

  2.1 Ⅰ级防御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防御响应:

  (1)国家气象部门发布暴雪Ⅰ级预警,且影响范围涵盖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分地区。

  (2)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可能对交通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达到Ⅱ级预警标准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2.2 Ⅱ级防御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防御响应:

  (1)国家气象部门发布暴雪或冰冻Ⅱ级预警,且影响范围涵盖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分地区。

  (2)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对交通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达到Ⅲ级预警标准但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2.3 Ⅲ级防御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防御响应:

  (1)国家气象部门发布暴雪或冰冻Ⅲ级预警,且影响范围涵盖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分地区。

  (2)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对交通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达到Ⅳ级预警标准但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2.4 Ⅳ级防御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防御响应:

  (1)国家气象部门发布暴雪Ⅳ级预警,且影响范围涵盖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分地区。

  (2)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对交通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上述灾害未达到Ⅳ级预警标准但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3. 其他极端天气参照执行的防御响应启动条件3.1 Ⅰ级防御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防御响应:

  (1)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冬季大风影响,沿海和陆地平均风力可达11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风暴潮达到以下情况:对已在使用按照《警戒潮位核定规范(GB/T 17839-2011)》核定的四色警戒潮位值的地区,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验潮站将达到当地红色警戒潮位。对仍在使用按照《警戒潮位核定方法(GB/T 17839-1999)》核定的警戒潮位值的地区,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80厘米以上的高潮位。

  (3)海冰达到以下情况之一:辽东湾浮冰外缘线达到105海里;黄海北部浮冰外缘线达到45海里;渤海湾浮冰外缘线达到45海里;莱州湾浮冰外缘线达到45海里。且浮冰范围内冰量7成以上,预计海冰继续增长。

  (4)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200厘米(正常潮位以上,下同)以上海啸波高。

  (5)汛情达到以下情况之一:某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6)极端恶劣天气对交通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达到Ⅱ级预警标准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3.2 Ⅱ级防御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防御响应:

  (1)寒潮达到以下情况:预计未来48小时2个及以上省(市、区)气温大幅下降并伴有6级及以上大风,最低气温降至2摄氏度以下。

  (2)海上大风:预计未来48小时我国海区将出现平均风力达11级及以上大风天气。

  (3)冬季大风:12小时内可能受冬季大风影响,沿海和陆地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4)风暴潮:对已在使用按照《警戒潮位核定规范(GB/T 17839-2011)》核定的四色警戒潮位值的地区,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验潮站将达到当地橙色警戒潮位。对仍在使用按照《警戒潮位核定方法(GB/T 17839-1999)》核定的警戒潮位值的地区,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不含)-80厘米的高潮位。

  (5)海冰达到以下情况之一:辽东湾浮冰外缘线达到90海里;黄海北部浮冰外缘线达到40海里;渤海湾浮冰外缘线达到40海里;莱州湾浮冰外缘线达到40海里。且浮冰范围内冰量7成以上,预计海冰继续增长。

  (6)海啸: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50厘米-200厘米(不含)海啸波高。

  (7)汛情达到以下情况之一:一个流域发生大洪水;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8)极端恶劣天气对交通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达到Ⅲ级预警标准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3.3 Ⅲ级防御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防御响应:

  (1)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2个及以上省(市、区)气温明显下降并伴有5级及以上大风,最低气温降至4摄氏度以下。

  (2)预计未来48小时我国海区将出现平均风力达9~10级大风天气。

  (3)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市、区)将出现强沙尘暴天气。

  (4)预计未来24小时3个及以上省(市、区)大部地区将出现浓雾天气。

  (5)24小时内可能受冬季大风影响,沿海和陆地平均风力可达9级以上,或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6)风暴潮达到以下情况:对已在使用按照《警戒潮位核定规范(GB/T 17839-2011)》核定的四色警戒潮位值的地区,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验潮站将达到当地黄色警戒潮位。对仍在使用按照《警戒潮位核定方法(GB/T 17839-1999)》核定的警戒潮位值的地区,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0厘米(不含)-30厘米的高潮位或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0厘米(不含)-30厘米的高潮位,同时此验潮站风暴潮增水达到120厘米以上。

  (7)海冰达到以下情况之一:辽东湾浮冰外缘线达到75海里;黄海北部浮冰外缘线达到35海里;渤海湾浮冰外缘线达到35海里;莱州湾浮冰外缘线达到35海里。且浮冰范围内冰量7成以上,预计海冰继续增长。

  (8)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00厘米-150厘米(不含)海啸波高。

  (9)汛情达到以下情况之一:数省(区、市)同时发生洪涝灾害;一省(区、市)发生较大洪水;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大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10)极端恶劣天气对交通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达到Ⅳ级预警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3.4 Ⅳ级防御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防御响应:

  (1)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2个及以上省(市、区)将出现较明显大风降温天气。

  (2)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市、区)将出现沙尘暴天气。

  (3)预计未来24小时3个及以上省(市、区)大部地区将出现大雾天气。

  (4)预计未来24小时3个及以上省(市、区)大部地区将出现霾天气。

  (5)24小时内可能受冬季大风影响,沿海和陆地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6)风暴潮达到以下情况:对已在使用按照《警戒潮位核定规范(GB/T 17839-2011)》核定的四色警戒潮位值的地区,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验潮站将达到当地蓝色警戒潮位。预计未来24小时内热带气旋将登陆我国沿海地区,或在离岸100公里以内(指热带气旋中心位置)转向(或滞留),即使受影响岸段潮位低于蓝色警戒潮位。

  (7)海冰达到以下情况之一:辽东湾浮冰外缘线达到60海里;黄海北部浮冰外缘线达到25海里;渤海湾浮冰外缘线达到25海里;莱州湾浮冰外缘线达到25海里。且浮冰范围内冰量7成以上,预计海冰继续增长。

  (8)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50厘米-100厘米(不含)海啸波高。

  (9)汛情达到以下情况之一:数省(区、市)同时发生一般洪水;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险情;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

  (10)对交通运输安全及生产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极端恶劣天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