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出台



  本报讯(记者王丽 通讯员靳彦丽)通过对我省36.6万职工数据的反复测算,在确保职工养老金水平不降低的原则下,省政府日前出台《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养老新政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新办法增加退休后的收入

  新办法实施第一年退休人员平均可增加近40元,过渡期结束时,退休人员人均可增加296.7元。过渡期结束后退休人员均按新办法执行,99.9%以上的退休人员待遇会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据了解,此次改革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对2005年底以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即“老人”),仍按国家和省原来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国务院1997年颁布《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新人”),采用新办法。

  ■缴费满15年按月领养老金

  根据新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累计12个月为1年。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如本人自愿,可延长实际缴费年限。其中,属于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费满15年后可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属于单位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单位可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可按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新人新办法促进职工参保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闫新生介绍说,基础养老金引入了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克服了职工退休时不论历年缴费多少,均统一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基础养老金的弊端,有利于激励职工在工作年限多缴费。

  同时,也改变了老办法凡缴费满15年以上,不论缴费年限长短,均按照职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的方法,有利于促进参保人员自觉延长缴费年限。

  个人账户养老金实行与本人退休年龄平均余命年限相挂钩的方法,形成了退休越早,平均余命就越长,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额越小的机制。有利于控制早退休,鼓励晚退休,且基本可以保证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与退休后有生之年相一致。

  ■“中人”享受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即“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调节金为调节金基数乘以计发比例。调节金基数为130元,计发比例2006年为90%,以后每年递减10%,直至取消。

  ■4年过渡期确保待遇不降低

  对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设立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办法与老办法对比计算,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老办法计算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其中:2006年加发待遇差的20%,2007年为40%、2008年为60%,2009年为80%,2010年取消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统一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 来源:河北日报