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拥有抚养权


  案例:2008年3月24日,刘老汉的独生儿子因心脏病突然发作,不治身亡,留下未满5岁的儿子刘斌(化名)。2009年元月,刘老汉的儿媳找到了男朋友并准备结婚时,其男朋友拒绝接受小刘斌随母同住。对此,使得刘老汉的儿媳十分为难。经过一段时间的再三考虑,她最终还是选择了婚姻,并把儿子刘斌送回了娘家由父母抚养。

  刘老汉夫妇知道后,执意要儿媳把小孙子接回来由他们抚养,但遭到了刘斌外公外婆的坚决反对。这样一来,原来好端端的亲家,因抚养权的问题几乎成了冤家。在两亲家多次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刘老汉夫妇一纸诉状把儿媳及亲家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将小孙子刘斌判归自己抚养。

  在法庭上,刘老汉夫妇认为:自己失去了独生儿子,再也不能失去孙子,小孙子是他们唯一的精神寄托和希望。况且自己是退休不到一年的中学老师,每月退休金将近3000元,经济上有抚养能力。再说老伴才50多岁,虽在农村,却是操持家务、抚养小孩的一把好手。因此,无论在精力上还是在经济条件上,都有能力把小孙子抚养长大。

  刘斌的外公也据理力争,毫不让步。他们不仅有女儿的支持,而且从身体状况和经济状况上看,也都与刘老汉夫妇相仿,也完全有条件把小外孙抚养成人。由于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针锋相对,各持己见,协商不成,无法调解,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判决刘斌归其爷爷奶奶抚养。

  评析: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并非出于“续香火”的民间风俗,而是有法律规定的。我国《收养法》第18条明确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力。”因此,既然是一项法定的权利,那就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加以剥夺(其中也包括刘斌的外公外婆在内),如果违反这一规定,那么其送养和收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以本案为例,法院之所以将刘斌判归其祖父母抚养,那正是因为刘老汉夫妇属于死亡一方配偶的父母,依照上述《收养法》第18条的规定,他们享有优先抚养小孙子刘斌的法定权利,这就是刘老汉夫妇能获得对孙子刘斌抚养权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